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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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一百零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使用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广东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福田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辖区高品质人文环境建设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三)坚持追求卓越理念,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发展高地;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二章机构

  第四条成立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文体、外事、财政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区公共文体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设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任主任,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常务副主任。

  第五条建立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体事业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体工作(或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库专家负责对申报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两种方式。

仅有由福田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从事宣传文体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

  第八条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二)公共文化体育活动。

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健身、文体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等各类文体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

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有助于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

项目类型包括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体赛事等等。

  (五)社会科学研究。

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

  (七)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八)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队扶持。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艺术空间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第九条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条综合项目创意、公益性、社会需求及预期社会效果等因素,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

因项目规模确需超出上述资助总额限制的,需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第四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办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的说明等,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区财政部门汇总。

  第十二条资金办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审批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计划外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立项审核:

资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申请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资金办进行立项审核;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区文化议事会进行立项评议。

  (三)方案评审: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方案评审组,方案评审组根据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因素等对通过初审并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建议资助比例(或额度);项目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方可获得资助;方案评审会议邀请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列席并监督评审全过程。

  (四)预算审核:

由资金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以及评审专家建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方案提出预算经费建议。

  (五)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召开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对所有拟资助项目进行审议。

  (六)领导小组审议:

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七)社会公示:

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资金办核实成立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八)项目实施单位与资金办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九)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计划外重点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

包括:

  

(一)已纳入上级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或相关规划、政策的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主管主办或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计划外重点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计划外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区委宣传部提交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召开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建议资助额度;

  (三)领导小组审议:

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项目实施单位与资金办签订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五)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月内与区资金办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向资金办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逾期不签协议或无正当理由,未经资金办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并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

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提前2周向资金办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获得资金办许可方可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

项目实施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协议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

  第十八条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还需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单次性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在协议中确定。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

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经费绩效及财务管理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资金办申请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产权分配由双方协商后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工作,在现场活动开展前至少7个自然日提交绩效考核排期表以安排活动现场调查,并为评估组现场调查提供必要协助。

项目实施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因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准确告知活动排期等行为对绩效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或阶段报告),项目实施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按期填写并提交《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资金办要求提交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活动影像、媒体报道及其它形式的项目成果资料;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财务结算并填写提交《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至资金办;资金办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项目实施单位因逾期未结项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项目实施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完成项目的,或实施过程中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由资金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对该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资金办根据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可视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延伸审计和抽查。

原则上,对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10%;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资金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领导小组和业务指导单位。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重要依据。

  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该项目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获得支持;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委宣传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依法追回,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二十八条项目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二)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受理机构、预算评审机构、绩效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

  2.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附件1

  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主体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三)审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涵盖、资金办提请审议的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二、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把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三)初审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四)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并按年度向区有关部门提供绩效报告;

  (六)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和操作规程;

  (七)指导资金办的业务工作。

  三、资金办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二)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承办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发布支持项目公示,分配支持项目的业务指导单位,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对支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拟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考察、立项初审、组织方案评审及拟资助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资金办可以根据需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如受理项目资料、参与项目评审前调查,提出项目方案优化建议,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应在资金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客观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职责,未经资金办或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通过公开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按年度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八)完成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

  

(二)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国库集中支付;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及有效监督。

  五、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一)参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对由本单位业务指导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

  六、区文化议事会职责

  

(一)对重大项目进行立项评议;

  

(二)对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方向提出建议。

  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责任

  

(一)对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二)编制项目预(决)算;

  (三)严格按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实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接受资金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八)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九)对于不具备完成以上工作资质的小型活动实施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附件2

  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一、劳务费资助标准

  

(一)评审劳务费:

省级及以下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国家级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际级专家评审费根据专家具体情况而定。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副高职称授课费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正高半天不超过2000,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半天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拟定)

  

(二)工作人员劳务费:

特殊技能工作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劳务费不超过300元。

  二、餐饮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餐饮费不超过200元;

  

(二)普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每人每天餐饮补贴不超过60元;

  三、住宿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600元;

  

(二)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300元。

  四、交通费资助标准

  

(一)除国际国内享有特殊声誉的艺术家外,原则上只资助经济舱或火车硬卧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

专家及主要项目参加人每人每天资助额度不超过1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80元。

  五、媒体宣传费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媒体宣传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万元。

  六、策划费资助标准

  大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中小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项目实际支出超出以上标准的部分,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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