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及考核实施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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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及考核实施管理制度.doc

镇**煤〔2017〕28号

关于下发成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科室:

为了规范完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工作,明确责任岗位和落实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人、机、环、管”的最佳匹配,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成立融安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和责任管理体系,现予以下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

融安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系统及实施管理制度

*******煤矿

2017年4月8日

-1-

融安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体系及

实施管理制度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体系及领导小组

1、总体要求:

按照“全员参与,领导负责,职责明确,落实到位”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生产。

安全指挥中心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模式。

2、工作目标: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并通过建立风险管控体系做到有效遏制生产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员工生产财产安全。

3、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指导、标准先行、分级推进,全面实施、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三级责任。

4、成立风险预控管理体系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常务副组长:

(安全矿长)

副组长:

(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工会主席)

成员:

副总工程师科室负责人区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门,穆春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风险预控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划分5个专业考核组,具体负责风险预控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一)采掘组

组长:

(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

成员:

安全员各队队长

采掘组负责采煤队、掘进队、维修队的采掘专业风险预控体系的检查、评价、考核(按融安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负责定期检查、考核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工作。

(二)机电运输组

组长:

(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

成员:

机电及运输管理人员

机电运输组负责全矿生产、辅助等各单位的机电运输专业风险预控体系,检查、评价、考核;负责定期检查、考核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工作。

(三)地测防治水组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地测副总工程师)

成员:

地测防治水管理人员

地测防治水组负责采掘区队、防突队及全矿的地测防治水专业风险预控体系,检查、评价、考核,负责定期检查、考核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工作。

(四)通风组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通风副总工程师)

成员:

通防管理、技术人员

通风组负责采掘队、及全矿“一通三防”专业风险预控体系检查、评价、考核;负责定期检查、考核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工作。

(五)综合管理组

组长:

(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

成员:

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室后勤管理人员

综合管理组负责对矿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的检查、评价、考核和管理。

领导小组职责及权限:

(一)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和规定,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风险预控管理方针、目标和制度,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的审定。

(二)督促检查各部室、区队对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行业标准及矿内有关风险预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配置。

(四)负责组织编制本矿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对上级公司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进行分解与细化,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对全矿安全工作进行动态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提出停产整顿意见。

(六)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发、偶发尤其是未知规律的重大隐患,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公司请求解决。

(七)负责参与各类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使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季度召开风险预控管理例会,解决月度、年度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八)负责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风险预控管理绩效考核方案的审定,并根据考核结果,督促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改进措施。

(九)各区队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或细则。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融安煤矿内部为保障安全生产自主组织开展的,对生产、管理各环节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超前辨识、分析、分级评估、管理控制的活动。

本制度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由中介机构承担的各类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定适用于融安煤矿所属各单位。

组织管理

第四条组长负责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管控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

煤矿安全部门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订融安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考核标准,定期协调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职能部门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

第五条副组长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评估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或细则,明确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等内容。

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副总工程师及业务科室负责实施专业范围内的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区队负责实施现场开工条件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班组负责实施重点工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评估管理。

安全风险辨识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在生产系统、装备的投运、移交、运行、停运或重启时,应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一)停运或重启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煤矿的工作面、巷道封闭或启封;

2.生产线、重要生产设备、装置的停运或重启;

3.煤矿各单位的事故停机、停产、停工和重新开机。

(二)系统、装备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系统、新装备投运的评估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检测检验、规程措施、技术和人员条件、应急设施和预案等;

2.系统、装备移交评估的内容应包括使用环境、运转情况、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接收单位技术能力等;

3.系统、装备正常运行的评估内容应包括运行状况、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施等;

4.系统、装备停运或重启的评估内容应包括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运行系统的影响、安全隔离措施,技术、措施以及人员准备,启(停)用后安全管理等。

第八条区队现场开工条件风险辨识。

连续生产作业的现场每班开工前,由区队跟班或值班领导、安全员、班组长对作业现场环境、设备、安全设施和工程质量等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

第九条班组重点工序评估。

各作业班组在组织生产、施工、设备安装、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由安全负责人组织对重点工序涉及的环境、设备、安全设施、工程质量、人员和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岗位评估。

作业人员每班上岗前,对自身上岗条件和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检维修、临时施工和零星作业评估。

检维修作业、临时施工和零星作业前,作业负责人会同安全负责人,对施工材料和工具准备,设备和工器具完好,作业环境,电源、高温、高压源等危险能量源以及有毒有害物质隔离,重物失稳防控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作业完毕试运转前,作业负责人会同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材料、工器具回收和人员撤离,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以及采取的安保措施(如短路线、电气接地等)恢复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十二条特殊施工作业评估。

特殊施工作业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对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程序步骤、施工工艺及安全措施。

特殊施工作业主要指下列内容:

1.涉及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易发生泄露、中毒、爆炸危险的作业;

2.特大重物起吊或井筒内等特殊地点重物起吊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危险区动火作业等特殊条件作业;

3.重要设备安装、撤除、改造、维修等特殊作业;

4.其他复杂、特殊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异常状况评估。

正常生产(运行)的系统(装置)在生产工序、工作流程、技术工艺发生变化以及工作区域的设备、设施、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时,应由专业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安全可靠性重新评估。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评估。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分别在项目立项、现场开工、生产施工、试车试产等各阶段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1.项目立项时,应对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工艺成熟程度、工艺危险因素和控制难度、现有控制防范措施、管理主体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2.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会同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作业人员资质、施工所需工器具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开工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3.项目施工期间,生产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危险因素分析排查、安全隐患治理是否按规定执行等情况进行动态安全评估。

4.工程施工前,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系统、设备、设施施工质量,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试车试产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人员、物资、外部环境等情况是否具备试车试产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试车试产过程中,涉及安全的工艺、参数、控制等需要变更时,必须重新评估。

第十五条“四新”试验评估。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环境适应性、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应对措施、人员技术能力等是否具备安全试验或推广应用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其他评估。

1.设备、物资购置及出入库。

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物资购置前,要对设备、物资是否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安全、技术选型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设备、物资入库前,应对其完好情况、技术参数、安全性能等进行评估验收,符合要求方可入库。

材料、配件、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等出库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其完好情况、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安全要求方可投入运行。

2.作业人员。

新招聘和长期(一年)中断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应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禁忌情况、岗位所需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规程措施和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情况等是否具备上岗资格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单位负责人应利用班前会、入井检身等环节对作业人员上岗前的精神状态、是否饮酒、是否携带违禁物品、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器具配备等状况进行动态评估。

3.重大灾害。

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重大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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