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街职中岗位设置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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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街职中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施岗位管理,规范人员聘用制度,维护全校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以及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编委办《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毕署人通〔2009〕141号)精神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我校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
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
二、设岗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精简效能、以编定岗、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取酬的原则;坚持人岗相宜、责权明确、对口补岗、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机构成立龙街职中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学校安万林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行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宪同志担任,学校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及团总支部分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同时成立龙街职中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小组”(下称监督小组),学校党支部书记赵庆虎同志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来自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各方面的职工代表共7人。
四、岗位设置情况(详见岗位说明书)
全校拟设置岗位总数XX个,其中:
管理岗位2个,占全校总编制的2.70%;专业技术岗位69个,占全校总编制的93.25%;工勤技能岗位3个,占全校总编制的4.05%。
主体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主系列是中学系列,岗位设置数为69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00%。
(一)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
管理岗位总数2个,占单位岗位设置总数的2.70%。
其中:
X级管理岗位1个,X级管理岗位1个
1.单位领导岗位X个。
其中:
X级X个,名称分别
2.内设机构领导岗位X个。
其中: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69个,占全校总编制的93.25%。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为:
高级(副高)11.59%、中级28.99%、初级59.42%。
1.副高级岗位8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1.59%(属七级岗位)。
2.中级岗位2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28.99%(其中八级岗位4个,占中级岗位比例20.00%;九级岗位6个,占中级岗位比例30.00%;十级岗位10个,占中级岗位比例50.00%)。
3.初级岗位41,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59.42%(其中十一级岗位10个,占初级岗位比例24.39%;十二级岗位10,占初级岗位比例24.39%;十三级岗位21个,占初级岗位比例51.22%)。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3个,占单位岗位总数的4.05%。
其中:
技术工X级岗位1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比例33.33%;普通工岗位2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比例66.67%。
五、岗位竞聘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二)聘用条件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步骤
1.制定《龙街职中岗位设置方案》,报县人事部门初审。
2.制定《龙街职中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召开全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报县人事部门核准。
3.公布相应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聘用条件、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4.竞聘人员申请竞聘相应的岗位。
5.对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6.对通过审查的竞聘人员进行测评、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由学校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7.学校党支部会会议讨论决定。
8.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期限
(一)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名称、职责或工作任务及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工资报酬、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用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
签订聘用合同,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1.受聘人员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可聘用到退休,具体岗位通过竞聘确定。
2.与新进校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招聘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3.若在职人员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学校给予其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逾期仍不愿与我学校签订合同又不愿调离或辞职的,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4.学校在职人员,符合黔府办发[2003]73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5.聘用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一式五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一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威胁、欺诈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黔府办发[2003]73号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五)受聘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1.受聘人员的待遇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及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和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
2.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其他福利待遇。
3.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5.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及工作年限作为档案保存,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承认其连续工龄。
6.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龄计算。
(六)解聘、合同终止和赔偿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合同的,不履行岗位职责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工作岗位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及严重损害院合法权益的;
(5)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2.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被解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由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校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受聘人员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以及特殊专业技术、科研任务的,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若需续签合同由当事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
续签合同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7.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属前4、5款规定范围内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院。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8.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得侵害另一方利益。
聘用合同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9.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的,学校应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参照前第(六)条第2款规定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员由学校出资培训的,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考核
根据聘用合同,按照省人事厅《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及《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行政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目标考核试行办法》、《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和聘后管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合格后再调整其岗位。
(八)聘用合同的鉴证、争议仲裁
1.聘用合同签订后,在1个月内报县人事部门审查,鉴证。
2.聘用合同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由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
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经济损失。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3.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由一方当事人书面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高职低聘人员
高职低聘人员,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