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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安全培训讲稿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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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中学教师安全教育培训讲义

2016年3月12日

 

胡丰智

 

依照我校本质,我就学生在校损害事故的防范问题讲以下几点建议,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照。

 

一、保护学生安全,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应尽义务

 

学校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友善牢固,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幸福,保证青少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是我们全体教职工的首要职责。

我们的思想认识要到位,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在上。

抓学校安全,说终究是一个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保护生命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中的重量比过去任何时候都重。

一个孩子牵动着几代人、几个家庭的关注,一个孩子的闪失,就等于几代人、几个家庭的希望破灭。

我们要本着对家长、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责任心,身临其境,感同身受地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防范学生损害事故的

 

发生。

占相关资料显示:

1999年以来,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品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授课班在“消失”。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

 

规,学校扎实安排,规范了安全管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优异态势,有效地截止了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工作获取了较好成绩。

就我真小学而言,近一学年来,大家尽人皆知,在施校长的正确领导下,安全工作抓得特紧,严防死守,未发生一

 

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但安全工作,绝不能够因此而麻痹废弛,高枕无忧,学生损害,一个也不能够有。

 

二、认真遵守教育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确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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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

 

A、两种见解

 

1、学生损害事故:

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授课

 

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阻挡等影响人体健康的事故。

包括三个

 

要求:

一是主体要素(中小学生);二是时间、空间要素(教育授课活动期间);三

 

是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

 

2、关于监护责任——学校不应该肩负监护责任。

由于:

一是依照《教育法》

 

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

二是《民法公则》设监护人的原则是:

 

法定监护人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

三是监护是

 

权益和义务的一致,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益给学校,不“公正”。

 

四是监护的职责:

详尽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

 

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等,而学校保护主若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

 

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敬爱其人格健康,不入侵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益。

五是只有

 

在法律明确规定也许学校依法接受委托的状况下,学校才与学生形成监护和被监护

 

的关系,肩负监护责任。

 

B、事故的责任

 

㈠.按事故性质分:

 

1、责任型学生损害事故(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三是第三

 

方责任事故);

 

2、可免责的学生损害事故;

 

3、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4、故意损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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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依照教育部《学生损害办理方法》规定,学校应该肩负的责任的有以下十二种状况。

 

1、学校的校舍、场所、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供给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

 

育授课和生活设施、设施不吻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许有明显不安全要素的,即学

 

校环境不安全事故。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施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粗心,也许

 

管理凌乱,存在重要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用措施的。

即:

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粗心事故。

 

3、学校向学生供给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吻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要

 

求的,即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事故。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授课活动也许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

 

教育,并未在可预示的范围内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即:

授课及校外活动事故。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当教育授课工作的疾病,但未

 

采用必要措施的,即:

对教师身心健康注意不够事故。

 

6、学校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即:

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授课活动,学校知道也许

 

应该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即:

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健康关照不力事故。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也许碰到损害,学校发现,但未依照本质状况采用

 

相应措施,以致不良结果加重的。

即:

紧急状况学校救治不力事故。

 

9、学校教师也许其他工作人员体罚也许变相体罚学生,也许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也许其他相关规定的。

即:

教师违纪违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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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管理未成年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拥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劝说也许制止的。

即:

教师不作为事故。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也许知道,但未及时见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以致未成年学生因走开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损害的。

即:

学校未履行见告职责而以致的学生损害事故。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状况的。

 

㈢.以下状况造成的学生损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能抗的自然要素造成的。

(超出了学校管理能

 

力)

 

2、来自学校外面的突发性、偶发性损害造成的(如汽油罐出现大爆炸,碎片

 

飞进学校伤人)。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卫

 

生和医疗保健条件难以防范的事故,不属于学生在校损害事故,学校只需及时采用

 

救护就行了)

 

4、学生自杀、自伤的(自杀、自残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是由于学生自

 

己和其他人的要素以致学生采用了自杀、自残行为,该种状况下,学校没有过错,

 

则学校不肩负任何责任。

 

5、在抗衡性也许拥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买卖外损害的。

 

6、其他不测要素造成的。

 

㈣.在以下四种状况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肩负事故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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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书中应见告家

 

长,即学校管理活动已经结束或还没有开始出现的事故);

 

2在学生自行出门也许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状况发生应见告家长,即学生自主走开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事故);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

 

到校发生的(家长应认识,也就是说学生虽在学校内,但是在学校管理期间以外发

 

生的事故);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C、事故的防范

 

(一)授课活动中的损害事故

 

1、课堂授课活动中的损害事故:

课堂授课中教师要依照授课规律,遵守职业

 

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友善师生关系,防范师生矛盾激化,严禁体罚和变相

 

体罚学生。

(1)上课期间教师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

预先提示的注意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督查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用救护措施的义务。

即预先提示、事中督查、事后办理。

(2)教师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在完成课堂授课任务的同时,要掌握学生的出勤,要注意观察并及时发现和因疾病、心理或其他

 

外来要素惹起的突出异常状况,发现异常要稳当办理并及时报告。

(3)不得随意走开课堂。

 

2、体育课上的损害事故。

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保证场所、器材吻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场所不得有阻挡物;

(2)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不得让学生从事在身心上没有准备的活动;(3)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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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保护职责;(4)不得超出课标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不

 

得安排有特异体质也许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5)不得在险象

 

环生的场合部署各种不同样的体育活动;(6)对受伤学生及时采用适合措施救护。

 

3、实验课教师应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实验课要提前完成作好准备,规范

 

操作,对实验器材性能进行检查;

(2)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交待相关注意事项;

 

(3)实验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课余时间发生的事故

 

1、课间休息及课外活动。

课余时间及课外活动时间,学生自由活动,事故发

 

生率较高,因此学校、教师对学生应加强看守,履行好注意义务。

一是从宏观上用

 

规章制度和纪律拘束,教育学生遵纪守纪;二是教师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从事的活

 

动拥有明显的危险性,及时劝说、制止,若是未及时劝说、制止以致学生损害的,

 

则学校要肩负相应的责任;三是若是学校拟定了明确、适合的规章制度,严禁学生

 

从事某些危险活动,并以适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能够减少也许免除学校的

 

肩负责任。

 

2、午休、晚休期间发生的损害事故。

学校应肩负以下注意义务:

一是建立进

 

出校门制度,防范学生出门;二是建立巡逻制度,防范学生午休、晚休期间的危险

 

活动,保护学生安全;三是休息的安全设施吻合安全要求。

 

(三)学生自习期间发生的损害事故。

 

1、自习时间从前,对侮辱同学、有莽撞行为的学生、班主任应加强教育,事

 

先个别提示、指导。

 

2、自习期间班主任对付自控能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应列席保持纪律,若

 

有事离校,需见告学校找教师代替,不得擅自将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班干部,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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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让班干部代替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四)教育授课设施和生活设施惹起的损害事故。

 

学校必定保证校舍、场所、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供给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授课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学校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一是保证校舍及设施设施吻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若是设施设施存在明显的不安全要素,应及时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是保障如照明设施等必定给教育授课和生活设施齐全。

 

(五)学生疾病事故。

为救治生病学生,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1、学校发现学生生病后应及时采用救护措施(送医院);2、及时见告学生监护人;3、学校订生病学生肩负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生病而未及时采

 

取适合的救护措施;二是未采用措施与学生病情加重也许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六)学生离校事故。

为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学校教师应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1、建立严格的进出校门赞同制度,并认真推行;2、学校应按规准时间盘点在校学

 

生人数,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

擅自出门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

 

查找并与监护人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求助;3、不得擅自让学生停课离校回家,且

 

未与学生监护人获取联系,以致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

 

(七)饮食安全事故

 

学校在学生饮食方面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对学生进生卫生知识宣传,加强

 

学生卫生防疫意识及鉴别腐化、变质食品能力,对炊管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体检。

 

2、不得采买三无食品及过期、变质、有毒食品,推行索证制度。

3、学校自己加工

 

食品、饮用水向学生供给时,必定吻合相关卫生要求标准。

特别是学校供给的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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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从原料采买,保留、加工到学生食用的全过程必定吻合规范要求,不得有半点儿马虎。

 

(八)校外第三人或动物损害学惹祸故。

为防范此类事故,学校必定履行以下注意义务:

一是严格进出校门制度,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保卫制度,防范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二是严格校内交通制度,经赞同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不得影响教育授课活动;三是严格宿舍管理制度,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四是未与学生监护人获取联系,不得让不明身份的人将学生从学校领走;五是不得将校舍场所出租给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九)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损害事故。

 

1、组织学生出门活动,对付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示的范围内

 

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2、大型活动,必定履行审批手续;3、活动前,应先派人到活动地点探路、检查地形等;4、依照参加活动的学生人数,安排足够数量的教师供给充分照顾;5、徒步行走在公路等车流量大的路段要有明显的标志,靠右行走;

 

6使用交通工具要合格,必定是证照齐全的正式营运车辆。

(十)学生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

 

1、必定坚持领导带班,教师值班的值勤制度。

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在下课、会集、放学等上下楼梯活动中,不重申整齐、

 

快速,适合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

3、值班教师应在每层楼梯间等

 

事故多发部位负责保护序次,开导、保护、管理学生。

4、出现停电或楼梯照明设

 

施损坏时,要及时开启应急照明灯或采用其他措施照明,保证学生安全上下楼。

5、

 

对楼梯扶手及楼道护栏等设施要经常检修。

6、经常进行上下楼梯安全教育(靠右

 

行,不追赶打闹、慢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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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事故的启示。

 

(一)教师在教育授课活动中应防范过错。

 

学校及教职工肩负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就学生损害事故来

 

说,所肩负的主若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学校、教师存在过错,且对学生

 

造成损害的状况下,学校才肩负相应的责任。

概括起来,学校方的过错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2、体育课、实验课教师指导错误疏于管

 

理或督查不力;3、在课间休息时间,合理到达学校时间与上课时间之间的时间,

 

合理走开学校时间与放学时间之间的时间,学校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看守和保护;4、

 

学校组织的会集、集体活动期间,学校订学生看守不力;5、由于学校教育授课设施设施迂腐或质量问题以致学生碰到损害;6、校门管理不严以致校外人员进入,对在校学生造成损害;7、学校订于学生生病疏于救治以致严重结果;8、学生因各种原因离校,但学校没有尽到通知监护人的义务;9、未成年学生财产被老师充公也许碰到学校不当办理;10、其他方面:

如食堂饭菜质量以致学生食品中毒、老师损害学生隐私等民事权益以致严重结果,对寄宿生的看守存在粗心或过错等,学校或当事人都可能要肩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教师应有职业敏感性,我认为,应做到:

 

1、学生无故未到校上课,应与班主任、家长、同学或其监护人联系;

 

2、发现学生身体异常状况,应马上咨询并想法弄清原因,及时采用措施;

 

3、如发现学生情绪异常,应经过个别讲话,检查认识与家长联系等路子掌握

 

状况,帮助学生调整心态;

 

4、发现有可疑人员与学生接触,应警惕学生受人利诱或受骗受骗并采用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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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5、发现学生做危险游戏应及时劝阻并采用相应措施;

 

6、在因学生错误而生气并决定采用措施处分时,请慎之又慎;

 

7、发现安全隐患,请及时报告学校。

 

8、班主任每学年初,应弄清本班学生的以下状况:

⑴、特异体质学生状况;

 

⑵、留守子女状况;⑶、心里有阻挡学生状况;⑷、校外住宿学生状况;⑸、每个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有效联系电话。

 

总之,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做到:

 

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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