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绩效津贴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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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绩效津贴实施办法
湖北经济学院绩效津贴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津贴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逐步建立与学校实际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国家政策相衔接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2008-2010年《湖北经济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08]58号)执行情况,结合我校岗位设置与分级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配总量向教师倾斜,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二)定岗定责,按责定薪。
强化职责,岗变薪变。
(三)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合理拉开差距。
(四)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
二、实施范围
(一)全校编制内在册在岗教职工。
(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绩效津贴资金来源自筹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离退休人员发放校内生活补贴。
三、绩效津贴构成
绩效津贴由基本岗位津贴、管理责任津贴、奖励津贴三部分构成。
1、基本岗位津贴:
完成岗位职责,体现工作能力和在岗状况。
2、管理责任津贴:
体现各级岗位的管理责任。
3、奖励津贴:
体现教职工优质劳动奖励。
四、绩效津贴标准
学校根据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绩效津贴标准。
绩效津贴总体水平根据学校财力状况调整。
(一)聘任教师岗位人员,执行教师岗位绩效津贴标准(见表1);
(二)聘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绩效津贴标准(见表2);
(三)聘任管理岗位人员,执行管理岗位绩效津贴标准(见表3);
(四)聘任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执行工勤技能岗位绩效津贴标准(见表4);
(五)试用期未聘岗位人员,执行试用期人员绩效津贴标准(见表5)。
五、绩效津贴发放
制定各类岗位基本工作职责和岗位考核管理办法,绩效津贴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发放。
绩效津贴的80%,聘期内每年分10个月发放,2月、8月停发。
年度岗位考核合格,发放其余20%绩效津贴。
(一)教师岗位人员绩效津贴发放
1、基本岗位津贴
(1)教师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两部分构成。
教师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340课时和额定科研工作量任务,计发基本岗位津贴(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见附件1,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见附件2)。
(2)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超过额定工作量要求的70%,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可以相互折抵。
在每年度,科研工作量超过规定条件之一及以上,可以折抵教学工作量不足部分;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可以折抵科研工作量。
2、超课时津贴
教师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对超额教学工作量按50元/课时计发超课时津贴。
3、教学单位的院长(系主任)和副院长(系副主任)按教师岗计发绩效津贴。
其基本教学工作量分别减免35%和25%,科研工作量不减免。
4、根据院系下属教学单位和教师人数确定院属系主任(副主任)、直属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岗位职数,按2000元/年、1000元/年发放岗位补贴。
5、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津贴
学校对遴选为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教师,每年发给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津贴。
聘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学校每年计发10000元学科带头人津贴、5000元学术骨干津贴,“双肩挑”教师发放标准减半。
6、博士津贴
对引进或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按600元/月标准发放博士津贴,共计发20个月。
7、奖励津贴
对优质教学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学校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办法遵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8、每年按2000元/人标准,划拨教学单位专任教师调剂金,用于支付教师完成其他工作量的酬金。
9、聘任在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履行学生管理工作职责,并完成教学工作量72课时和额定科研工作量任务,按教师岗位执行绩效津贴标准。
超定额课时部分不计发超额课酬,高水平科研成果可按专任教师办法给予奖励。
(二)其他岗位人员绩效津贴发放
1、经学校批准的“双肩挑”人员(含院系正副书记),在聘期内确定为教师岗位的,可比照院系行政负责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确定为管理岗位的,按相应管理岗位发放绩效津贴,课堂教学4课时/周以内按50元/课时计发课时津贴,超过4课时/周的部分不计发津贴。
2、获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且担任副处及以上领导职务者,在聘期内参照同级管理岗位发放绩效津贴。
3.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医院等部门获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担任科室负责人,按核定岗位职数每年2000元和1000元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
4、非教学人员经批准承担国防教育、就业指导、文献检索、卫生保健等教学任务,其课酬标准按每课时25元计发。
其他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授课的不予计酬。
5、聘任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按所聘岗位计发绩效津贴。
解聘后,按工人技术等级计发绩效津贴。
6、副处职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年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按照履行管理职责情况,发放管理责任津贴。
六、其他规定
(一)新调入和招聘的编制内教职工,从报到上岗工作的次月起发放绩效津贴。
(二)经学校批准到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工作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其绩效津贴标准比照同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或相关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停发绩效津贴。
1、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比例扣减基本岗位津贴;未完成年度科研工作量,预扣基本岗位津贴的8%。
聘期内,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70%或未完成科研工作量,下一聘期降一级岗位聘任。
2、非教师各类岗位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在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或未完成本岗位职责,扣减绩效津贴;聘期内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缓聘一年(缓聘期间降一级计发绩效津贴);聘期内考核为不合格的,下一聘期降一级岗位聘任。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扣发绩效津贴标准的40%;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扣发全年绩效津贴。
4、教职工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绩效津贴:
(1)全年病假累计20天者,扣基本岗位津贴的1%;累计30天者,扣基本岗位津贴的2%;累计60天及以上者,扣发全年绩效津贴。
(2)全年事假累计10天者,扣基本岗位津贴的1%;累计20天者,扣基本岗位津贴的2%;累计45天及以上的扣发全年绩效津贴。
(3)全年旷工累计3天者,扣基本岗位津贴的10%;累计5天及以上者,扣发全年绩效津贴。
5、女职工休产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岗位津贴计发50%。
6、教职工受行政处分,停发一年绩效津贴;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停发绩效津贴。
7、调出、辞职、解聘的编制内教职工,从离岗的次月起停发绩效津贴。
七、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享受校内生活补贴,不执行绩效津贴标准。
(一)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学校继续发放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另外按每月人均300元标准增发校内生活补贴。
(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适当提高退休人员校内生活补贴,标准如下:
人员职务类别
生活补贴标准(元/月)
厅级、正高
1500
副高、处级
1200
中级、科级、技师
900
初级、科员、其他工人
850
八、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08]58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2、《湖北经济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表1
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分配表
岗 位
基本岗位津贴分值
超课时津贴
调剂金
奖励津贴
等级
名称
教学奖励
科研奖励
专业技术二级
教授二级
100
2000元/年
专业技术三级
教授三级
84
专业技术四级
教授四级
73
专业技术五级
副教授一级
63
专业技术六级
副教授二级
58
专业技术七级
副教授三级
53
专业技术八级
讲师一级
48
专业技术九级
讲师二级
43
专业技术十级
讲师三级
40
专业技术十一级
助教一级
34
专业技术十二级
助教二级
32
表2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绩效津贴分配表
岗 位
基本岗位津贴分值
等级
名称
专业技术四级
正高四级
68
专业技术五级
副高一级
53
专业技术六级
副高二级
48
专业技术七级
副高三级
45
专业技术八级
中级一级
43
专业技术九级
中级二级
42
专业技术十级
中级三级
41
专业技术十一级
助理一级
32
专业技术十二级
助理二级
30
专业技术十三级
员级
20
表3
管理岗位绩效津贴分配表
岗 位
基本岗位津贴分值
等级
名称
三级职员
厅级正职
100
正厅级
90
四级职员
厅级副职
86
副厅级
78
五级职员
总会计师
70
处级正职10年以上
68
处级正职6-10年(含10年)
66
处级正职5年以下(含5年)
64
六级职员
处级副职10年以上
57
处级副职6-10年(含10年)
55
处级副职5年以下(含5年)
53
七级职员
科级正职10年以上
43
科级正职6-10年(含10年)
42
科级正职5年以下(含5年)
41
八级职员
33
九级职员
32
十级职员
20
表4
工勤技能岗位绩效津贴分配表
岗 位
基本岗位津贴分值
等级
名称
技术工一级
高级技师
40
技术工二级
技师
32.5
技术工三级
35年工龄(女,30年工龄)以上的高级工
31
高级工
26
技术工四级
中级工
18
技术工五级
初级工
15
普通工
普通工
13
表5
试用期人员绩效津贴分配表
类别
津贴分值
调剂金
博士学位
30
2000元/年
硕士学位
20
学士学位
18
其他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