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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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模板

**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总则

1.1 修订目的

1.2 修订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4.2 以人为本、安全扑救的原则

1.4.3 分工合作的原则

1.4.4 立足防范的原则

1.5 灾害分级

1.5.1一般森林火灾

1.5.2较大森林火灾

1.5.3重大森林火灾

1.5.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3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2.4基层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5联防组织

2.5.1**市内联防组织

2.5.2粤、桂省(区)区域联防组织

2.6设立应急现场工作组

3.预防预警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森林火险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2.3预警响应

4.应急处置

4.1火灾动态监测

4.2火情信息报告

4.2.1发现突发森林火灾

4.2.2发生森林火灾

4.2.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4.2.4发生跨省、跨市、跨县(市、区)森林火灾

4.3分级响应

4.3.1IV级响应

4.3.2Ⅲ级响应

4.3.3Ⅱ级响应

4.3.4Ⅰ级响应

4.4响应启动

4.5森林火灾扑救

4.6转移安置人员

4.7救治善后

4.8保护重要目标

4.9维护社会治安

4.10火案侦查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烧毁防火设施恢复与修复

5.4迹地恢复

5.5奖励与责任追究

5.5.1奖励

5.5.2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物资保障

6.4航空护林支援

6.5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资金保障

6.9技术保障

6.10信息保障

6.11教育培训

7.预案建设和管理

7.1预案体系建设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预案实施

1. 总则

1.1修订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监管办法》,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发生在粤桂省界附近并对我市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或需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指挥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危害较大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

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协作,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各级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预案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

1.4.2 以人为本、安全扑救的原则

把保护火灾发生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同时,在组织扑救火灾过程中,要把扑救火灾人员安全放在首位。

1.4.3 分工合作的原则

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相互协作,沟通交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

1.4.4 立足防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

1.5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标准,森林火灾分为:

1.5.1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5.2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5.3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5.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

第一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市长

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

市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长:

玉林军分区参谋长

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指挥部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其他组成部门和单位的领导。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局,由主任、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担负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火情报告、火情调度与扑救和提出应急方案等工作。

总值班电话:

0775—********,传真:

0775—********。

2.3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

承担本地森林火灾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建设工作。

林区乡镇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2.4基层单位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5联防组织

2.5.1**市内联防组织

县(市、区)、乡镇行政交界林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

2.5.2粤、桂省(区)区域联防组织

我市与粤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有关省(区)护林联防章程进行处置。

驻玉部队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6设立应急现场工作组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扑火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组织应急现场工作组赶赴火场一线开展工作。

组长: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秘书科、市森林公安局等部门有关人员。

应急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任务:

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协助和指导地方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有关情况;必要时指挥调动邻近地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检查、监督县(市、区)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落实上级领导的扑火救灾指示精神及本级应急预案的情况;协调解决地方政府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3.预防预警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网络等单位和公共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严格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加强检查监督,开展计划烧除可燃物活动,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本预案启动后,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2森林火险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二级)、黄色(三级)、橙色(四级)和红色(五级)表示。

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迅猛蔓延。

3.2.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预测和高火险预警及时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

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重点森林防火期,在**市电视台《**市天气预报》栏目发布全市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当地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

3.2.3预警响应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与森林防火工作力度成正比,级别越高,越要在低级别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

蓝色预警响应:

关注本区域天气有关情况;及时查看可能影响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的因素;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所有瞭望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自治区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广西森林火险监测站数据,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黄色预警响应:

严格控制各种野外用火审批;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的监控巡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专业森林消防队集中待命。

橙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组织野外火源管控督察组加强监督;林区各单位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和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气象部门根据天气状况,协同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针对重点地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红色预警响应:

所有负有扑火指挥责任的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和防火办工作人员一律在岗,不得外出;五级红色预警已持续5天并将持续时,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当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公布森林高火险时段,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要地区和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随时出动扑火的准备。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应急处置

4.1火灾动态监测

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综合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地面巡逻、群众报告等方式,全天候、立体式监测森林火情。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利用森林消防飞机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扑火现场指挥人员和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要及时报告。

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加强火场巡查和看守,及时发现和处理热源,防止死灰复燃。

必要时,组织人员对火情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判断,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

4.2火情信息报告

4.2.1发现突发森林火灾

监测部门、知情单位或个人、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公民有义务通过12119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4.2.2发生森林火灾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森防字〔2013〕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报告。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首次接到火情报告或火情核实要求后,要在60分钟内查实情况后报告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15分钟内问清楚情况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后,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处理,将分析判断结果报经市森林火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2.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有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每1小时书面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火场综合情况。

4.2.4发生跨省、跨市、跨县(市、区)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县(市、区)要在完成上报工作的同时,及时与毗邻省、市、县(市、区)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

4.3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IV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个响应等级。

4.3.1IV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启动IV级响应。

(1)森林火灾发生后,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

(2)火场面积超过6公顷。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调集本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3)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包括各自然保护区、林场、重点林业经营单位防火机构)在发现或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启动本级响应,立即组织有扑火经验或经过训练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指挥部领导到现场指挥,并及时将火场现场综合情况报告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请求本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4.3.2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

(1)明火持续达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20公顷;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

以上表述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响应措施:

(1)市防火办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防火办报告。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副指挥长和应急现场工作组协助、指导,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及火案查处工作,视情况调集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4.3.3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在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市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

(3)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5)直接威胁民居、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以上表述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防火办,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派出应急现场工作组协助、指导。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市气象局提供火场气象信息,协同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自治区支援。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到现场指挥,调集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3)各县(市、区)政府加强辖区内的各项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险重点村、重要区域、重点地段、敏感点,加强设卡检查,严防死守,防止出现新的火灾和次生灾害。

(4)全市相关单位密切关注灾情,按指挥部指令做好有关工作。

4.3.4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I级响应:

(1)发生在省界附近、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

(2)发生在市行政边界、城区周边,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

(3)火场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4)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

(5)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

以上表述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防火办,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建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防火办报告火灾情况。

(2)各县(市、区)政府出动各种防控力量,加强辖区内的各项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险重点村、重要区域、重点地段、敏感点,加强设卡检查,严防死守,防止出现新的火灾和次生灾害。

(3)全市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全市相关单位密切关注灾情,政府部门将主要工作、人力、物力投入到救灾工作中,按市政府、指挥部指令做好有关工作。

(4)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自治区扑火前线指挥部。

4.4响应启动

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全面分析森林火灾情况(包括气象条件、地形、交通、通讯、扑火力量、植被、火场、扑火进展等),作出是否启动预案及响应等级的意见,报请并按照权限启动响应。

确定应急响应等级遵循如下规则:

(1)如发生伤亡事故,则无条件启动相应等级;

(2)森林火灾虽然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已可在较短时间内扑灭,则可不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3)森林火灾虽然未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扑灭难度极大,也可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4)敏感、重要时间段,可就高启动;

(5)某地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可就高启动。

4.5森林火灾扑救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首先考虑人员安全和伤员救治,其次考虑重要目标、重要林分保护,再次考虑森林火灾扑救。

扑救较大面积、持续较长时间森林火灾,应当规范有序,一般分为6个阶段:

设立扑火指挥机构→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队伍→控制扑灭明火→清理看守火场→撤离火场(各阶段工作详见附件2)。

指挥员应当统筹安排各阶段工作,提高扑火时效性和有效性。

4.6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7救治善后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8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业主先行采取措施处置的同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洒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9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10火案侦查

属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森林火灾起因开展侦查,查找起火点,查明嫌疑人。

森林公安全力配合、协同查处工作。

4.11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的单位,遵循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发布。

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12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工作。

依照有关森林防火规定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响应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及时统计上报。

5.2工作总结

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特大、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5.3烧毁防火设施恢复与修复

各相关部门(个人)对烧毁防火林带、毁坏防火线、林区道路等阻隔带,应尽快修复。

对受到毁坏的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防火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迹地恢复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尽快组织或责成火灾肇事者植树造林,恢复火烧迹地植被。

5.5奖励与责任追究

5.5.1奖励

对认真执行预案,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5.5.2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审理;相关责任人,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设区市及行政县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任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森防字〔2015〕6号)精神,根据林地面积、火险等级,组建不同规模的森林消防队伍:

市本级:

组建不少于60人的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就近依托国有林场、行政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建)。

县(市、区):

(一)森林面积400万亩以上的一级火险县,组建100人以上的专业队;森林面积400万亩以下的一级火险县、二级火险县,组建50人以上的专业队;其余县(市、区)组建30人以上的专业队。

县(市、区)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可依托综合应急队伍建设进行组建,但具有森林消防专业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二)当地有驻军的县(市、区),依托驻军组建20人以上的应急森林消防队。

(三)组织林区乡(镇)组建一支20人以上的综合应急队伍。

(四)组织重点林区村组建10人以上的群众森林消防队。

(五)组织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有林景区等有林单位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六)组织和支持公司、大户、个体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人组建森林防火协作组织,建立森林消防队、火源管理巡逻队和护林员队伍。

(七)在每个林区村落实至少1名森林防火信息员。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中国电信玉林分公司、中国移动玉林分公司等单位协同做好森林防火通讯应急器材的准备,对有线、无线、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市统一、各县(市、区)间相对独立的无线和有线、固定和移动、专网和公网融合互通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检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做好森林防火热线电话的开通工作。

中国移动玉林分公司负责落实2辆移动应急通信车辆,确保500人在同一范围内同时通话正常,为森林防火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遇突发所需,各通信运营部门提供抢险救灾通信保障,保证森林火灾抢险救灾通信畅通,保证公共移动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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