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罚款处罚实施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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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罚款处罚实施标准模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一、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关闭取水口或者停止运行。
裁量标准: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
轻微
限期内改正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
严重
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
10万元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轻微
取水时间不足1年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水井数量为1口的
取水管管径合计不足50毫米
一般
取水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水井数量为2口或3口
取水管管径合计50毫米以上100毫米以下
严重
取水时间超过2年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水井数量超过3口的
取水管管径合计超过100毫米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
轻微
取水时间不足1年
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水井数量为1口的
取水管管径合计不足50毫米
一般
取水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
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
水井数量为2口或3口
取水管管径合计50毫米以上100毫米以下
严重
取水时间超过2年
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水井数量超过3口的
取水管管径合计超过100毫米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四、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轻微
限期内改正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2万元
五、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轻微
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一般
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5万元
六、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或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轻微
开矿、取土、采石量不足50立方米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造成水质轻微污染的
一般
开矿、取土、采石量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造成水质中度污染的
严重
开矿、取土、采石量超过100立方米
5万元
造成水质重度污染的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
轻微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个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单位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一般
限期未采取补救措施
个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单位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个人5000元;
单位50000元;
注: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
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等;
七、围库筑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围库筑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围库筑塘
轻微
围库筑塘面积不足100平方米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对水库造成轻微影响的
一般
围库筑塘面积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200平方米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水库造成较大影响的
严重
围库筑塘面积超过200平方米
5万元
对水库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
(二)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
裁量标准: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罚款金额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
(二)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
轻微
占原河道行洪断面不足5%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行洪造成轻度影响
一般
占原河道行洪断面大于5%且小于20%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
严重
占原河道行洪断面超过20%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对行洪造成严重影响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
轻微
设施或物体体积不足30立方米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占行洪断面不足5%
一般
设施及物体体积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阻碍行洪物体占行洪断面5%以上20%以下
严重
设施或物体体积超过50立方米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占行洪断面超过20%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九、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轻微
限期内改正;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2万元
十、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从事违法活动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从事违法活动的
轻微
限期内改正
处2万元的罚款;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
处6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十一、本标准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十二、本标准所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经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等。
十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