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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章程87985

合伙企业章程

(2014年修订)

 

合伙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实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企业章程。

第二条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和规范执行本章程的各项条款,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约定、纪律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合伙项目

第三条合伙目的。

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不同资源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资源共享,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实现合伙人经济利益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合伙项目。

在深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兴办实业;计算机软硬件、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开发;酒店管理(不含具体经营酒店项目);房地产经济;滚动发展;LED全彩屏相关技术研发设计及生产。

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章入股方式

第五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

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X年X月前办理。

  (注:

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合伙人XXX出资X万元,合伙人YYY出资X万元,合伙人ZZZ出资X万元,上述人员中合伙人XXX占股份的百分之X,合伙人YYY占股份的百分之Y,合伙人ZZZ占股份的百分之Z。

第四章企业名称及住址

第七条合伙人企业名称:

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址:

深圳市。

第五章合伙人姓名及住址

第八条本企业合伙人共X人:

XXX湖南省长沙市

身份证号码:

430581XXXXXXXXX

家庭住址:

XXX市XX区县

XXX贵州省贵阳市

身份证号码:

458XXXXXXXXXX

家庭住址:

XXX市XX区县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投资的流动资金(股金)租用的房屋,购买的设备,经营取得的收益,企业品牌形象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理和分割;否则视作严重违规违约。

第十条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人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全体其他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及董事会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合伙人有权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经董事会及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增补合伙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企业新的合伙人,依照增补后的合伙协议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并承担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董事会为本企业事务执行的最高权利机构,代表并公正体现全体合伙人的良好切身利益;企业存续期内的人事、财务、工资、经营销售等重大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个人行为均属无效行为,由个人分别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为:

赞成或反对,取缔弃权。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合伙人XXX担任合伙企业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进行总协调和召集合伙人进行决策等;由合伙人YYY担任执行董事,主管企业日常事务,组织经营服务等;由合伙人XXX、XXX、担任非执行董事,适时参与董事会和企业的决策,并按董事会和执事人分工完成好合伙企业的事务。

第十六条合伙执事人每个月底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通报执行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

事务执行情况,经营、服务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全体合伙人有权监督和检查合伙执事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方面的情况,有权查阅财务帐簿。

第十八条全体合伙人有权对合伙执事人所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届时应暂停该项目事务的执行:

如发生争执,须经全体合伙人合议表决。

第十九条执事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全体合伙人共同拥有,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被委托的合伙执事人如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意见以及章程中的规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撤消该委托。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理、分割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

(二)处理、分割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三)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吸收新的合伙人及吸收条件;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合伙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本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给生产销售等经营事务造成重大影响,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者,董事会有权追究其全部责任,其全部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实体的规章制度;

(三)普通合伙人对本实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入伙及退伙

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备案,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第二十五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在合伙期内,有下列情形时可以退伙:

(一)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二)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可以退伙;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被人民法院强行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一)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人企业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侵吞合伙人集体钱财等腐败行为;

(四)拉帮结伙,造谣滋事,无所事事者。

(五)未履行出资义务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通过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的原合伙人,如不服决议,可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如复议失效,可在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理。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有能力可以继续合伙经营的,全体合伙人确认后可以继续合伙。

第十章公司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实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一条本实体终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实体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实体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全体合伙人签字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会计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执行正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的重大财务开支须经全体合伙人商定(五万元以上)。

三万元至四万元开支,执行董事向董事长汇报商定;二万元开支,由执行董事根据实际需要开支,事后向董事长说明;一万元以内开支,由执行董事根据实际需要开支。

五千元以上开支的发票须经董事长、执行董事签字才能报销。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每个月进行收支平衡概算,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并向全体合伙人通报。

第三十七条制定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及债权债务

第三十八条本企业利润分配的总体原则是:

以占有股份的多少作为利润分配基础。

即将税后利润的85一90%用于全体股东的股额分配;10%——20%用于企业发展基金,10%用于奖励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突出或重大贡献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获得董事会设立的奖励基金;

(一)因合伙人自身的决策,策划协调等行为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帮助,贡献突出者;

(二)在企业运行的艰难时期融资贡献突出者;

(三)肩负重大责任,成绩突出者。

第四十条本企业的利润分配采取年度结算方式进行,即以当年的经营状况进行结算,在税后利润中确定留存发展资金和分配数额。

第四十一条在实际股份额的原则下,本企业在法定的合伙期内出现的债权、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按股份份额拥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个人负有的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行该合伙人在本企业中的权利。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企业发展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商定。

本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经营不善和其他复杂原因不能存续,经全体合伙人商定并妥善处理各种事宜后宣布本企业解散。

第四十四条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需经合伙人存档,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确认后生效。

合伙人人手二份,合伙企业存档三份。

合伙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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