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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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篇一:

(2014)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class=txt>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

二、填空:

1、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

2、无权要求双倍

3、保证抵押质权定金留臵权

4、委托人

5、债务人

6、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

7、法定义务公益义务

三、问答题:

1、答:

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即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即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

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

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3、答:

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主要有:

⑴标的

⑵数量和质量

⑶价款或者报酬

⑷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⑸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作业2参考答案

(一)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

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以个人信息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信息和隐秘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非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均不应被非法泄露和侵害。

但是近年来,泄露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隐私的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成了随意买卖的“商品”,个人信息资源成了少数不法分子牟取利益的工具,甚至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日益泛滥。

(二)从民法角度来看,上述这些行为往往会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在我国的法律中,关于隐私权方面的立法有些滞后。

立法层面并没有正式提出过隐私权这一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名誉权处理隐私权的相关纠纷,通常的诉讼请求是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受害人在精神赔偿方面获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力度较弱,因此导致隐私侵权的违法成本较低。

这种现状显然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造成了个人信息被恶意侵害

的情况屡屡发生。

(三)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往往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还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并提供法律依据。

在我国,除《刑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个人隐私的法律条款外,尚未出台这类专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国有必要及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对个人信息收集主体、收集范围、收集程序、部门或组织告知义务、个人信息的储存与使用、更改程序、共享程序、行业自律机制,以及对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整合现有分散、零碎的保护规范,统一规制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行为,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从而保障公民权益,推动信息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业3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两个合同均有效。

依据是两份合同均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二)在两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陆云只履行了一份合同,将房子过户给了李某,由李某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而陆云与刘某的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所以对于本案,应当判决陆云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陆云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故只能判决陆云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七章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作业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2、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

1、特定性

2、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

3、开标和决标

4、履行要求

【篇二:

刑法学

(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txt>2010电大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

(1)作业1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山本某某,女,42岁,日本国籍。

马某某,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进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经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根据我车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车刑法管辖和处理?

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

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

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请分析:

1.王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

为什么?

.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

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

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学

(1)作业2

第一题:

赵某,男,1989年3月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4个小时之内,xx市xx镇xx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

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

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

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

经xx市公安局侦察,着些起放火事件都是本村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少草堆很好玩。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某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

参考答案: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

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学

(1)作业3

第一题:

王某,女,33岁。

王某惊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

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

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

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逐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如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

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求救。

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

经抢救,汤某脱险。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2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

参考答案: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答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

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第二题:

周某,女,17岁;甘某,女,16岁,李某,13岁,孔某,男,19岁,胡某,男,18岁.2002年6月1日,周某、甘某与李某三人在一迪厅跳舞时,某中学女生黄某不小心碰到了周某,两人发生争执,甘某与李某随即围了过来,黄某见势不妙跑出到迪厅门外,周某等三人紧追上来对黄某拳打脚路易,周某、甘某还将啤酒淋到黄某的身上,李某则用砖头、木棍击打黄某的头部。

接着,周某、甘某强迫黄某脱光衣服,三人押着黄某上街游行,并在一网吧内游了三圈,其间还不断殴打黄某,引来不少人围观,周某对围观的人群大喊:

“谁要想搞她就跟我来!

”随即将黄某押到一条小巷内。

此时,在旁边围观的孔x详、胡x瑜对黄某实施了轮奸,周某、甘某、李某在旁观看。

[问题]

周某、甘某、李某、孔x详、胡x瑜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

参考答案:

周某、甘某、孔某、胡某四人均已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自已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周某、甘某(要具体描述犯罪情节)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周某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某、胡某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属于强奸犯的实行犯。

周某既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有强奸罪,就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满14不满18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满18的不适死刑。

周某、甘某犯罪时均不满18,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刑法学

(1)作业4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李某,男,36岁。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6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李某在被拘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

请分析:

(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

为什么?

(2)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为什么?

..

参考答案:

李某不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对李某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

案情:

王某(男,26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乘火车逃跑。

途中,因王某行迹异常,乘警李某遂依法对其进行审查。

王某接口上厕所跳车逃跑。

李某追下火车将其抓住,王某从腰间掏出弹簧刀对准李某的胸部连刺两刀,随后逃离。

李某因为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

公安机关经全力追捕,于次日将王某抓获归案。

法案审理此案后,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10年

请分析: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为什么?

(2)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判决?

为什么?

.

参考答案:

法院的判决有错误。

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57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作业1

一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犯的是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适应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属地管理。

二题

1,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正是王某应当履行保护陈某的义务而为履行而造成陈某的希望结果。

所以,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2,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到岸边,会造成陈某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造成了陈某溺水子网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作业2

一题

答: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放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并未满十四周岁所以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题

1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李某明知自己在山坡上往下滚石的行为会造成农民的伤亡,但执意实施,造成农民死亡的后果,使他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应受惩罚的行为。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为了泄愤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李某明知山坡下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会导致他人伤亡,并对其子说:

“砸死他们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明确表明了他的这种放任心理。

也就是对其他人死伤结果的放任——为了排泄自己心中的愤怒而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作业3

一题

1\是犯罪中止.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主观上具有毒死丈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毒杀害丈夫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在丈夫服毒后,其后悔投毒并主动求救邻居救助丈夫,致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所以王某的行为属犯罪过程中的中止.

2\对于犯罪中止,依据刑法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题

本例应按两个案分别处理。

周某、甘某、李某犯的是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孔x详、胡x瑜犯的是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孔x详、胡x瑜属于强奸罪的情节严重行为,按法应从重处罚

作业4

一题

①李某不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其构成要件参见教材244页)。

李某1998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缓刑考验期满时间为2000年11月。

李某在2000年6月因再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次犯罪时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而不符合累犯“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的条件。

不属于累犯。

②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具体做法是:

撤销第一次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将漏判的盗窃罪和新犯的故意伤害罪分别量刑,然后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三罪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最高刑不能超过20年

二题

①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典第269条,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后乘火车逃跑,在途中被乘警李某发现并进行审查,王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李某的抓捕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并致使李某死亡。

王某的主观故意并不在于伤害李某,而是在于急于逃脱而抗拒李某的抓捕,所以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

②法院应当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以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为刑法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篇三:

〈刑法学1〉形成性参考答案】

二、王某,男,某县农民。

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的两人由友情产生了恋情。

2010年5月4日下午王某、习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喝了不少酒,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

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习某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愿意。

后来看到习某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某发生了关系。

次日回家遭父母痛斥,被迫说出了自己与习某的关系。

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某的父母前来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以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什么

答:

习某不构成奸淫幼女(14岁以下),更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主观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构成

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他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根据所述习某主客观都不符合强奸罪)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

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2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00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

3、李x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他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虽然李x小说别砸了,但危害结果已经发上他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李某父子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作业三刑法学第一题:

王某,女,3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

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

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

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

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王某见状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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