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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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BSZN-1100090000
(行政许可事项基本代码)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办事指南
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年××月××日发布(编办规定一个统一日期)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
前往港澳通行证。
申请人范围:
昆明市辖区居民。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赴香港、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七)需要申请证件换发和补发的。
前款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前款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对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有法定不准出境和不予批准情形的;
2.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丧失申请条件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人员,按照规定不予批准、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五、许可数量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国家实行定额审批。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
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窗口地址:
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118号,可乘坐1路、62路、109路、117路公交车抵达。
咨询电话:
(0871)63357157
七、申请材料
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申请表
原件
1
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签名。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原件
1
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官证。
3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原件
1
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的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4
港澳关系人材料
原件
1
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意见
原件
1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6
其他相应材料
1
(1)、属于申请条件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2)、属于申请条件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①、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②、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③、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八、办结时限(调查补充材料、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注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
40元/证。
缴费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09:
00~11:
30,13:
00~17:
00。
缴费地点:
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09:
00~11:
30,13:
00~17:
00。
(三)受理
1.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
2.审核身份情况。
3.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录入申请信息。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将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相关资料(含相片)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现场采集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面像,出具《受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回执单》。
5.完成系统核查。
6.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7.面见港澳关系人
(四)审核及公示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情形的,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将人员名单在负责受理和审核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拟批准的审核意见报送审批部门;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后视情提出拟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报送审批部门。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不进行公示。
(五)审批
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由审批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
(六)、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申请人凭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依法收缴或者注销其有效的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
2、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6个月,一次出境有效。
3、送达方式:
受理窗口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
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118号。
2、电话咨询:
(0871)63357157
3、网络咨询:
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微信帐号:
昆明出入境、微博账号:
昆明公安出入境。
(二)、办理进程查询
1、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2、昆明出入境热线(0871)63357157;
3、微信帐号:
昆明出入境。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
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
2、电话投诉:
(0871)63051218(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871)63357157(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3、网上投诉:
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批准签发普通护照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
附件1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流程示意图
附件2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申请表
附件1
需要补
正材料
符合不予
受理情形
材料符合要求
符合不予
批准情形
窗口取证
附件2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较为特殊,申请表格请先咨询后再下载或直接到窗口咨询后领取对应事由的表格)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身份证号码
贴申请人相片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相片
大小:
40X30mm
姓
名
性别
拼音姓
拼音名
民族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政治
面貌
婚姻状况
结婚时间
结婚登记机关
户口所在地
所属
派出所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完整准确,所提交的相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的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如有变化,将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家庭现住址及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手机电话
服务处所
职务
服务处所地址
联系
电话
前往地
□香港□澳门
申请种类
□首次申请□再次申请
□补发□换发
申请事由
□夫妻团聚(□偕行子女)偕行子女人数人
□子女照顾父母□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其他(具体事由):
港
澳
关
系
人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港澳关系人相片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相片
大小:
40X30mm
性别
出生日期
港澳居民
身份证号码
出入境证件号码
何时何地何因在港澳定居
国籍
港澳联络地址及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港澳关系人相片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相片
大小:
40X30mm
性别
出生日期
港澳居民
身份证号码
出入境证件号码
何时何地何因在港澳定居
国籍
港澳联络地址及联系电话
家
庭
其
他
主
要
成
员
称谓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服务处所职务
家庭住址
本
人
简
历
以下内容由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填写
单位意见
申请人所填各项内容:
□属实□不属实
不属实的内容是:
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同意□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
负责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有关情况及单位意见如有变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以下栏目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审
核
意
见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年月日
审
批
意
见
审批人(签名):
审批日期:
年月日
备注
申请表中有“□”的栏目,请在相应项划“√”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制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
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代写人姓名
受理日期受理人
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制
说明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使用。
二、申请人年满18周岁须本人亲自填写,如未年满18周岁可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填写。
声明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完整、准确,所提交的相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如有变化,将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姓名
姓名汉语拼音
贴申请人相片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相片
大小:
40X30mm
别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地
籍贯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民族
户口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本
人
简
历
父
亲
情
况
姓名
别名
贴申请人父亲相片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相片
大小:
40X30mm
出生地
出生日期
籍贯
现居住地
如
居
住
在
内
地
户口
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住址
邮政编码
内地居民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如
居
住
在
香
港
香港居民
身份证号码
首次签发日期
本次签发日期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号码
住址
固定电话手机电话
何时何地何因在香港定居
母
亲
情
况
姓名
别名
贴申请人母亲相片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相片
大小:
40X30mm
出生地
出生日期
籍贯
现居住地
如
居
住
在
内
地
户口
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住址
邮政编码
内地居民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如
居
住
在
香港
香港居民
身份证号码
首次签发日期
本次签发日期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号码
住址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何时何地何因
在香港定居
父
母
结
婚
情
况
有无登记结婚
结婚日期
结婚地点
结婚登记
机关
结婚证编号
国
内
外
主
要
亲
属
姓名
称谓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申请人所填各项内容:
□属实□不属实
不属实的内容是:
申请人赴香港定居:
□同意□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
负责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对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有关情况及单位意见如有变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意见
公安机关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公安机关
审批人(签名):
审批日期:
年月日
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
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代写人姓名
受理日期受理人
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制
说明
一、《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使用。
二、申请人年满18周岁须本人亲自填写,如未年满18周岁可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填写。
声明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完整、准确,所提交的相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如有变化,将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正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见询问、亲子鉴定,或未申报联系方式变更等,视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姓名
姓名汉语拼音
贴申请人相片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相片
大小:
40X30mm
别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地
籍贯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民族
户口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本
人
简
历
父
亲
情
况
姓名
别名
贴申请人父亲相片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相片
大小:
40X30mm
出生地
出生日期
籍贯
现居住地
如
居
住
在
内
地
户口
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住址
邮政编码
内地居民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如
居
住
在
澳
门
澳门居民
身份证号码
首次签发日期
本次签发日期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号码
住址
固定电话手机电话
何时何地何因在澳门定居
母
亲
情
况
姓名
别名
贴申请人母亲相片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相片
大小:
40X30mm
出生地
出生日期
籍贯
现居住地
如
居
住
在
内
地
户口
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住址
邮政编码
内地居民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如
居
住
在
澳门
澳门居民
身份证号码
首次签发日期
本次签发日期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号码
住址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何时何地何因
在澳门定居
父
母
结
婚
情
况
有无登记结婚
结婚日期
结婚地点
结婚登记
机关
结婚证编号
国
内
外
主
要
亲
属
姓名
称谓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申请人所填各项内容:
□属实□不属实
不属实的内容是:
申请人赴澳门定居:
□同意□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
负责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对申请人前往澳门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有关情况及单位意见如有变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意见
公安机关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公安机关
审批人(签名):
审批日期:
年月日
附件7
同意内地亲属来香港/澳门定居声明书
本人:
性别:
出生日期:
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
香港/澳门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家庭主要成员:
称谓姓名港澳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贴声明人相片
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相片
大小:
40X30mm
本人声明同意以下内地亲属以家庭团聚为目的来香港/澳门定居共同生活:
内地亲属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与本人关系:
偕行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与本人关系:
偕行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与本人关系:
拟来香港/澳门定居地址:
本人与内地亲属的情况如有变化,本人将及时向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此声明书。
本人所提交的声明书如有虚假,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
内地亲属签名:
年月日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