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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资料.docx

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资料

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资料

附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资料明细

附件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和汇总(按《昆明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项目应提供)

附件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和汇总(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且执行地标的项目应提供)

附件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和汇总(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且执行国标的项目应提供)

附件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资料明细

一、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地点、类型、各责任主体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并详细写明该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措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有设计变更时应提供)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有设计变更时应提供经审查合格后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六、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应提供)

七、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八、室内噪声级检测报告

九、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土建装修一体化项目应提供)

十、室外透水铺装材料供应企业资质文件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十一、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和汇总(按《昆明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项目应提供)

十二、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和汇总(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且执行地标的项目应提供)

十三、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和汇总(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且执行国标的项目应提供)

说明

一、建筑能效测评

.建筑能效测评依据为《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和《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技术导则》。

.根据《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下列项目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笔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的);

()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建筑能效测评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之前进行。

.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国家级或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二、按照《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设计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昆建通〔〕号)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应按附件的要求完成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和汇总。

三、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应按附件和附件的要求完成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和汇总。

四、根据《昆明市规划局落实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划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年月日起,新申报规划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五、室内噪声级现场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附录的规定进行。

距离户外噪声源和室内噪声源空间垂直分布最近的每类主要功能房间核查不少于间。

六、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现场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

现场测试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单数和,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间,当房间总数少于间时,应全数检测。

附件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和汇总

(按《昆明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项目应提供)

()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依据

《昆明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

条文编号

条文内容

审图结论

验收结论

一、场地与室外环境

4.2.1

场地应安全可靠,避免自然灾害和危险源的威胁,环境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1

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进行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场地及周边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4.3.2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

4.4.1

场地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场地与公共交通应有便捷的联系。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4.4.2

合理规划垃圾物流,设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4.4.3

应从建筑规划布局及建筑设计着手,提升光环境和风环境质量,改善热环境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避免产生光污染。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

4.4.4

场地景观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

二、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5.2.1

保证主要功能房间的天然采光,改善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5.3.1

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合理确定外窗和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面积,改善自然通风效果。

5.4.1

加强屋顶和东西外墙的隔热性能,控制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

5.5.1

提高墙体、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保证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声环境。

5.5.2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

5.6.1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5.6.2

公共建筑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和卫浴间。

三、结构设计

6.2.1

结构设计应从建筑形体、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和结构构件四个方面进行优化以达到节材的效果。

6.3.1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全部采用不低于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6.3.2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6.3.3

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混合结构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

6.3.4

建筑材料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

四、给排水设计

7.2.1

应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7.2.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7.2.3

水泵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节能型产品。

7.2.4

给排水系统及设备采用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

7.3.1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

7.3.2

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洒、洗车用水、景观补水和公共设施卫生间冲厕(非坐便器)等水源采用再生水和雨水且水质符合相应水质标准要求。

7.4.1

节水用水定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的规定。

7.4.2

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

7.4.3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7.4.4

合理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7.4.5

公用浴室采取节水措施。

7.4.6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7.5.1

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

五、暖通设计

8.2.1

合理确定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且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8.2.2

居住建筑选用的多联式空调机组或房间空调器的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8.3.1

合理确定公共建筑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

8.3.2

公共建筑暖通空调水系统的水泵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节能型产品,并应采取措施控制水泵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8.3.3

公共建筑循环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技术。

8.4.1

合理确定公共建筑集中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

8.4.2

风机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节能型产品,并采取措施控制风机、风管和风口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8.4.3

采取措施降低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

8.4.4

重要区域气流组织合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室内潜在空气污染源对室内环境的影响。

8.4.5

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现场可独立调节。

8.5.1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系统。

8.6.1

废气应达标排放,合理布局建筑物的废气排放口及数量,避免因排气口设置不当而产生的环境影响。

8.6.2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设有监测控制系统并进行冷热量计量。

六、电气设计

9.2.1

对于三相不平衡、采用单相配电和谐波超标的供配电系统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9.3.1

控制夜间的夜景照明产生的光污染。

9.3.2

在满足用户使用需求的前提下,以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为目标,综合考虑经济性和技术先进性,合理选用高效光源和节能灯具,并符合下列要求:

照明功率密度值、室内照度、眩光值和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除外)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9.4.1

电气设备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并符合下列要求:

合理选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扶梯自动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

变压器和电机等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节能型产品。

9.5.1

大型公共建筑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并实现能耗的在线监测。

9.6.1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采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

施工单位

检查结果

负责人

日期

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结果

负责人

日期

注:

、表中条文编号均为《昆明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中对应条文编号。

、“审查结论”填写规则:

审查合格条文应填写“√”,不合格条文应填写“×”,不适用条文应填写“φ”。

、“验收情况”填写规则:

验收合格条文应填写“√”,验收不合格条文应填写“×”,不适用条文应填写“φ”。

()绿色建筑质量验收汇总

场地与室外环境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结构设计

给排水设计

暖通设计

电气设计

条文

编号

审查结论

验收情况

条文

编号

审查

结论

验收

情况

条文

编号

审查

结论

验收

情况

条文

编号

审查

结论

验收

情况

条文

编号

审查

结论

验收

情况

条文

编号

审查

结论

验收

情况

4.2.1

5.2.1

6.2.1

7.2.1

8.2.1

9.2.1

4.3.1

5.3.1

6.3.1

7.2.2

8.2.2

9.3.1

4.3.2

5.4.1

6.3.2

7.2.3

8.3.1

9.3.2

4.4.1

5.5.1

6.3.3

7.2.4

8.3.2

9.4.1

4.4.2

5.5.2

6.3.4

7.3.1

8.3.3

9.5.1

4.4.3

5.6.1

7.3.2

8.4.1

9.6.1

4.4.4

5.6.2

7.4.1

8.4.2

7.4.2

8.4.3

7.4.3

8.4.4

7.4.4

8.4.5

7.4.5

8.5.1

7.4.6

8.6.1

7.5.1

8.6.2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和汇总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且执行地标的项目应提供)

()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依据

《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设计标识星级

条文编号

条文内容

评价结论

验收结论

一、节地与室外环境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分。

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分。

4.2.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分。

4.2.4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分。

4.2.5

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分。

4.2.6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分。

4.2.7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分。

4.2.8

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为分。

4.2.9

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评价分值为分。

4.2.10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分。

4.2.11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分。

4.2.12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评价分值为分。

4.2.1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评价总分值为分。

4.2.1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分。

4.2.15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评价总分值为分。

二、节能与能源利用

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1.2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5.1.3

建筑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并实现能耗的在线监测。

5.1.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的现行值。

5.1.5

建筑能耗及能源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应符合《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且能效测评结果不得低于一星要求。

5.1.6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与建筑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5.2.1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评价分值为分。

5.2.2

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评价总分值为分。

5.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分。

5.2.4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分。

5.2.5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值低,评价分值为分。

5.2.6

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价总分值为分。

5.2.7

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分值为分。

5.2.8

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分。

5.2.9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分。

5.2.10

照明功率密度值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的目标值,评价总分值为分。

5.2.11

合理选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扶梯自动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分。

5.2.12

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气设备,评价总分值为分。

5.2.13

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评价分值为分。

5.2.14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评价分值为分。

5.2.15

合理利用余热废热解决建筑的蒸汽、供暖或生活热水需求,评价分值为分。

5.2.16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分。

5.2.17

建筑进行全能耗能效测评,评价总分值为分。

三、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1.1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6.1.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6.1.3

应采用节水器具。

6.2.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分。

6.2.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评价总分值为分。

6.2.3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评价总分值为分。

6.2.4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分。

6.2.5

公用浴室采取节水措施,评价总分值为分。

6.2.6

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分。

6.2.7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分。

6.2.8

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冷却技术,评价总分值为分。

6.2.9

除卫生器具、绿化灌溉和冷却塔外的其他用水采用了节水技术或措施,评价总分值为分。

6.2.10

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分。

6.2.11

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分。

6.2.12

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分。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1.1

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7.1.2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7.1.3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7.2.1

择优选用建筑形体,评价总分值为分。

7.2.2

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评价分值为分。

7.2.3

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评价总分值为分。

7.2.4

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评价总分值为分。

7.2.5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评价总分值为分。

7.2.6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评价总分值为分。

7.2.7

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分。

7.2.8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评价分值为分。

7.2.9

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评价总分值为分。

7.2.10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分。

7.2.11

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评价分值为分。

7.2.12

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评价总分值为分。

7.2.13

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分。

7.2.14

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分。

五、室内环境质量

8.1.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低限要求。

8.1.2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低限要求。

8.1.3

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8.1.4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8.1.5

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8.1.6

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8.1.7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8.2.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评价总分值为分。

8.2.2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分。

8.2.3

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分。

8.2.4

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评价分值为分。

8.2.5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评价分值为分。

8.2.6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则评价总分值为分。

8.2.7

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评价总分值为分。

8.2.8

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得热,评价总分值为分。

8.2.9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现场可独立调节,评价总分值为分。

8.2.10

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总分值为分。

8.2.11

气流组织合理,评价总分值为分。

8.2.12

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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