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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单包人工合同

目录及简要说明:

第一条合同概况

本工程位于×××××××××,塔楼为总建筑面积约42100平方米的框筒剪力墙结构,总高度约149米,34层。

现场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分包方承包范围为:

包人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第二条总包方代表

总包方代表,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分包方代表

分包方代表,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分包方工作人员

分包方工作人员须全面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款及现场的规章制度,否则总包方将对其进行违约处罚直至要求撤离现场。

第五条分包方提供的人工、材料、机械及服务

分包方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所有人工及下面第四条之外的所有材料、机具设备等。

第六条分包方工作及范围

分包方需按合同和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并按总包方要求完成资料的收集及制作,并需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总包方为本工程提供的资源及服务

总包方提供钢筋原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石、模板、钢管架料、扣件、安全网、塔吊、施工电梯、砼输送泵及现场施工必须的场地。

第八条总包方工作

总包方负责合同约定的一切对外对内联系协调,负责监督分包方的工作及工作质量,负责约定材料的提供及组织生产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材料供应及保管

由总包方提供的材料,总包方负责运送至现场,分包方领用并保管,实行按合同约定量定量供应,超出及浪费部分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第一十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单价一般不予调整,当工程量发生合约规定的变化时,才予以相应调整。

第一十一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每月结算量的75%支付。

第一十二条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时,按本分项工程造价的10%扣除保修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剩余部分在45天之内支付。

第一十三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达到“优质结构工程”,确保“巴渝杯”,争创“鲁班奖”。

第十四条安全

分包方须遵守合同约定或总包方规定的一切安全条款,对违反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而且分包方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第十五条文明施工

分包方须遵守合同约定的或现场规定的一切文明施工要求,并保证现场在检查评比中获得“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

第十六条工期延误

若因分包方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总包方将对其进行总造价10%的处罚,分包方还应承担业主对总包方的延期处罚及其他损失。

第十七条宣传报道

分包方须按总包方要求以总包方名义进行施工现场或其他社会宣传,但不得以此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第十八条新工艺的应用

分包方需配合总包方对新工艺的应用,但必须按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与总包方的其他分包商的配合

分包方必须按规定和总包方的要求对其他分包商进行配合,并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和索赔。

第二十条特别条款

分包方严禁收买总包方人员,并不得和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上关系,而且需具有一定的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保修

分包方在工程完工后,需与总包方签定保修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保险

分包方必须对其雇员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费用自理,而且必须保证此保险在整个过程中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退场

分包方如在质量、进度等方面不能满足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场。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可进行调解或诉讼。

第二十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结算完毕并签定保修合同后终止。

第二十六条合同份数

合同共5份,总包方执3份,分包方执2份。

第二十七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详见后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履约担保书及保证金

分包方必须在签定合同时,缴纳本分项工程总造价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补充条款

 

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总包方:

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分包方愿意承包×××××××××工程的结构劳务分包,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概况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

42100m2(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1.4结构类型:

框筒剪力墙结构

1.5层数:

34层

1.6现场条件:

现场具备材料堆放、钢筋加工场地,现场可搭设加工棚、搭设办公室等分包方临时设施,临水临电己施工完毕,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承包方式

清工加辅料加中小型机械及施工机具,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3、合同工期

结构工期:

4、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包干单价的方式:

单价包括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现场管理费、所有税金、企业利润、企业管理费等直接、间接费。

即包括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人工费调增、现场管理费、所有税金、企业利润、企业管理费、企业经营费等直接、间接费。

即包括所有结构用工及辅助用工、辅料以及主材材料消耗量、钢模板及配件消耗量、竹胶板或多层扳/木材消耗量、钢管架料消耗量、包工期、包质量、并包括所有有关的费用,如:

劳保用品费、生产工具费、自身队伍人员的劳动保险费、医疗费、工期费、酷热天气施工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技术措施费、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分包方自身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竣工调价、风险费、包干费、赶工费、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费、治安保卫费(分包方自身施工范围及生活区)、临时设施(除总包方提供之外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垃圾清至现场指定地点并上车清运出现场费用、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费等。

分包方承诺,在合同单价确认后,不会因为上述各项费用向总包方提出任何要求补偿;

4.1.1建筑面积:

按照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的计算规则计算,本工程经双方核算后,确认本分包工程建筑面积为m2,本建筑面积在本合同签定后,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当发生变更洽商而导致面积增减时,依据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4.1..2分包工程价款:

以上述5.1.1条计算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建筑平方米人工单价,单价包含内容见第一条之第2条:

4.2合同价款

4.2.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包干单价:

元/m2建筑面积(包括上述4.1条及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

4.2.2本单价已包含本工程所有超高部分的人工、材料等补偿;

4.2.3合同价款为:

×元/m2(建筑面积)=元。

4.3本工程总包方提供的材料、构件由分包方包干使用,用量按图纸依据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分包方办理领料手续并负责保管使用;超出上述计算量之部分,总包方将按实际采购价加包装、运输费等乘以超出量,从应付给分包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价款的80%,剩余20%由总包方承担。

施工中,分包方采取有效节约措施,使实际材料、构件耗量低于上述计算量,总包方将按节约部分费用的50%给予分包方奖励。

第二条总包方代表

2.1总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2.2总包方驻工地代表职责:

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分包方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分包方代表

3.1分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3.2分包方驻工地代表工作:

按总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总包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总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施工,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所有权力及义务。

遵守总包方的《项目管理模式》,对施工过程中涉及总包方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

第四条分包方工作人员

4.1分包方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重庆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

并按规定办理齐全所需各种证件(暂住证、通行证等),进场前将证件原件交给总包方验证并将复印件交给总包方留底,费用含在合同价中。

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总包方及业主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4.2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制定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

4.3分包方所指派的常任管理干部必须是精通技术并善于管理的人员,否则总包方有权要求更换,分包方应按此分包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总包方提交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名单接受总包方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录用。

未经总包方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

如分包方未经总包方批准私自调整更换人员,亦视为分包方违约;并对分包方处以1000.00元/人.次的罚款;

4.4分包方选派的工人必须从事本工种工龄3年以上,有20%的工人达到4级以上技术水平,有40%的工人达到3级以上技术水平,有20%的工人达到2级以上技术水平。

分包方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分包方未经总包方同意擅自更换人员,总包方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不再办理各种手续;

第五条分包方提供的人工、材料、机械及服务

分包方提供的人工、材料、机械及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项:

1.足够的钢筋加工成型机械、木工加工机械、混凝上振捣设备、胶皮管、钢筋连接的各种焊接设备、电焊设备、测量放线仪器及所需的一切必要物品;

2.墙体及柱子等的对拉螺栓制作、止水钢板的制作;

3.提供钉、铅丝、焊条、胶条、气焊用氧气乙炔、尼龙帽、隔离剂、草纸板等材料;

4.自备全部安全防护用品与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

5.负责现场内所有与分包方工作相关的材料、机具的卸车、装车、倒运,包括塔吊不能覆盖的施工范围的材料转运:

6.负责现场内和现场外的文明施工、道路平整用工、环卫清理用工、现场形象用工,对业主及总包方工作的配合用工,总包方现场区域的清洁用工,现场安全保卫配合用工,临水、临电等临时设施维护用工,包括对钢结构施工的配合人工及机电配合用工及责任。

7.除本分包合同协议条款第七条约定的总包方提供的资源外,分包方应提供的所有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材料、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等;分包方须提供符合总包方现场安全规定的移动电箱及照明用灯具、电线等;负责自身所需三级电箱(含三级电箱)以后供电、工作面照明及主干管以后的全部供水工作及费用,分包方负责从总包方所提供的电源点后所有与临电相关的工作;分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有设备及工具等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利于施工,同时必须符合重庆市关于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的各项规定和总包方对于分包方提供施工设备及工具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8.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分包方自行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及总包方的要求。

分包方应在总包方允许的合格分供方范围内(如总包方有要求)进行采购,并按规定向总包方提供合格证明,分包方在采购材料(设备)前,应将关于该材料(设备)不少于三家的合格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资料(产品样品、产品说明书及技术参数、工程应用实例、施工方案等)以书面形式报总包方审批,在得到总包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其采购的材料(设备)视为不合格品。

本分包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

任何因分包方违反此款的规定而导致的所有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9.分包方提供的各种施工设备及工具一旦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在分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视为本工程财产。

未经总包方书面许可,分包方不得自行运出施工现场;但该施工设备或工具在施工中确实闲置,在征得总包方书面同意后,分包方可将设备运出现场。

10.分包方在本工程上须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预算员1名,材料员1名,工长2名(保证24小时有人在现场)、放线员1名。

配备专门的信号工、电工、安全员、专职质量检查员。

以上人员名单分包方须在交回议标文件时上报给总包方,经总包方同意后,人员不得擅自更换,需要更换的,须提前10天通知总包方;在征得总包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以上人工、材料、机械、工具分包方须按照合同范围及相关工作内容,足额合格提供,不得因以上说明中没有明确为理由向总包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

分包方提供的人工、材料、机械、工具须符合政府、业主及总包方的要求,且不得因施工方案的变化而要求总包方补偿任何费用。

第六条分包方的工作及范围

1.按照总包方通知的时间准时入场,保质保量完成工程设计图的结构工程所要完成的所有项目(包括图纸显示的和没有显示的内容,不明确的地方参照建筑图),包括以下各项,但不局限于以下几项:

1.1所有钢筋混凝土表面均达到装修不抹灰的清水砼标准,包括布管、下料、砼振捣、收光、养护及砼试块的制作等;

1.2模板工程:

包括放线、配模、搭架、支模、预埋件制安、拆模、模板清理、架料(模板)转运等;

1.3钢筋工程:

包括钢筋下车、转运、配料、制作、绑扎、焊接(含钢筋加工机械)及钢筋试件的制作等;

2.分包方负责其合约范围内工程的保修工作,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时得到四方验收签字之日开始计算,直到总包方同业主(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之间的保修期满为止;

3.与其他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凡图上注明的和洽商变更增加的,或者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预埋、预留和施工需要进行二次剔凿洞口的剔凿工作,均由分包方负责;由于其它分包方的施工错误需要新剔凿洞口,分包方应为其进行剔凿,该剔凿为有偿服务(该部分工程量须得到总包方和该分包方书面认可);但本分包工程中所有的洞口(包括新剔凿的洞口)的封堵、套管的固定均由分包方承担;

3.2所有经总包方批准的设计和在图纸上显示的预埋件等均由分包方安装妥当;

3.3分包方应为其它分包工程(业主指定分包及总包方的其它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配合(包括临时水源/电源的接驳、现场通道、安全防护等必要的施工服务);

3.4本工程之主轴线、楼层标高传递由总包方负责,分包方须配合总包方完成上述工作,其余所有测量放线工作,均由分包方承担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分包方须配合总包方为其他分包方的放线提供参考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4.除第七条约定的总包方提供的服务外,分包方须提供其余的所有设施、材料、设备、劳动力,并承担其费用;

5.如分包方人员在现场住宿(需经总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须全面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生活区内用水、用电设施维护及水电费超额部分由分包方承担(水电费双方共同签定一个用量限额,用量小于限额,水电费由总包方承担,用量大于限额,超量部分由分包方承担,该用量限额一经签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6.分包方应承担因自身施工不当、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而引起的扰民及民扰纠纷和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而给总包方、业主、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分包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扰民及民扰的费用支出),分包方并须协助总包方处理民扰及扰民问题,确保总包方免负由分包方引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7.本工程所有的脚手架及安全防护(包括但不限于外围护、洞口、楼梯、电梯井等)的搭设及拆除均由分包方承担并负责维护;如分包方围护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该事故不论是分包方人员还是第三方人员造成的,分包方应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总包方和业主方的所有损失。

所有己搭设完毕的架子,在分包方当时不使用也不会拆除的情况下,经总包方同意后,必须允许现场任何分包方无偿使用,但不会因其它分包方的使用而延期拆除此脚手架,分包方必须对其它分包方使用的现成脚手架的安全性及稳固性负责,未经总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随意拆除现场的任何脚手架,否则,造成的质量、安全等事故,由分包方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总包方和业主方的所有损失;分包方的工作范围还应包括相关施工及施工安全所要求的脚手架(包括泵管支撑架)、围护架、安全网等的搭设及拆除工作;

8.分包方负责保管自有的和总包方移交、委托分包方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负责对施工现场临设、建筑物及测绘控制桩的保护工作;

9.分包方须配合总包方完善施工图达到顺利施工的目的;执行总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要求编制详尽的施工方案,报总包方审批后贯彻执行;未经总包方代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10.在总包方总体计划下按总包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每月23日前上报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需用计划,每周三前上报本周四至下周三的施工进度计划;经总包方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全面完成;

11.分包方需配合总包方进行工程技术资料及竣工资料的制作和整理,以达到业主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分包方应承担因其提供的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不规范或错误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12.分包方承诺保证施工现场及周围清洁符合重庆市、业主和总包方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按业主及总包方的要求悬挂安全、质量等宣传牌(宣传牌由总包方提供),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材料排列、杂物清理至现场指定地点,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分包方应按总包方的要求对工人进行统一着装,及完成总包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分包方自备所有防护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13.分包方承诺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会随时按总包方指令无条件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总包方的要求为止;为达到上述要求,分包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14.总包方随时有权对分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分包方履约不力时(如分包方不具备工程之施工条件或出于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等方面考虑,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或不能达到业主或总包方要求时,总包方可另行分包该中标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另行分包的费用由总包方经谈判后确定,不必征求分包方意见,发生的费用从分包方费用中扣除并追加索赔(包括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等);

15.施工中由于发生临时停水、停电,分包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索要任何费用;

16.负责本分包工程现场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施工方的已完工程,如有损坏,分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如总包方指定第三者修复,修复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反之,他方损坏分包方产品条件相同;

17.分包方负责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反复搬运,场内外运输的装卸车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任何情况均不得进行调整;

18.将楼内所有施工及生活垃圾清运至现场内总包方指定地点并负责清运出现场,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9.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电工、架子工、钢筋工均需持证上岗,并在总包安全部门备案;

20.工程所需制作场地、施工设备、工程材料的周转仓库和现场的堆放场地等设施及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经过总包方代表的批准;

21.分包方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业主、总包方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尘埃、噪音、保卫等的各项管理规定,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分包方负担;

22.分包方负责现场临建、建筑物周边临水及临电等公用设施及其承包范围内的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等临时设施的保管、维护工作,包括业主提供的变压器的维护,保证临时设施能正常运行和施工的正常需要,该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对于总包方提供的临水、临电设施的维护所需的正常损耗配件由分包方提供,总包方提供的临时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分包方应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23.分包方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总包方要求及时参加总包方或业主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

24.分包方与其自身的供应商(分包商)的经济纠纷,或因分包方违反有关政府部门之规定而出现的任何问题,其责任均由分包方自身负担,分包方应确保总包方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25.在任何情况下分包方不得以未满足商务条件为由而影响或拒绝工程的继续施工;

分包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并赔偿总包方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总包方为本工程提供的资源及服务

1总包方提供材料及机具

1.1总包方提供材料

钢筋原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石、模板、钢管架料、扣件、安全网、对拉螺栓(其现场下料及制作由分包方完成)

1.2总包方提供的机械

塔吊2台,施工电梯1台、砼输送泵1台及泵管

1.3除上述列明由总包方所提供的材料和机具外,其余材料及设备均由分包方负责采购和使用。

2.总包方提供服务

2.1本工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均泵送至浇筑作业面;但在泵送过程中所发生的爆管、堵管等一切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

2.2临电至建筑物楼层二级配电箱(含二级电箱)、临水提供主干管(至建筑物楼层),临电二级电箱及临水主干管后的临电及临水设施均由分包方提供;

2.3提供现场围墙及临时道路;围墙上之宣传标语或文明施工标语须由分包方在总包方的指导下无偿完成;

2.4提供分包方现场材料堆放场地、钢筋加工场地等加工棚用地,现场加工棚的搭设由分包方承担:

2.5提供分包方办公室的场地,搭建由分包方负责,并须在总包方要求时无条件拆除,由总包方提供的生活设施(只含房屋外用水设施、照明设施)分包方负责保管使用和维护,在完工后分包方需完好的交还总包方,如有损坏分包方照价赔偿;

2.6提供大门警卫及公共区域大门、业主/监理/总包方办公室及现场的消防设施,但分包方生活区内与消防管相连的临时消防箱、灭火器等由分包方自身负责;

2.7提供现场大门、业主/监理/总包方办公室等的照明(包含整个现场镝灯照明及公共走道的低压灯照明),其余工作面的照明由分包方负责;

2.8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塔吊(带司机)、混凝土输送泵、汽车吊、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可授权分包方负责保管使用,其它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以及工具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总包方工作

1.总包方于年月日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套;

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分包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3.负责组织经总包方验收通过后的隐蔽和预检分项工程的验收,对分包方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4.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工作;

5.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7.除上述两条总包方责任外,为全面完成本工程主体结构的全部所需人工、中小型机械及辅料均由分包方负责,费用已包括在分包方的综合平方米造价中。

第九条材料供应及保管

1.总包方供应材料的规格、品种、数量在本合同签定后一星期之内,由分包方根据施工图编制整体工程的材料需用计划、月度材料备料计划、材料进场计划。

在材料进场前一个月分包方须提供材料备料计划,在材料进场前提前一周提供材料进场计划,且上述计划的提供时间应充分考虑材料加工周期。

上述所有材料计划均须上报总包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对于任何分包方所提计划之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及总包方其它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总包方对于上述计划的审核并不免除分包方的责任。

对于发生分包方浪费总包方的材料,分包方应承担浪费部分的材料款,并处罚浪费金额相同的罚款,如果由于浪费造成材料不够使用,则承担增补材料所花的一切费用,总包方直接从分包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材料需用计划如发生变更,分包方应提前3天通知总包方。

3.所有总包方供应的材料由总包方采购供应到施工现场,分包方需及时清点并办理领用手续,材料一经领用,均由分包方负责保管,直至工程完工,由于分包方现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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