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计算机高级职业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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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计算机高级职业中学章程

忻州市计算机高级职业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

 忻州市计算机高级职业中学。

 

第三条本学校性质: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培养目标:

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本学校自愿接受忻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学校地址: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解原乡东社村。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层次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魏存德。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玖拾伍万贰仟元(¥952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办学层次:

中等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

全日制。

 

            招生对象为:

年满15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合格的应往届初高中毕业或待业青年均可报读。

  

第三章  办学规模和组织管理

第十条办学规模:

本学校有教室15间;多媒体教室3间,多功能教室3间,电脑约120台。

第十一条本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3年,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本学校董事会成员5人。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本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人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

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本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本学校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本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魏存德为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本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学校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本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本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本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本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办学结余是指本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条本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本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本学校终止后,本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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