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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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中国银河证券股分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试点记录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释义
第四条除非本业务规则还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信用资金账户:
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记录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寄存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亦称“投资者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记录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亦称“投资者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寄存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担保物:
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数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数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担保物价值:
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
标的证券:
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发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授信额度:
是指本公司按照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转变、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融资交易:
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记录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券交易:
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记录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资欠债:
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欠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超期息费、罚息。
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
融券欠债:
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欠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超期息费、罚息等;
卖券还款:
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直接还款:
指利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本公司融资欠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买券还券:
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直接还券:
指利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欠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融资保证金比例:
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钱)×100%,本公司可以依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肯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
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钱)×100%。
本公司可以依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和证券评级等因素相应地肯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
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等总和);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50%时,为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当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有权限制投资者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增加欠债的交易行为,直到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以上。
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为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应通知投资者在一按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并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T+1日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之上。
若投资者未按约定及时补足担保物或自行减仓,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执行强制平仓。
平仓期间,投资者信用账户除查询及提交担保物外不得进行其他操作。
在平仓偿还公司债权后,本公司解除对该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
足额追加担保物:
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追加担保物至其信用账户或减少欠债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规按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
强制平仓:
是指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按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或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和《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约定情形出现时,本公司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
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钱;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安全类账户:
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的信用账户。
警戒类账户:
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信用账户。
平仓类账户:
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信用账户。
证券交易所: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记录结算机构:
是指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本公司:
是指中国银河证券股分有限公司;
交易日:
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担保物
第五条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数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全数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
本公司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限售股分和解除限售股分作为担保物。
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分的,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分作为担保物。
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分的,在一个月内将解除限售股分充抵保证金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分总数的1%。
第六条本公司将按照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肯定相应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并按照有关情况进行调整。
本公司肯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本公司肯定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第七条肯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由本公司通过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并通过本公司互联网网站或本公司指定的外围系统等方式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执行。
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本公司相关范围内的,或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本公司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本公司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并当日生效。
第八条信用证券账户顶用于担保证券持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平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
暂停交易期间证券的公平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指数选用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指数。
股票公平价值=股票停牌日收盘价*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行业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第九条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持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或没有明确复牌时间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公平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
暂停交易期间证券的公平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指数选用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指数。
股票公平价值=股票停牌日收盘价*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行业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第十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本公司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置的;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终止上市的;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持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或没有明确复牌时间的。
第十一条信用证券账户顶用于担保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在《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暂停交易的,不影响《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终止,投资者必需按时全数清偿对本公司所欠债务,《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办法收回相应债权。
第十二条信用证券账户顶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投资者在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设为T日)后2个交易日内卖出该证券。
投资者未进行上述处置的,从终止上市公告发布往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开始,该证券的折算率和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的市值计为零。
第十三条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投资者应在预定终止上市公告日或收购公告日(T日)后1个交易日(T+1日)内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交易。
投资者未进行上述处置的,本公司于T+2日强制平仓。
第十四条信用证券账户顶用于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本公司均以证券记录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
由于以上原因致使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转变,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及交易限制等风险监控指标,从而引发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及其它方面受到本公司限制的,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熟悉,由于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与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等发生变更、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交易、投资者自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转变、证券长期停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转变等情况可能产生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业务受理
第十六条在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投资者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3.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全。
4.普通账户必需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具有必然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二)机构投资者
1.投资者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全。
3.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4.普通账户必需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法、有效(如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及工商记录机关的书面确认)。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8.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9.具有必然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第十七条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
(一)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和法人;
(二)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个人和法人;
(三)公司股东及相关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经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或具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
(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投资者;
(六)未依照公司规定参加投资者教育活动的投资者。
第十八条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填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投资者在《中国银河证券股分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许诺以下事项:
(一)不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记录结算公司等的惩罚或证券市场禁入;
(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
(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办法;
(四)个人投资者不将股改限售股分和解除限售存量股分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不将股改限售股分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也不得在一个月内利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解除限售股分数量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超过该上市公司股分总数的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不曾有未依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不是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八)不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记录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九)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
(十)本人或本机构许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九条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全部证券账户,内容包括关联人姓名、关联关系和关联股东账户。
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需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分的数量及品种,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限售股持股数量和解禁时间。
投资者若是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需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
本公司禁止该投资者利用信用证券账户生意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第二十条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本人到营业部临柜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投资者必需提供的征信材料有:
1.填妥的《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A股证券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二)投资者应选择提供下列征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户口本;
2.成婚证;
3.投资者记录联系地址的水电费或煤气费的缴费单据等;
4.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的资产证明,由投资者选择提供:
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纳税证明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银行活期存折、按期存单或经银行盖章的对账单;
其它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证明(如国债凭证、理财产品购买合同样);
5.房产证;
6.其它机构(如银行)的信用评级报告;
7.其他征信资料。
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级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用品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二十一条机构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机构投资者必需提供的征信材料有:
1.填妥的《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记录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专项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普通A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机构投资者可选择提供下列征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记录联系地址的水电费或煤气费的缴费单据;
2.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的资产证明,由投资者选择提供:
最近一期半年或年度财务报表;
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3.其它机构(银行)的信用评级报告;
4.其他征信资料。
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用品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测算。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投资者,由本公司以合法方式对投资者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对于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用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本公司自身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评估并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费率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监控。
如果发现融资融券投资者出现违法违规、强制平仓、第三方债务追偿、担保物大幅贬值或其本身的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信用状况明显恶化的情况时,将立即对投资者启动信用等级重检。
第二十五条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投资者资格条件之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债务并解除相关合同。
账户开立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授信额度审批通事后,本公司将通知投资者在十个交易日之内到相应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如超过十个交易日未办理的,本公司将有权取消该投资者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应当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在本公司营业部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露书》。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本规则、《融资融券合同》及本公司其它相关融资融券规则,正确填写并签署《融资融券合同》。
投资者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融资融券风险揭露和相应的留痕工作。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办理信用账户开立手续,本公司经确认后,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并于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开市时,为投资者新开立的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做指定交易。
信用资金账户开立完成后,投资者应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
本公司在投资者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后,为其进行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方可正常利用。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可以申请为其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投资者应首先开通普通深圳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然后再申请开通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则本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通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
第三十条 若是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分(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的品种和数量发生转变,则必需到开户营业部从头申报。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黑名单”。
进入“黑名单”的投资者,本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
若是投资者新进入“黑名单”且已取得融券授信额度的,本公司将启动信用品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本公司申报变动情况。
由于投资者未及时申报或本公司未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投资者违规进行上述违规交易的,投资者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本公司报告。
本公司在收到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投资者发生上述违规交易后,将及时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本公司为投资者开通263电子邮箱,并告知投资者263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263电子邮箱账号和初始密码进行确认。
投资者第一次登陆263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应及时转入担保物。
投资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存管转账将用于担保的资金转入信用资金账户,可以通过开户营业部申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到营业部办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时,应当正确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将普通证券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
(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需在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三)个人投资者的股改限售股分和解除限售存量股分不能作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的股改限售股分不能作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在一个月内将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解除限售股分数量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分总数的1%。
不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四)当全部投资者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流通市值比例超过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比例时禁止投资者转入该股票;
(五)公司不接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