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自考简答与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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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自考简答与名词解释

==《经济法》(简答与名词解释)==

第一章简答:

1、法的本质和特征: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法与政策的区别表现在:

①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党的政策则不具有这种属性。

②法具有规范性,是规范了的政策,它以明确、肯定、具体的规范形式为人们规定了行为的准绳,但它往往规定的比较原则、概括,具体操作执行时有相当的弹性。

③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时要受到国家制载。

④法具有更强的稳定性。

3、法与道德的区别:

①二者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

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道德,而法只存在于人类阶级社会阶段。

②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法有着明确、具体、严格、准确的文字格式。

③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对象范围要比法广得多。

④保证实现的手段和方式不同。

道德的强制性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力量,而法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的强制力主要表现为一种以国家强力机器为代表的物质力量。

4、法人的概念及其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

①企业法人。

②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5、法律特征是: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见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6、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和区别:

所有权与所有制密切相联,二者既有联系:

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二者的区别是:

①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经济基础,属上层建筑。

②所有制存在于一切社会,与人类社会共始终,而所有权只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

原始公社有所有制但没有所有权,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所有权将与其他法律现象一起消亡。

7、债权和所有权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

(论述)

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和所有权密切相联,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主体。

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主体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②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

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

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义务人是除所有人外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

所有权的实现勿须借助他方的行为,所有人完全可以自主和自动行使。

③客体。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第二章简答:

1、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其阶级性;二是指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功能:

①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②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③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①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②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③市场调节企业、国家调控市场的原则;④物质利益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⑥最重要、最概括的基本原则为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章简答: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①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②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③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包括: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集体合同签订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①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②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③为有限责任公司。

④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他们之间的关系:

①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②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③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上述各文件的关系是:

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系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

5、导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的主要情况:

①合营期限届满;②企业发展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6、破产债权主要有: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7、破产费用包括: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8、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9、破产违法责任行为包括:

①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四章简答:

1、公司法的特征:

①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

②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③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④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

⑤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2、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的主要有:

①投资单一。

②范围限定。

③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

④国家实施监督管理。

5、股份有限公司有着与之不同的特征:

①募股集资公开。

②股东数额低限。

③全部股份等额。

④股份自由转止。

⑤典型资合公司。

⑥设立要求严格。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②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股份的特点:

①等额性(均等性)②不可分性③平等性④可转让性。

8、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股份的种类:

①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

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②按股票发行对象分,有:

A股、B股、H股。

9、关于新股发行的条件:

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③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10、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可连续计算);④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简答:

1、合同的特征:

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②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

③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④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⑤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②合同自由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4、承诺的要件:

①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

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③承诺应当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代位权的特征:

①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②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③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第六章简答:

1、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

①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②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④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⑤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2、专利权人的权利大体上可以分作以下几项:

①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②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③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④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3、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

①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②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

③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第八章简答:

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①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②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制定标准的指导原则:

①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护环境;②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③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④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3、产品缺陷的种类:

①设计缺陷②制造缺陷③未预先通知缺陷④其他产品缺陷。

第十二章简答: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

①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劳动劳动纪律⑥终止条件⑦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的非必条件:

①试用期②商业秘密保护③职业培训④竞业禁止⑤知识产权归属⑥工作地点。

3、劳动者单方解除:

①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

②非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

①②③④⑤⑥⑦

第一章名词解释:

1、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2、所有制:

是指对生产资料占有和支配的经济制度。

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3、按份之债:

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4、连带之债:

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5、时效即时间效力,时效制度:

是指法律所有确认的一定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便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第二章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

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

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直接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权利主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如经济职权。

3、取得权利:

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实现的权利。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第三章名词解释:

1、企业法主体:

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2、破产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3、破产债权:

是指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

4、破产违法责任:

是指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破产法所规定的期间内,实施了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5、破产责任:

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名词解释:

1、公司: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

是调整以公司为中心所发生的有关公司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为对象的。

3、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名词解释:

1、要约:

又称为发价、发盘。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效力:

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附条件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

5、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6、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7、无效合同:

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8、缔约过失责任:

是一种过错责任,既可因为故意也可因为过失造成。

9、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0、保证:

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1、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12、定金:

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对方的货币。

13、债务转移:

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4、概括转让: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5、合同解除: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6、提存:

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7、免除: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18、实行履行:

实际履行有时也称为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债务。

19、有名合同:

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

20、无名合同:

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

21、政府采购合同:

是指政府采购人为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与供应商签订的民事合同。

第六章名词解释:

1、发明人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专利法上,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发明人。

2、发明:

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3、实用新型专利:

是我国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的又一种方式。

第七章名词解释:

1、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不当搭销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思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3、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名词解释:

1、产品质量法:

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的有关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法规。

2、产品质量认证:

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强制性认证(安全认证)和任意性认证(合格认证)两种。

3、标准化:

是指制订标准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协调技术、经济活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整个过程。

4、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九章名词解释:

1、消费者:

是指从事消费活动的主体,即通过生活消费商品的使用性能来满足生活需要的个人或者组织。

2、安全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知情权:

也可称为信息获悉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4、教育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5、监督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6、保障安全义务:

是指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经营者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首要义务。

7、质量担保义务:

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一般质量要求或者其承诺的质量要求。

8、接受监督义务:

是指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9、消费者权益争议:

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政府就消费事项发生的争议,消费事项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内容,通常,消费者权益争议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

第十二章名词解释:

1、劳动法:

是以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我国《劳动法》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3、养老保险:

是指保障劳动者退休后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从而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4、医疗保险:

是保障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工负伤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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