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内部审核备案事项服务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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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内部审核备案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内部审核

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一、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等内部审核备案事项

(一)公证机构设立

(二)公证机构变更名称

(三)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

(四)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

(五)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

(六)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

二、公证员任职、免职等内部审核备案事项

(七)公证员一般任职

(八)公证员考核任职

(九)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

(十)公证员免职

(十一)公证员恢复执业签名章备案

(十二)补(换)领公证员执业证

三、公证内部审核备案事项申报材料和表格填写说明

(一)公证机构设立事项

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

实施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

审批程序:

凡符合《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由设立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审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治区司法厅作出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新设或转设合作制公证机构须报司法部核准后,由自治区司法厅颁发执业证。

设立条件:

一、事业属性公证机构:

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5.符合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二、合作制公证机构:

1.有五名(含)以上公证员作为发起人;2.发起人中至少有三人执业满五年;3.发起人中至少有三名中共党员;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5.有符合规定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发起人出资原则上应当均等;6.发起人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三年内未受过法律执业类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行政、党纪处分,年龄在六十岁以下,五年内无失信惩戒记录。

提交材料:

一、事业属性公证机构: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内容包括:

设立公证机构的必要性和依据;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的具体方案;拟定的公证执业区域);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参照本通知第五项要求报送相关材料);5.开办资金证明;6.开办场所证明(公证机构购买办公场所的买卖合同、产权证书,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或有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7.《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合作制公证机构:

(一)提交材料。

1.设立申请书;2.公证机构的名称、章程;3.合作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机构负责人人选;4.办公场所证明;5.资产证明;6.合作协议。

(二)章程内容:

1.公证机构名称、办公场所;2.公证机构的宗旨;3.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4.公证机构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5.合作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来源;6.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7.合作人新增、退出及除名的条件、程序;8.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9.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及债务承担方式;10.公证机构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1.公证机构章程解释和修改程序;12.公证机构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机构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13.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作制公证机构章程自公证机构被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

设立后修改章程的,应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审查。

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时一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从合作人中经全体合作人推选产生。

 

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

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拟设立公证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

新疆县(市、区)路号(建筑物名称)

拟定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拟任公证员姓名

拟推选公证

机构负责人姓名

组建和提出设立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承诺

拟设立公证机构具备以下主要法定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5.符合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要求;6.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了负责人。

以上情况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均属实。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地(州、市)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局领导签名(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注事项

1.公证机构的冠名应当符合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司法厅予以审查确定;

2.根据国务院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禁止新设立行政体制公证机构;

3.申报材料包括: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组建报告;公证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的合同、产权证书,证明或有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设立公证机构开展公证业务的资金数额和证明;公证员居民身份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复印件;拟推选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作为附件粘贴于本表之后;

4.本表及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逐级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合作制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

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拟设立公证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

新疆县(市、区)路号(建筑物名称)

拟定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拟任公证员姓名

拟推选公证

机构负责人姓名

组建和提出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

承诺

拟组建合作制公证机构具备以下主要法定条件:

1.有五名(含)以上公证员作为发起人,有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2.发起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行政、党纪处分;年龄在六十岁以下,有三人执业五年以上;3.发起人中有三人为中共党员,发起设立后建立党支部;4.其他条件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以上情况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均属实。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地(州、市)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局领导签名(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注事项

1.公证机构的冠名应当符合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司法厅予以审查确定;

2.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依法核准、备案;

3.现有公证机构改制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适用此表;

4.现有公证机构改制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要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纪律,做好由现有公证机构改制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国有资产界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妥善处理好人员身份转换、社会保障、资产、档案及法律责任承接等问题;

5.本表及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逐级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二)公证机构变更名称事项

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

实施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事项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核准程序:

申请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核准变更手续,核准变更后,报司法部备案。

提交材料:

1.《公证机构变更名称申请表》;2.公证员执业签名章备案表(参照本通知第七项);3.公证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4.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5.公证员执业证原件;6.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着公证员服照片。

其他:

1.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后,公证机构印章和钢印须按有关规定主动上缴相关部门销毁;2.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资格的,需按《新疆司法厅关于规范全区涉外公证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司通〔2020〕9号)要求,在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中变更印章(签名章)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申请表

公证机构原名称及执业证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拟变更后公证机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机构变更

名称的理由

(公证机构印章)

公证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地司法

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地(州、市)司法

行政机关意见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备注事项

1.公证机构的冠名应当符合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

(1)受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2)被投诉或者举报的;(3)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4)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5)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3.申请变更名称时应向司法厅提交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和公证员执业证原件,换发新证;

4.本表一式两份逐级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三)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事项

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

实施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事项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核准程序:

公证机构申请变更办公场所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后报司法部备案。

提交材料:

1.《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申请表》;2.拟变更的公证机构购买办公场所的买卖合同、产权证书、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或有固定场所的证明;3.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

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申请表

公证机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原办公场所地址

拟变更后的

办公场所地址

新疆县(市、区)路号(建筑物名称)

拟变更办公

场所的理由

 

(单位印章)

公证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地司法行政

机关审核意见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地(州、市)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备注事项

1.办公场所变更应提交经过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公证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的合同、产权证书等材料复印件或有固定场所的证明,作为附件粘贴于本表之后;

2.提交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

3.本表一式两份逐级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四)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事项

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

实施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事项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核准程序:

公证机构申请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后报司法部备案。

提交材料:

1.《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申请表》;2.根据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变更执业区域的,提交相应的调整方案文件;3.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4.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公证机构变更执业区域申请表

公证机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原执业区域

拟变更后的执业区域

拟变更执业区域的理由

 

(单位印章)

公证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地司法行政

机关审核意见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地(州、市)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备注事项

1.提交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

2.本表一式两份逐级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五)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事项

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

实施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备案程序:

申请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申报材料:

1.《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备案表》;2.公证员推选结果;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文件;4.拟变更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公证员执业证复印件;5.新任负责人需提交三年执业经历证明;6.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备案表

公证机构原负责人的基本

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本人近期

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

彩色照片

性别

执业

时间

民族

执业证证号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主要执业经历

自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以来的执业经历及担任公证机构负责人

的主要执业经历

公证机构拟变更的

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本人近期

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

彩色照片

性别

在公证机构实际开始执业

时间及年限

民族

执业证证号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主要执业经历

自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以来

的主要执业经历

 

变更公证机构负责人的

理由及公证机构的意见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核准意见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单位印章)

年月日

 

备注

事项

1.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2.申请变更时,需提交所在地司法局核准负责人的文件;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新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公证员执业证复印件;

3.本表一式三份逐级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六)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事项

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

实施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事项依据: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

设立条件:

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公证处在办公场所之外设立办证点,需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且仅适于以下两种情形:

1.新设区(开发区)尚未设立公证处、其他公证处尚未按规定设立办证点,而当地公证业务需求量较大的;2.房屋产权交易市场等特定场所确需设立公证服务窗口,而其他公证处尚未按规定设立的。

审批程序:

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

提交材料:

1.《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申请表》;2.购买公证办证点办公场所的买卖合同、产权证书,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入驻行政服务大厅证明);3.拟派驻办证点的公证员执业证复印件。

其他:

1.入驻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或行政服务大厅等参照上述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2.县(县级市)公证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办证点的按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3.办证点名称为:

公证机构名称+××区+办证点。

 

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申请表

设点公证机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办证点固定办公场所

新疆县(市、区)路号(建筑物名称)

设立办证点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设立办证点的必要性和依据;公证业务范围等事项)

 

(单位印章)

公证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指派驻点执业公证员姓名

业务范围

(选择其一)

□综合业务

□专项业务

其他公证机构在该区域

设立办证点的情况

设立办证点的公证机构名称:

办证点办公场所地址: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地(州、市)

司法行政机关

意见

(单位印章)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七)公证员一般任职事项

事项名称:

公证员一般任职

实施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任命程序:

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报请任职。

申报材料:

1.《公证员报请任命表》;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需本人亲笔签名);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公证处实习二年以上的证明或公证处实习一年以上以及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公证员助理工作证颁发后实习时间以公证员助理工作证为准;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颁发公证员执业证:

自治区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其他:

享受放宽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在放宽政策地区使用。

公证员报请任命表(一般任职)

姓名

性别

民族

本人近期

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

彩色照片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党派

公民身份号码

拟任职公证机构名称

任职

方式

与任

职条

任职方式:

一般任职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是□否

2.年龄是否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是□否

3.是否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是□否

4.是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是□否

5.是否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是□否

或者是否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是□否

6.是否有《公证法》第二十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

□是□否

拟任职公证机构推荐意见

 

公证机构(印章):

年月日

所在地

司法行政机关

意见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

意见

经审核,×××具备《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任公证员的各项条件,且无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其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程序合法,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法律等有关规定。

我厅(局)同意其担任公证员。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

审核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由司法部和省(区、市)司法厅(局)各收存一份。

申请人依法任职的,应收入其公证员执业档案一份。

2.本表使用A4型单页制作,均以打印方式填写。

3.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个人简历

姓名

 

性别

 

民族

 

党派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专业

 

毕业院校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是否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外语水平

 

籍贯

 

户籍地

 

电子邮箱

 

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证日期及编号

 

个人履历(大学及工作详细履历,时间截至月份)

 

个人手写签名:

公证员执业签名章备案表

所在公证处钢印

所在公证处印鉴(章)

公证员签名章

公证员手写签名

司法部任命文号:

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年月日

备注:

1.公证员签名章的规格、式样、文字和签名要求等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规定;

2.公证员刻制的签名章字迹应当与其自然手写体的字体笔迹相一致;

3.新任公证员在自治区司法厅向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时报送此表,一式三份;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和恢复执业时报送此表,一式三份;

4.本表也可用于公证员变更签名章后的重新备案;

5.本表签名章备案信息由自治区司法厅录入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八)公证员考核任职事项

事项名称:

公证员考核任职

实施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6.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任命程序:

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报请任职。

提交材料:

1.《公证员报请任命表》(考核任职);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参照本通知第七项);3.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学信网账号、密码;4.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即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证明材料;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证明材料;5.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律师的身份证明,其中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身份证明须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登记表;6.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颁发公证员执业证:

自治区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所需公证员执业签名章备案表与一般任职公证员一致)

 

公证员报请任命表(考核任职)

姓名

性别

民族

本人近期

二寸正面

免冠蓝底

彩色照片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党派

公民身份号码

拟任职公证机构名称

任职方式与任

职条件

任职方式:

考核任职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是□否

2.年龄是否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是□否

3.是否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是□否

4.是否曾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是□否

或者是否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是□否

5.是否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

□是□否

6.是否有《公证法》第二十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

□是□否

拟任职公证机构推荐意见

 

公证机构(印章):

年月日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意见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

意见

经审核,×××具备《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考核担任公证员的各项条件,且无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其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程序合法,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法律等有关规定。

我厅(局)同意其担任公证员。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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