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防汛抗灾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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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防汛抗灾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雪峰山水电站洪水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提高电站防洪抢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防洪抢险工作,在水电站建设期间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工程建设安全,促进龙陵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防汛指〔2005〕13号)、《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贯彻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云防汛指〔2006〕3号)、《龙陵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龙陵县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陵县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相关预案和政策,结合我县在建水电站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龙陵县境内在建水电站。
1.3.2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包括:
因洪水引发的围堰垮坝、堤坊决、口电站建筑物垮塌等灾害或重大灾害;安全事故:
因人为监管不力、制度措施不到位和违规操作,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1.4工作原则
1.4.2坚持“以人以本、安全第一”,以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建立科学的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1.4.3坚持以防为主原则。
加强预测、预警、预报工作。
1.4.3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原则。
1.4.4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原则。
1.4.5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龙陵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在县防洪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开展全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工作。
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兼任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防汛抗旱的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驻龙部队和武警部队、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供销社、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在建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为防汛抢险应急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中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相关负责单位。
2.2工作职责
2.2.1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在县防洪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我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和安全生产工作。
2.2.2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在建水电站汛情、灾情和防洪抢险、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情况,做好上报统计工作。
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
建立在建水电站上下游信息通报制度,制定水电站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水电站建设期间各项工程安全。
2.2.3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驻龙部队和武警部队:
贯彻执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和稳定秩序工作。
县发改局:
督促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报批和防汛责任制和度汛方案的落实。
非汛期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县财政局:
根据县政府的安排,组织全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县经贸局:
统筹安排防洪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当地防指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紧急情况下组织警力投入抗洪抢险。
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灾区灾民的生活救助工作,协调社会捐赠工作,负责救济款的发放和管理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指导地质灾害抢险工作。
县交通局:
组织好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时公路畅通。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安监局:
负责监督、指导在建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
县广电局:
引导全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帮助建立专用雨量监测站点,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
保障防洪抢险救灾电力供应。
2.2.4主体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职责
在建水电站业主是工程区内的安全度汛工作的主体责任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协调统一,在项目业主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汛期业主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灾指挥部,负责工程的防汛抗灾工作和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设计单位提供在建水电站各个施工阶段的防洪度汛标准,编制度汛方案、施工期间雨情、水情测报站网及报汛通讯方式规划;检验、修正库容曲线、泄水曲线和调洪计算等;结合永久性通讯方案提出施工期间对外通讯方案;及时解决修正度汛中出现的设计缺陷等问题。
监理单位按照确定的工程施工总进度、度汛方案等技术资料,编制工程项目的“年度防汛措施计划”,并按相关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汛前自检自查,督促承建单位按防汛措施计划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防汛任务。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在项目业主的统一指挥下做好防洪抢险工作,加强防汛抢险知识宣传、教育,确保责任范围内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生活区、工程设施、器材、设备的安全度汛。
同时,在工程防洪抗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确保关键工程部位安全度汛。
在紧急情况下,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由于突发性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3组织指挥体系图
在建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
发出预警信息
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启动
成员单位进入相应的应急组织状态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水电站业主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重要的水情、雨情信息;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通报工作,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测预报精确度;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通报。
当预报将发生洪灾时,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做好防灾减灾的准备工作。
3.1.2工程信息
在建水电站业主应及时向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报送工程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水电站建设工程信息应及时掌握。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电站所在河流洪水预警
进入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业主单位,要实行24小值班制度,确保各种信息畅通。
警戒水位以下洪水预警:
项目业主及相关单位24小时值班,要及时将重要天气、水文信息传达到工程建设各部门,完成预警。
保证水位洪水预警:
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县防汛办、洪水发生乡镇24小时监控,电站业主主要领导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向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汇报,并发出预警。
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
县乡防汛机构、项目业主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汛情发展趋势,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副组长上岗到位,按照发布的预警,组织相关工作。
超标准洪水预警:
县乡防汛机构、项目业主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加强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汛情、险情。
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组长上岗到位,按照发布的预警,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2.3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预警是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有征兆但暴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电站围堰洪水预警:
由项目业主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报告洪水情况,当围堰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防指发布预警,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做好相应的防洪抢险应急准备工作。
电站堤防、护岸、边坡及其他工程失事预警:
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乡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并报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
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划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在汛期安排专人巡查。
安全生产预警:
在水电站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配备安全监督员,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巡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确保工程施工期间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员安全。
4应急措施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4.1.1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优先畅通的责任,须保证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及时传递。
4.1.2在紧急情况下,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电话、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4.2.1在建水电站项目业主单位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
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在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研究优化抢险方案。
4.2.2在建水电站项目业主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4.3应急队伍保障
4.3.1抢险队伍是指由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驻龙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队伍;县、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旱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建的防洪抢险队伍。
4.3.2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驻龙部队抢险。
确需其参加抢险时,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和“先近后远”的原则进行调用抢险。
4.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保障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交通运输畅通,优先运送抢险人员、物资。
4.5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人员救助、抢救伤员、疾病防治等工作。
4.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在建水电站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秩序。
4.7报告保障
当水电站工程发生1至2人死亡的事件时,工程指挥部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县安监局、县防汛办。
当水电站工程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事件时,工程指挥部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县安监局、县防汛办,如通讯不畅可直接上报县委政府两办。
当工程失事后会对下造成危害时,必须报告下游人民政府及时做好应对处置。
4.8资金保障
4.8.1每座在建水电站应安排当年防洪抢险准备资金,用于应急抢险工作。
4.8.2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预算和投资中要列入防洪抢险应急准备金,一旦发生险情积极筹措资金,为防洪抢险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4.9应急处置
当工程出现险情和安全事故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人为本”的方针,“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灾,再恢复”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县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在建水电站灾后的统一协调指挥。
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救灾。
5.1.2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在洪水灾害消除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
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水灾害救灾经费,帮助群众渡过难关。
5.1.3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水电站受灾区的善后处理工作要积极应对,谨防灾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对伤亡人员要进行妥善安置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
5.3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根据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到位。
5.4水毁工程修复
5.4.1对影响当年水电站建设防洪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年汛期到来之前,做到恢复度汛能力。
水电站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施工建设。
5.4.1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5防洪抢险工作评价
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应针对防洪抢险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工作。
6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
县防指:
龙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办:
龙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乡镇防指:
各乡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
警戒水位:
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
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汛限水位:
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防洪运用时的起调节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理部门审批核定。
附表一:
洪水类型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山洪灾害:
是由于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溪河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持续降雨或短时强降雨汇聚成地表径流,导致溪沟水位暴涨,产生溪河洪水;洪水挟带大量沙石成为泥石流;因降雨导致山体松动滑落,形成山体滑坡。
溪河洪水、泥石流和山体滑坡摧毁房屋、田地、公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库、塘坝等蓄水工程突然溃决垮塌,水流突然涌出,形成溪河洪水,因其流量大、流速快,有时会诱发泥石流、滑坡,造成灾害。
溪河洪水:
暴雨引起山区溪河洪水迅速上涨,是山洪一种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由于溪河洪水具有突发性、水量集中、破坏力大等特点,常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甚至可能导致水库、塘坝溃决,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很大。
滑坡:
土体、岩块或斜坡上的物质在重力作用下滑动面发生整体滑动形成滑坡。
滑坡发生时,会使山体、植被和建筑物失去原有的面貌,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泥石流:
山区沟谷中暴雨汇集形成洪水、挟带大量泥沙石块成为泥石流。
泥石流具有暴发突然、来势迅猛、动量大的特点,并兼有滑坡和洪水破坏的双重作用,其危害程度往往比单一的滑坡和洪水的危害更为广泛和严重,常常掩埋掉一个村庄和城镇。
安全生产事故:
在工程施工和运行中,因违章违规操作,监管不力,导致发生人员伤亡和国家、集体、业主财产严重损失的事故。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在建防洪抢险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进行表彰;对在建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