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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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附件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医疗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在吉林省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多点执业。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审核和医师注册工作。

第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分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执业地点,并以此类推。

执业地点名称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地点以外其他医疗机构审批、校验和评审等的人员依据。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四)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工作,并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六)不存在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多点执业的情形。

第八条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不能从事除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间多点执业以外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第九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类别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第十条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十一条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增加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

1、《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附件1);

2、《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附件2);

3、《拟聘用多点医师执业证明》(附件3);

4、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第一执业地点和拟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

审核合格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不合格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多点执业后7个工作日内,到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2、《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

3、《拟聘用多点医师执业证明》;

4、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第一执业地点和拟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的变更和注销

(一)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

(二)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三)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四)多点执业医师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应由负责办理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分别送至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同时还应将多点执业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送至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在收到多点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证书》20个工作日内,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的名称进行变更,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医师在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间多点执业时,无需办理增加执业地点,但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报送《吉林省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备案表》(附件4)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统计工作。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负责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信息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六条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七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应与执业地点医疗机构通过协议明确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参加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

多点执业医师有义务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医师岗位职责,不得因实施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二十一条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时,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优先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

多点执业医师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应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转至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在收到行政处罚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录在当事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内,同时录入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信息系统,并书面通知当事医师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

多点执业医师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还应在收到处罚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被处以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均被暂停。

第二十六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执业地点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军队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5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卫生厅印发的《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吉卫发〔2011〕288号)自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2、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

3、拟聘用多点医师执业证明

4、吉林省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备案表

附件1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小二寸)

民族

 

学历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职称

 

第一执业地点职务

 

第一执业专业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申请新增执业地点

 

申请从事

专业

 

拟聘任

职务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执业类别

 

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执业

范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码

 

发证机关

 

发证

日期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信息

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

 

医疗机构

类别

 

医疗机构

等级

 

床位数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信息

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

 

医疗机构

类别

 

医疗机构

等级

 

床位数

 

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信息

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

 

医疗机构

类别

 

医疗机构

等级

 

床位数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审核意见

年月日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审核意见

年月日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年月日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五份,医师本人、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2、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信息的内容可以附页。

附件2

同意医师新增执业地点证明

(参考样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医师(身份证号: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执业范围,从事专业,新增执业地点。

该医师未在我单位担任院级领导职务,协议完成我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特此证明。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拟聘用多点医师执业证明

(参考样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拟聘用医师(身份证号: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执业范围,聘用科室,聘用专业。

我单位与该医师协议完成工作任务,拟聘用期限为年。

特此证明。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吉林省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备案表

 

名称

类别

等级

床位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多点执业形式

 

多点执业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人数

 

 

序号

医师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职称

执业证书编号

执业范围

从事专业

从事本专业时间

1

 

 

 

 

 

 

 

2

 

 

 

 

 

 

 

3

 

 

 

 

 

 

 

4

 

 

 

 

 

 

 

5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公章)

 

年月日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公章)

年月日

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意见(公章)

年月日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该备案表适用于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间多点执业,该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第一执业地点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第一执业地点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进行保存;

2、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备案申请工作;

3、多点执业的形式应填写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等;

4、多点执业的医师信息可附页;

5、如第一执业地点和多个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应和所有合作单位填写备案表;

6、如该备案表内信息更改,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重新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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