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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议题汇总

1、审核中应如何收集预防措施实施的证据 —议题名称

渠道1:

审核8.5.3时发现,可以直接从企业提供的预防措施报告表中收集。

渠道2:

审核8.2.1时发现,从提供的顾客满意度调查表中顾客反馈的信息(建议事项)中收集。

渠道3:

审核7.5.1时发现,从提供的数据分析统计技术图表中收集。

(如生产现场实施的控制图等,如观察其实测值是否接近临界点)

渠道4:

审核8.4时发现,从提供的数据分析统计技术图表中收集。

(如折线图,排列图等)

渠道5:

审核6.1时发现,从企业提供的新增加的设施资源中收集。

(如近期新增加了什么设备(生产、检测、服务)?

为什么增加?

是否是为了改善产品质量?

或是为了满足客户新的需求?

渠道6:

审核4.1时发现,从与管理层交流中获取相关信息。

如近期有无进行生产工艺更改,扩建(如仓库扩大面积),推行5S活动

内审、管评

2、对如何界定范围能否包含“服务”的困惑 —议题名称

对制造业组织质量体系的认证范围是否包含”服务”的内容,笔者基本赞同议题作者的意见。

下面简单谈谈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原则。

标准术语对服务的解释是:

“服务通常是无形的,并且是在供方和顾客接触面上需要完成一项活动结果”,这一解释似有些学院派式的晦涩和难懂,笔者查《辞海》“服务”条目对其解释为:

通俗而言即“为别人工作”;但更确切地从政治经济学观点解释为:

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即为服务或劳务。

笔者认为按这一解释来理解和界定制造业组织认证范围是否可包含服务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具体可从产品的性质特点和销售交付方式两方面考虑。

一、从产品的性质特点界定

(1)一般而言,组织制造的产品不具备独立的使用功能、只是为某种整机型产品提供零部件的、或产品结构和使用方法十分简单,前者比如专门生产各类机电化工产品原材料、零部件的(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齿轮、轴类冲压件、轴承、链条、电子元器件、等);后者比如包装容器、纺织服装、简单的手动工具、自行车、小日用品、食品等),此类产品交付以后一般无需或没有组织的人员参与顾客后续的使用的(即没有活劳动)则没有服务的内容和过程。

(2)产品具备独立的使用功能且交付以后需要组织的人员参与到顾客的后续使用并提供某些活劳动的则应有服务内容。

比如需到顾客现场安装调试的大型成套设备:

环保污水处理设备、粮食饲料成套加工设备、发电机组、大型变压器、电镀热处理设备、生产安装流水线等等;再如产品的结构和使用方法较为复杂或使用对象的特殊性等需为顾客提供使用培训和后续服务的产品:

农用机械、汽车、摩托车、家用大型电器(空调、电视、洗衣机等)

二、从销售和交付的方式界定

对上述第

(2)类生产具有服务内容产品的组织,还应视其销售交付的方式不同区别对待,还是按照上述原则,凡销售交付后不再有组织的人员介入后续的使用提供活劳动的也不存在服务的内容。

比如摩托车的生产企业如果是采取紧密型代销方式的,组织对代销点承担技术培训、维修等后续活动的则有服务的内容;若是经外贸公司全部出口,后续的培训、维修等均由外贸公司或国外的客户中间商自行实施的,则组织就没有服务的功能。

至于组织在产品交付以后对顾客发现的不合格品给以调换或提供备品备件等则属于销售范畴的功能,是以实物形式满足顾客需求,不是服务。

总而言之,认证范围中界定是否具有服务的内容,最主要的是看组织的产品交付以后是否需介入顾客后续的使用或维护并提供非实物的活劳动。

如:

空调的销售与安装(安装就是服务)

空调的生产与安装

空调的生产

3、现场审核中如何处理9001标准条款的删减-—议题名称

原议题提出的意见

现场审核中发现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中不应删减的过程进行了删减,怎么办?

这是一个审核组会经常遇到的问题。

笔者认为,作为审核组应慎重对待这个问题。

一旦发现此类问题,首先应详细记录删减不合理的事实,为开具不合格报告做准备。

然后继续对不应删减的过程按照GB/T19001—2000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以确定不合格的性质。

如果现场审核后确认受审核方对不应删减的过程的实施基本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属于对标准的理解不够而造成的,可以判为一般不合格;如果现场审核后确认受审核方对不应删减的过程完全失控,可以判为严重不合格。

现场审核中发现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中可以删减的过程没有进行删减,怎么办?

这也是一个审核组会经常遇到的问题。

笔者认为,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审核组应具体了解、分析受审核方不进行删减的原因。

有的组织不进行删减是为了“有备无患”,有的组织是为了“求全”。

对此,审核组一般不作强制要求,可以就质量管理体系的动态性、适用性,请受审核方领导慎重考虑其删减问题。

议题责任人意见

关于ISO9001-2000标准条款的删减问题,多年来虽被反复提起讨论,但却似乎是个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老问题。

现简要阐述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关于删减的合理性,ISO9001-2000标准第1.2条规定:

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因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而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同时又规定:

“除非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中那些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的要求,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很显然,对认证审核而言,组织对标准的删减只限上述第二层所指的内容。

因此现场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是:

一、现场审核发现产品形成及交付过程实际存在标准相关条款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而组织没有识别将之删除的则应判过程识别不符合要求。

常见的有删除标准7.3条、7.5.2条、7.5.4条,个别情况甚至有7.2.1条等。

若上述误删除的条款要求实际控制又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还应判实施的不符合。

二、文件策划时是否删减某些要求应由组织考虑,但这与审核组最后界定审核范围不完全等同。

即,如果标准的某些条款要求目前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虽不尽适用,但若在策划体系时组织仍给以识别并在相关的体系文件中规定了控制的要求和方法,审核组不应对其提出异议,也无需要求受审核方删除相应内容,因为标准只是说“可以考虑”删除而已。

如对7.3条、7.5.2条、7.5.4条等。

以经常遇到的对标准7.3条设计开发的要求为例:

若经现场审核证实组织目前不承担审核范围内产品设计开发的责任,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设计开发新产品的能力(比如在其他不在审核范围内的产品有设计开发的能力和活动),则在确定该审核范围时应删除7.3条设计开发的内容,但无需要求其在体系文件中删除相关内容。

比如:

某公司应顾客的需要申请XX型压缩机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删除7.3条,原因是该压缩机完全按照客户提供的图纸和工艺组装生产,删减合理。

但其体系文件中有设计开发控制的要求内容,原因是该受审核方自行开发生某自动控制电子产品,但不在审核范围内。

因此笔者对删除设计开发合理性的审核处理原则归纳为:

(a)对审核范围内的产品承担设计开发责任的不能删除。

若删除,则无论是过程的识别、文件的编制都不符合认证要求;若实际有设计开发活动且其实际设计开发控制过程与标准的要求相符合,则只判过程的识别不符合。

(此类情况往往在原管理基础较规范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中会发生),若实际进行的设计开发控制也不符合标准7.3条的要求则还应判实施控制的不符合。

(b)对审核范围内的产品不承担设计开发责任,未实施设计开发活动的则应在认证审核范围中明确删除7.3设计开发。

而不管其在其他非审核范围内的产品是否有设计开发的责任、能力和活动,但无需关注其是否识别设计开发过程和制定了相关的控制要求。

(c)原则上不赞成“删除7.3.1---7.3.6条,保留7.3.7设计更改”的说法,因为设计更改的控制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设计开发的控制过程。

设计更改的控制完全应按照设计开发全过程控制。

4、关于ISO14001标准中4.3.2b)的理解-—议题名称

1、标准中4.3.2b)“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

”的要求,并没有要求将环境因素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2、标准中将“要求应用于环境因素”,实为识别出法律法规中对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不论是适用于环境因素的识别、控制还是监测,目的是找出管理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依据。

3、“要求应用于环境因素”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可能多个法律法规要求适用于一种环境因素,也可能一个法律法规适用于多种环境因素。

无论形式如何,关键是明确法律法规对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

4、一个组织如能充分地将法律法规的“要求应用于环境因素”,那么对环境因素的管理将是非常积极有效的。

下面是本人在某企业审核时看到的对标准中4.3.2b)的应用,认为值得借鉴。

环境因素

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法律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

▲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否则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危险废物堆放要防风、防雨、防晒;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

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废弃危险化学品(包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化学品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5、一个组织运行多年的EMS如何制定提升型的目标(指标)?

1、标准4.3.3规定“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包括对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承诺”。

即标准中明确了目标指标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

2、目标指标是组织实现环境方针、取得环境绩效的具体体现,是组织持续改进的集中体现。

3、提升型的目标指标不仅仅是原有目标的数字的提升,如原有目标难于再提升时,新领域的开拓、找出新的改进方向将具有更重大的意义,如工艺改进、材料的替代、供方环境管理等。

所谓找不到改进的方向、改进空间是不可能的,关键在于组织的环境意识、组织的意愿(愿意投入的财力物力、可行的方案等)。

4、如审核员能看出组织改进的方向,可做一些改进目标的建议。

5、对于一些综合素质较高、有志于环境改善的受审核方,意识、观念的引导是最重要的。

6、对于一些污染较为严重的、高风险的企业,将达标排放、无环境安全事故作为环境目标指标是可以接受的。

6、组织未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可以通过认证—议题名称

1、审核组需要通过多种渠道验证组织守法情况:

有关违规情况的报告(来自组织内部或相关方,应确认);ISO14001的4.6条款所列项目:

内审结果和合规性评价的结果、包括抱怨在内的信息交流、环境表现(如排放浓度监测结果、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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