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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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服务合同
大数据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大数据产品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方式
1.1定义
大数据产品:
基于海量大数据分析,确保数据隐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各种新式媒体和触点,将信息推送到比较准确的受众群体中,为企业节省成本,起到最大化的效果。
1.2甲方为大数据产品需求方,与乙方共同探讨并制定的具体需求,乙方根据需求完成目标用户筛选,并通过指定渠道触达到目标用户。
1.3乙方渠道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1.4合作内容:
大数据服务产品
第二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2.1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相应的方案类型对应的价格付款,具体的方案类型信息以《服务执行单》的内容为准;若甲方合作产品有更改,以甲方的下单邮件/下单文件为准。
2.2合同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丄年。
2.3结算方式
结算标准:
数据服务费按单个任务统计计费,并按发生时间计入当月账单;模型建设费按实际评估模型数量计费,并按需求确定、模型评估完成时间计入当月账单;具体标准以本协议2.1项为准;
付款方式:
转账
1.甲方按合同约定付全款后,乙方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下列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快递寄给甲方。
注:
如甲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配合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等相应资料,由乙方维护系统客户信息。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承诺,甲方基于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发生的业务内容均处于
甲方合法经营范围之内,且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甲方违反前述承诺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对乙方或者其用户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进行处理并赔偿乙方及甲方用户的全部经济损失。
3.2甲方不得将从乙方获得的信息用于除本协议约定事项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得将获得的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其他业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基于本协议获得的信息。
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损害其用户或乙方的权益的,甲方应赔偿用户和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协议。
3.3甲方承诺绝对保障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安全性,甲方从乙方获得的用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对外提供含用户信息的分析结果。
3.4甲方负责制定活动方案,经与乙方共同讨论确认后方可实施。
如甲方承担外呼工作,甲方负责严格按照活动方案中话术的内容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与最终用户的沟通等,甲方外呼过程中,不得透露乙方任何信息。
3.5在本次合作的任何环节,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进行任何业务的宣传行为,否则因此带来的影响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可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甲方责任。
3.6甲方在业务过程中,为保障效果和规避服务风险,具体流程及频度约束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3.7根据政府部门、安全部门、运营商公司、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业务管理以及运维的需要,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合作方式的优化和调整。
3.8甲方接受乙方和运营商制订的与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
3.9甲方与乙方合作业务相关的需要符合运营商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及要求。
甲方在产生、传输、存储、处理、销毁等各个环节如涉及到乙方数据,甲方应对所拥有的信息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配置和防护;甲方应定期对有关信息设备进行安全检测与加固。
3.10活动中产生的客户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处理过程中不应为
乙方带来不良影响。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4.1乙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许可的范围内与甲方进行
合作,并且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营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2乙方向甲方负责提供服务,并有权且将采取所有可能、必要的手段对所涉基础用户信息和数据进行清理、脱敏等处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数据服务,不涉及任何用户信息的使用和提供。
4.3乙方负责系统平台的稳定运行,保证甲方业务的使用需求。
4.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合作业务的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工作。
4.5因甲方活动对乙方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不良影响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达成一致,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6本协议期间,乙方因对系统进行调整、升级、扩容等措施而导致服务中断,以及因网络、设备等因素,造成服务的延时、修改及暂停等情况的,乙方保证在获知前述情况的24小时内通知甲方。
因上述原因影响计划的,经双方协商后可对计划进行调整。
4.7在甲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甲方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4.8乙方对非乙方过错造成的数据误差不承担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数据与信息仅作为甲方判断结果的参考依据项,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全面性和辅助决策的价值性,乙方对甲方运用上述数据与信息所做判断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4.9在乙方已经尽到协议约定的义务后,甲方的后续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乙方对此一概不承担任何责
任。
第五条保密责任
5.1保密信息是指:
双方之间相互披露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业务、商业或技术信息和数据,无论这些信息或数据采用何种媒介作为载体,如以有形形式披露、或通过电子通信,包括基于互联网提供。
5.2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5.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5.4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5.5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相关内容。
5.6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
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该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保密信息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
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全部载体予以交还。
如涉及到针对项目产生的任何乙方用户信息数据,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存储载体销毁,并书面向甲方提交数据销毁报告。
5.7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3)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4)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5)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透露保密信息,但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5.8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5.9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该等侵权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索赔负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若因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作相应的经济赔偿,且本协议期内已产生的业务费用,甲方需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6.1一方违约造成对守约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责任。
6.2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利用电话等方式从事窃取、泄露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任何窃取、泄露或侵害他人隐私信息的活动;任何与本合作无关的活动;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其它违法行为等。
甲方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接口,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6.3合作期间,若政府部门、安全部门、运营商公司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开展的业务形式与上述新规定出现抵触或违背时,乙方有权停止本协议的执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终止前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和线索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款项(甲方需提前把乙方开具的发票退还给乙方,乙方根据实际服务费用和线索费用为甲方提供新的发票,15个工作日内走完退款流程);双方可书面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6.4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釆用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以
(1)当面递交;
(2)传真;(3)特快专递;(4)挂号信;或(5)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对方,于对方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双方约定,甲方的通知送达后,乙方以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进行确认;乙方的通知送达后,甲方以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进行确认。
任何一方的通知送达对方后,被通知方不进行确认的视为违约。
第七条免责事由
7.1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
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中断、通信中断、服务器瘫痪、黑客入侵、自然灾害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成本过髙不符合协议履行目的而终止协议时,不认定为违约情形。
7.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阻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如不可抗力持续超过90天,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7.3如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正常履行协议,则协议的履行期限应相应顺延,其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因事件发生而受到影响的时间。
7.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免责。
7.5由于乙方的政府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政策调整,使得协议不可继续履行,不认定为违约,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6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但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
(1)乙方在进行平台配置、维护、升级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乙方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2)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阻塞造成甲乙双方访问速度下降,乙方需要提前通知甲方。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解除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甲方逾期不支付合同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中的部分或全
部服务。
&3协议的解除及后果
任一方申请解除协议的,须至少提前理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1)经甲乙双方协商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合理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5)其他导致协议不能履行,需要解除协议的情形;
(6)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保密义务除外)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本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
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就同一事项,补充协议与原协议规定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法律的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在争议产生之日起15日内达成解决方案,则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服务执行单》应由双方盖章确认。
《服务执行单》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服务执行单》的约定为准。
双方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以《服务执行单》或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新签署的《服务执行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服务执行单》或本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1.2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
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具体合作中涉及的甲方产品名称、类型、结算单价,乙方使用平台的名称、类型以及结算单价,由双方另行通过《服务执行单》或通过文首所示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确认,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1.5本协议中约定的联系人即视为授权代表,协议履行中的签署或确认的往来文件(含电子文件)视为甲方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月
日
备注: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