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车改革理赔五十问答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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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车改革理赔五十问答讲解

 

商车改革理赔五十问答

(试点地区试行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目录

一、此次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有哪些?

1

二、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

1

三、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无责不赔”问题?

1

四、此次示范条款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实施了“代位求偿”吗?

2

五、为何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中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修改的本意是什么?

2

六、示范条款为什么将被保险人或允许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作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3

七、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驾驶员或乘客被甩出车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赔付,还是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

5

八、在车损险中,因第三方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而无法找到第三方,要加扣30%的免赔率,是否可以通过购买附加不计免赔率险而给予全部赔偿?

5

九、公司间在开展代位求偿过程中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6

十、示范条款实施后,车损险是否就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了?

6

十一、“代位求偿”适用条件包含哪些?

7

十二、代位求偿实施后,是否会出现大量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7

十三、对于客户无法提供第三方的任何信息时,但仍要求代位赔偿的,如何处理?

7

十四、责任对方公司不及时结算,如何处理?

承担怎样的责任?

8

十五、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计算出的赔款高于代位公司的追偿款,是否还要支付给代位公司的被保险人?

9

十六、直接理赔费用是否可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9

十七、不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吗?

9

十八、无责情况下,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车损险保险公司在计算代位赔款时,是否应该加扣20%事故责任免赔率?

9

十九、全损情况下,申请代位求偿,残值如何处理?

10

二十、车损险中,在车辆损失赔款和施救费用赔款计算中,是扣除两个绝对免赔额,还是一个?

10

二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的施救费赔付是否应该按照车损赔款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10

二十二、客户申请代位求偿时,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应该收集客户哪些信息?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10

二十三、事故各方保险公司在定损过程中采取怎样的定损原则?

如果发生争议,应该按照怎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11

二十四、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如何进行代位求偿理赔操作?

12

二十五、不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如何进行代位求偿理赔操作?

12

二十六、代位保险公司未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全额追回赔款的,对剩余部分是否有权向责任对方追偿。

13

二十七、行业公司间如何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互审和清算?

代位保险公司应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传送哪些材料?

13

二十八、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出责任限额时,应该采取怎样的赔偿原则?

13

二十九、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的三责险因涉及人伤损失尚未结案的,代位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清算?

14

三十、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提供哪些索赔单证?

14

三十一、在理赔过程中,如何确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15

三十二、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15

三十三、保险公司间应按照哪些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16

三十四、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17

三十五、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先行赔付案件时通过平台锁定责任对方的相关案件并生成结算码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18

三十六、对于既向代位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又有责任对方以同样的标的损失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双方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处理?

18

三十七、对于已经生成清算码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尚未征得代位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仍进行赔付结案造成代位保险公司追偿和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如何处理?

18

三十八、代位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摊应由车损险自担的赔款和应向对方追偿的赔款。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19

三十九、如何通过平台完成代位求偿案件公司间的信息查询、提出追偿申请、完成互审和结算?

19

四十、为了做好行业间的代位求偿款结算工作,中保协、中国保信和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期结算启动前完成哪些相应准备工作?

20

四十一、各保险公司之间因代位求偿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如何进行结算?

21

四十二、如何获取代位求偿结算账单?

21

四十三、在结算支付系统运行初期,如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发现本公司汇总金额与中保协公布账单数据有差异,如何处理?

22

四十四、北京、上海、西藏三地代位求偿相关资金结算工作如何进行?

23

四十五、结算码的作用是什么?

24

四十六、结算码如何生成?

24

四十七、结算码与清算码的区别是什么?

24

四十八、通过中国保信平台进行案件锁定,锁定确认成功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24

四十九、锁定取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5

五十、代位保险公司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赔款计算规则是哪些?

25

一、此次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有哪些?

答:

此次商车改革试点地区包括:

黑龙江、山东、陕西、广西、重庆、青岛等6个地区。

二、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

答:

示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按照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修改为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而赔偿处理中不再约定全损按照出险时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时(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但不能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约定,而明确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

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

三、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无责不赔”问题?

答:

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

一是由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二是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受害人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申请按照“代位求偿”方式先行赔付,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

同时,将车损险条款中易引起歧义、影响“代位求偿”实施的“按责赔付”表述删除,保证了条款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使行业和消费者共同走出了“无责不赔”的困境。

四、此次示范条款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实施了“代位求偿”吗?

答: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清晰了车辆损失险的三种索赔方式,代位求偿只是其中的一种索赔方式,而不是唯一的一种索赔方式。

而且,在现行条款中也规定了这三种索赔方式,只是在条款中规定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相关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了一些误解。

此次条款删除了这一容易引起误解的条款,保证了三种索赔方式的顺利实施。

五、为何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中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修改的本意是什么?

答:

现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争议。

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其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是被保险人,而当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按照49条规定,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则应由驾驶人承担,除非所有人有过错。

驾驶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所有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约定,保险公司无法赔付这种损失。

由此,产生争议。

在此次示范条款修订过程中,将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改,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前面“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相衔接,即明确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可以赔付。

从而避免了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出现“三者难赔”的尴尬。

六、示范条款为什么将被保险人或允许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作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答:

在现行第三者责任险中规定被保险人和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第三者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在实际赔付过程中,遭受到消费者的质疑,为什么撞了自己的家人,保险公司不赔?

在1999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对为何“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赔做了解释:

“本条必须掌握这样一个原则:

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为什么?

因为如果赔款让被保险人获得,有可能发生为获得赔款而故意制造事故、获取不当得利、产生道德风险。

从条款设计本意,防范道德风险方面看,这种约定可以理解。

但是否人性化,需要进一步考量。

在这次示范条款修订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目前汽车拥有量快速提升,各类事故都有可能发生,如果还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将风险防控、风险识别的工作交给被保险人,已经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更不符合以人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因此,大胆创新,突破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原则,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纳入第三者范围内,彻底解决了“家人不赔”的困惑。

这标志着保险行业正在从让客户自己证明无风险、无欺诈,改变为通过行业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去发现风险、识别风险、防范欺诈行为、杜绝非法获利。

保险行业的经营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

七、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驾驶员或乘客被甩出车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赔付,还是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

答:

按照示范条款的规定,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赔付。

因为根据示范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

因为此案中的被甩出车外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是在车内,因此应该属于车上人员。

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赔付。

八、在车损险中,因第三方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而无法找到第三方,要加扣30%的免赔率,是否可以通过购买附加不计免赔率险而给予全部赔偿?

答:

投保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不能对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加扣的30%免赔率给予赔偿。

机动车损失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是附加不计免赔率险的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是,可以投保示范条款新增加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在此特约险下,可以对加扣的30%损失给予赔偿。

这是2个不同的附加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需要单独投保。

九、公司间在开展代位求偿过程中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

首先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力争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给予解决。

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照行业协会制定并下发的《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规定,将争议提交到当地行业协会组建的争议处理工作组进行解决。

十、示范条款实施后,车损险是否就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了?

答:

在车损险示范条款中,取消了“按责赔付”的相关条款表述,目的是解决现行条款中因约定了“按责赔付”的条款,而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执行产生的误解。

在实际事故处理过程中,依据《道交法》76条的相关规定,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按照事故双方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担负相对应的损失赔款。

如果双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已经依据事故责任获得了责任对方支付的赔款,在向自己的投保公司索赔时,就应该先将此部分已经获得的赔款扣除后,再按照条款的相关规定计算赔偿。

并不是简单解释成车损险就不按照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计算赔偿了。

十一、“代位求偿”适用条件包含哪些?

答:

“代位求偿”的适用条件包含: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十二、代位求偿实施后,是否会出现大量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答:

根据《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会计核算指引》,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要求,代位履行赔偿责任,支付的赔款先全额计入“赔付支出”,即本公司赔款;对于如果能收回代位赔款,计入“应收代位追偿款”,同时冲减“赔付支出”,即冲减公司赔款。

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大量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十三、对于客户无法提供第三方的任何信息时,但仍要求代位赔偿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如报案时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责任对方关键信息且无法确认责任对方,并坚持要求选择代位求偿方式的,应要求其在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前补充提交并确认。

仍不能确认责任对方的,应按照车损险条款中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十四、责任对方公司不及时结算,如何处理?

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

为了保证“代位求偿”工作的顺利开展,行业各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共同签署《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根据《公约》约定,针对未按约定进行及时结算的公司,将根据情节,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违约处理:

(一)发生一次违约,由中保协向违约单位发文并督促保险公司履约还款。

(二)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两次违约,由中保协在行业内通报指责。

(三)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约,由中保协在官网作为不诚信企业公布并呈报监管部门。

发生违约后,由中保协责令违约单位限期履约,并对违约单位就拖欠金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日计算罚息,相应罚息返还对方公司。

公约中所述“违约”是指:

违反公约约定、未按结算账单金额和规定时限履行付款义务。

违约后即使经中保协督促、处理后补缴款项仍计为一次。

十五、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计算出的赔款高于代位公司的追偿款,是否还要支付给代位公司的被保险人?

答:

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应将高于代位公司追偿款的赔款支付给责任保险索赔人。

十六、直接理赔费用是否可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答:

按照行业协会制定并下发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规定,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不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十七、不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吗?

答:

不能。

因为申请代位求偿的前提条件是,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十八、无责情况下,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车损险保险公司在计算代位赔款时,是否应该加扣20%事故责任免赔率?

答:

不能加扣。

因为根据车损险有关事故责任免赔率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事故中无责,不扣事故责任免赔率。

十九、全损情况下,申请代位求偿,残值如何处理?

答:

全损情况下,如果与被保险人协商,被保险人愿意收回残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的,直接在赔款中扣除,然后按照扣除残值后的赔款金额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如果经协商,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残值的,保险公司应该收回残值,并按照保险金额赔付。

针对残值处理,代位公司应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交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

二十、车损险中,在车辆损失赔款和施救费用赔款计算中,是扣除两个绝对免赔额,还是一个?

答:

只扣除一个绝对免赔额。

二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的施救费赔付是否应该按照车损赔款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答:

被保险机动车的施救费赔付按照车辆损失赔款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二十二、客户申请代位求偿时,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应该收集客户哪些信息?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答:

责任对方为机动车的,应收集或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的车牌号(如没有车牌的应记录其发动机号或车架号)、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承保公司、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及其他影响免赔的因素、保险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为后续代位追偿做准备。

责任对方是非机动车的,应收集或核对接报案时记录的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完整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或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投保保险情况等关键信息。

针对单位,还应尽量获取并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十三、事故各方保险公司在定损过程中采取怎样的定损原则?

如果发生争议,应该按照怎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答:

事故受损车辆由事故各方保险公司协商定损。

如定损金额未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全责方或事故责任占比大的一方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为“主责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

如果代位赔付损失明显超过主责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则由代位公司负责定损。

若主责保险公司未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的,应以其他方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

保险公司之间对定损价格存在争议的,应在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得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产生影响。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存在异议并无法协调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损。

二十四、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如何进行代位求偿理赔操作?

答:

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即同时满足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方式在各自交强险项下赔付,保险公司之间不再追偿。

二十五、不属于交强险互碰自赔范围的,如何进行代位求偿理赔操作?

答:

对于不能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案件,由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在本车车损险项下按条款的约定先行赔付,赔付后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追偿方保险公司的请求,参

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规定的分摊原则和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进行理算赔付。

二十六、代位保险公司未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全额追回赔款的,对剩余部分是否有权向责任对方追偿。

答:

针对未能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回的赔款,代位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二十七、行业公司间如何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互审和清算?

代位保险公司应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传送哪些材料?

答:

行业将逐渐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实现代位追偿的案件互审和清算。

在行业平台尚未完全覆盖前,保险公司间应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交互信息,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审核。

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传送的材料包括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交管部门或其它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或快速处理协议、修理发票和能反映外观和损失部位的事故照片等。

若需其他补充资料,可协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

二十八、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出责任限额时,应该采取怎样的赔偿原则?

答:

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

人身伤亡损失赔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三责险责任限额下进行分摊赔偿。

二十九、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的三责险因涉及人伤损失尚未结案的,代位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清算?

答:

代位保险公司已经对车损险进行代位赔偿的,代位保险公司应等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三责险项下涉及人伤损失部分计算赔付后再进行清算。

三十、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提供哪些索赔单证?

答:

应该提供以下单证:

1、被保险人面签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在《“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同时,应尽量争取获得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和责任对方的保险单复印件等材料,如果经被保险人努力确实无法全部获得上述责任对方材料的,应至少提供责任对方姓名、责任对方车牌号、联系方式、承保公司等信息。

注:

上述复印件是指需验明原件的前提下,留存复印件(包括复印件、扫描件或拍照件)。

3、事故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非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

4、损失情况证明材料:

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及维修工料明细单原件。

5、被保险人应亲自填写并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如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十一、在理赔过程中,如何确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答:

应参照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规定认定,即“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三十二、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

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案件有平台下发的代位求偿案件清算码。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三十三、保险公司间应按照哪些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答:

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

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

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

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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