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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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2-09-27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2011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1年3月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它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今年2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今年3月,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着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探索可行办法,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

(一)、《实施办法》颁布、准备仓促,并与《新刑事诉讼法》施行时间的冲突,导致基层无从下手,慌忙应对,显现不够严肃。

虽然《矫正办法》元月份对外公布,且规定3月1日施行,司法部在网上公布是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通知是2月15日。

但司法部正式文件3月份才转发到各省,省司法厅4月底才转发到各市、州;司法部《实施办法》培训安排在4月中旬;《社区矫正执法管理文书格式》6月底到市、州,要求从7月1日使用;《新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时间是2013年1月1日,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

这就导致基层无从下手,慌忙应对,不能在3月1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其作为受到质疑,显得不够严肃。

(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任务重、压力大,导致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应对日常工作。

《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有20多项,司法所承担的职责有12项。

比如《办法》第三条规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又比如《办法》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这项工作需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专人,花大量时间,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走访了解,才能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机构根本无法完成此项任务。

目前,基层股或矫正机构叫苦连天,感到任务重、压力大,应对日常工作都忙不过来,社区矫正工作大都处于应付差事、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做到扎扎实实、一丝不苟。

(三)、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专职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个别县区正常工作滞后难开展、推动工作迟缓无力。

由于某省司法厅在2010年机构改革时,将安帮矫正机构合并到基层处,导致基层参照设置机构,个别县将安帮矫正职能放在基层股,出现矫正机构不健全、未列编的状况。

目前,某市三个县均未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滞后。

另外,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某市共有290个司法所,有专兼职人员325人,有专职司法助理员152人,兼职人员173人;无人所166个,占总数的57%;一人所92个,占总数的32%;二人所26个,占9%;4人所2个,占有2%;按照每所配置3人的要求,现在尚缺600多人,这无疑会影响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再者,司法所专业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也比较突出。

该市毕业于法律专业的专职司法助理员的122人,占专职的80%,毕业于法律专业的兼职司法助理员的58人,占兼职33%,非法律专业兼职115人,占兼职67%,由于非法律专业兼职的比重大,不按程度、不按《办法》开展矫正工作屡见不鲜;加上兼职司法助理员的编制、人事管理均在乡镇,且承担了乡镇的其它工作,难以有足够的责任心、精力和时间做好司法所工作;兼职司法助理员流动频繁,有的刚熟悉工作就被提拔或调走或换岗,造成工作脱节、矫正人员脱管。

比如某农业大县共有63个司法所,专职人员仅有28名,兼职人员35名(含镇乡干部),聘用司法辅助人员15名,毕业法律专业的21人,导致部分司法所兼职人员频繁流动、工作推动迟缓的状况,个别司法所矫正工作停留在接转材料、建立档案阶段。

(四)、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缺失,基层政府财政预算不到位,经费投入少,导致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杯水车薪,牵制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区矫正虽然有利于降低国家司法成本,但也不能没有成本。

2003年全国社区矫正开始试点,到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中央要求各级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机制。

但从中央到地方至今都未出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

监狱行刑国家保障经费直接划拨监狱,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国家却没有划拨经费保障其实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全靠司法行政部门到财政争取。

现在地方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分灶吃饭”,在经济发达财力雄厚的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不成问题,但在经济条件差,综合实力差的地区用钱的地方很多,由于没有标准,财政预算只能间接性地表示一点,保障就成了杯水车薪,专项经费的不足已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瓶颈。

某市10个县(市、区)司法局,除二个县社区矫正经费财政按矫正人员人均1500元标准纳入预算外,其它各地均未预算到位,某副地级办事处至今还未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0年某市矫正人员1000多人,社区矫正经费财政预算32万,平均每名矫正人员的保障费为320元;2011年该市矫正人员1700多人,社区矫正经费财政预算34万,平均每名矫正人员的保障费降为200元;2012年全市社区矫正经费财政预算35万,但截止6月底在册矫正人员增加到2400人,平均每名矫正人员的保障费降为116元,矫正人员几乎成倍增加,但保障经费却在大幅下降。

某区是全省社会管理创新的示范区,区财政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每年1万,平均到每个矫正对象只有70多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全靠挤占其它专项经费,g否则无法开展矫正工作。

县级财政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都尚如此,更何况没有收入的乡镇就更是难上加难,很多乡镇(街道)根本没有预算经费。

没有经费的支撑,社区矫正培训、警示教育、公益劳动等工作就成了纸上谈兵、空中楼阁。

社区矫正工作单靠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热情也是很难向前推进,有较大的发展。

(五)、外出误工导致矫正人员流动性的加大,居住地变更频繁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度的增大问题不容回避。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同时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但事实上,绝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正式工作和固定工作,主要靠外出打工维持生活,许多外出打工流动性较强的社区矫正人员,缓刑判决宣告后,因变更工作外出打工,频繁变更居住地,或顾其脸面,要么不告之实际居住地,要么不到所谓的“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更谈不上外出的请销假制度,这就大大地增加了社区矫正管控难度,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办法》对居住地、外出的请销假制度作了规定,但对外出误工矫正人员的监管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监管出现空白和盲区,这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又不符合的要求矫正人员需要外出误工的这一客观事实,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的条件下,是不容回避的现状,必须正确面对、想法解决。

某市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误工近500余人,在不能为其提供就业平台,又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不准外出误工是不现实的,也是一对矛盾和难题。

(六)、执法管理手段软,没有硬性执法权,导致查找困难,强制执法难实行。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公安机关对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查找都难实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谈何容易,尤如大海捞针。

众所周知,国家虽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权,但并未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矫正机构既没枪械、警服、警械、执法证,又没与全国公安户籍、流动人口管理联网,也没有全国政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网,实现流动人口管理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收监执行的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人带到裁定、批准和决定机关。

违规矫正人员一定是难查找对象,要想将其找到很难办到,因此对其收监处罚也就难以实现,就是查找到了,矫正人员不理睬,司法行政机关也无能为力。

第二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此条属于强制执行,如果罪犯不执行、公安机关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则无法面对,无能无力,望而兴叹!

(七)、协调配合难度大,衔接不力,交接不到位,导致脱管漏管现象突出。

第二十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政法部门虽然建立了工作机制和衔接工作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坚持不好,执行较差。

仍然存在工作衔接、交付接收不规范、不到位,部分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一是部分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不详。

矫正人员居住地不实,有查无此人的现象;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没有电话号码和联系方式;矫正人员没有担保人或没有担保人联系方式,造成查找困难。

二是告知意识薄弱。

虽然各级法院已要求在缓刑宣判时,要当事人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但个别单位告知意识不强,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到那里报到,不报到的法律后果。

三是法律文书送达滞后、送达地不统一。

个别基层单位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经常会出现矫正对象已回到居住地或已到司法所报到,而法律文书还没送到;绝大多数单位将法律文书送到司法局,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将判决材料寄到司法所的情况。

四是交接不到位。

近几年,公安将矫正人员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以落实日常教育矫正,但交接不到位,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或人档都没有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脱管漏管。

比如某区去年共接收101名,直接按时报到42名,只收到判决、裁决等文书,而人未报到29名;今年公安应移交267名,有档无人的45名,无档有人的10名,无档无人的5名。

二、主要措施及对策

(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

社区矫正为国家的刑罚执行工作,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

许多国家都有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两院两部”颁布了《实施办法》,但仍然需要一部全面、系统、明确的法律作支撑,否则,社区矫正工作仍会受到许多限制。

因此,尽快出台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矫正执行主体已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

要以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相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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