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中心建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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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中心建立
志愿服务中心(站)建设
志愿服务中心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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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二)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六)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申请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记录;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十)要求《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关系转接;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中心(站)的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妥善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标识;
(七)因故不能参加和完成预先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八)维护志愿服务中心(站)设施和物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志愿者行为规范和服务守则
志愿服务事业,是一个平凡而崇高的事业,是一个深受党和政府支持、深受群众拥护的事业。
作为参与这项崇高事业的一名成员,请自觉执行以下规范和守则:
一、志愿服务规范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做合格公民。
(二)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三)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四)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对象的报酬。
(五)服从安排,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志愿者服务守则
(一)弘扬无私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名利得失。
(二)为社会尽一份责任,为他人送一片爱心。
(三)出入相帮,守望相助。
(四)急困难者之所急,帮困难者之所需。
(五)好服从组织需要,加强团队合作。
(六)待人以情,待人以诚。
(七)尊重受助者人格,严守受助人隐私。
(八)好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技能。
(九)通过志愿服务,提升自身素质。
(十)接受监督,加强自律
志愿服务中心(站)工作职责
一、推动辖域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二、负责辖域志愿服务组织、队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辖域重大志愿服务项目的规划、孵化、发布和实施。
四、管理辖域志愿服务组织、队伍,指导和督导辖域志愿服务组织、队伍志愿者的注册登记,活动记录,关系转接,激励回馈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五、以党员志愿者为先锋在辖域内培育培养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乡风移俗等志愿服务骨干、典范。
六、负责相关志愿服务活动文字、图片、新闻报道、视频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总结报送宣传相关工作信息。
七、保持好志愿服务中心(站)的清洁卫生,维护好各类便民设备和器材,装订管理好各类档案资料。
志愿服务中心(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县域志愿服务中心(站)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市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中心(站),是指2018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平顶山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的,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志愿服务的各类志愿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志愿服务中心(站)的建立,目的是为了加强全市志愿服务阵地建设,有效对接服务需求,方便志愿者、志愿组织(队伍)和广大群众就近就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个层次进行建站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在市文明委领导下,由市文明办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志愿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文明办,各级文明单位,共同做好相关志愿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本区域内志愿服务中心(站)的阵地建设、活动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对本区域内志愿服务中心(站)负责人和骨干进行培训,对优秀的中心(站)和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
第七条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委派专人负责志愿服务中心(站)工作,协调推进辖区内志愿服务中心(站)管理工作。
第三章中心(站)建设
第八条按照有固定队伍、有工作制度、有专门场所、有台账记录、有回馈机制、有学习成效,落实六有”标准,在公共场所、窗口单位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依托各种便民服务点建立志愿服务中心(站),在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普遍建立一批志愿服务中心(站)。
第九条积极推动中心(站)信息化建设,愿服务中心(站)应链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帮助辖区内的志愿者实施电子注册,便于志愿者多地服务时长的汇总和志愿服务数据的异地转移及接续。
第十条按照市文明委《平顶山市县域志愿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志愿服务中心(站)建设。
志愿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类文明创建考核体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志愿服务项目管理。
志愿服务中心(站)要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发挥志愿者所能”的原则,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对项目的申报、审核、发布、结项等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和平台,及时分类别向社会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志愿者招募和培训。
志愿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和相关部门对接,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信息平台,认真、科学地做好志愿者的招募、选拔、调配和储备工作;坚持“不培训不上岗”原则,与被服务单位合作,结合项目实施,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确保志愿服务有质有效。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中心(站)管理制度。
由主任(站长)全面负责志愿服务中心(站)的日常管理,建立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并公布上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组织志愿者轮流值守、填写值班日志,维护和保管服务站的各种设施和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各志愿服务中心(站)不得组织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收取服务对象的财物,不得利用服务机会进行利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团有意愿参与志愿服务中心(站)活动或开展合作,要以书面形式征得中心(站)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联合会(协会)募集资金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志愿服务中心(站)的投入,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基本保障。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中心(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所属系统单位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中心(站)对所承接的志愿服务项目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中心(站)在实施志愿服务项目时,应合理编制预算,合理安排支出,严格资金使用过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表彰
第二十条按照“六有”的建中心(站)标准,经考核适时表彰辖域优秀志愿服务中心(站),并推荐申报上一级优秀志愿服务中心(站)。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中心(站)实行动态管理。
辖域相关部门适时进行考察和抽查,对于管理不到位、发挥作用较差的,将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结合实际,建立星级志愿者评定和奖励办法,实行相应等级回馈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志愿服务中心(站)服务流程
一建立志愿服务中心(站)
按照“六有”标准,建立志愿服务中心(站),主任(站长)由各级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发出倡议,网上注册
向广大群众发出志愿服务倡议,征集、招募,并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上进行注册。
三、采集需求,设计项目
做好本中心(站)志愿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公示服务项目。
四、组织培训,加强管理
坚持培训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要求,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大力开展宣讲类志愿服务,开展“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餐桌、文明经营、文明执法、文明服务等志愿服务;围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开展“志愿服务乡村行”活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赴农村开展文艺、支教、支农、医疗卫生、法律援助、关爱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等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环保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关爱山川河流等活动。
开展推进移风易俗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农村群众反对和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奢侈浪费,大力弘扬时代新风。
六、做好记录、建立台账
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主体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客观真实地记录证明志愿者服务时间、内容和效果。
七、激励嘉许,适度回馈
按照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每年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