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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1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风险高的主要原因

(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安全管理风险相应上升

近十多年来,我省交通运输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公路、桥梁规模急剧增加,客货运输量急剧上升,公路养护任务越来越繁重,安全管理风险越来越高。

特别是桥梁养护管理,成为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最大的风险源。

(二)垮桥事故时有发生,交通运输面临巨大社会压力

——广东佛山九江大桥垮塌事故:

2007年6月15日清晨,广东佛山九江大桥遭一艘运沙船撞击,200米桥面塌陷堕入江中。

——湖南省凤凰桥垮塌事故:

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境内在建的堤溪沱江大桥突然垮塌,造成64人遇难,22人受伤。

——黑龙江铁力市西大桥垮塌事故:

2009年6月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西大桥发生桥体垮塌事故,8台车辆和车上21人落水,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垮塌事故:

2009年5月18日,原定爆破拆除的该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现场24辆车被损毁,包括一辆公交车,造成至少9人死亡,16人受伤。

——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部分桥面垮塌事故:

2009年8月8日,一辆超载大型运煤车在途经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时,突然将该桥路面压塌数平方米,造成大桥第二跨的一个拱肋压断,卡车卡在大桥上无法动。

——重庆市彭水县红泥桥垮塌事故:

2010年5月26日,彭水县城至武隆方向约5公里处的红泥石拱桥发生主跨垮塌。

——吉林锦江大桥垮塌事故:

2010年6月8日,吉林省锦江大桥突然垮塌,一辆行驶在桥上的大挂货车连同桥面坠入锦江,一辆出租车驶到垮塌大桥处时坠入桥下,货车与出租车共7人,6人受伤。

——河南省栾川县伊河汤营大桥垮塌事故:

因遭遇特大暴雨袭击,2010年7月24日,潭头镇汤营村伊河汤营大桥整体垮塌,桥上众多滞留人员不幸落入水中,事故造成至少50人遇难。

——湖南省韶赣高速互通高架桥垮塌事故:

2011年5月26日,韶赣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高架桥发生脚手架、立柱和桥面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垮塌事故:

2011年7月14日上午,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北端发生垮塌事故,一辆旅游大巴车(闽H30953)坠入桥下,当场造成1人死亡,22人受伤。

——湖南省平江县永固桥垮塌事故:

2012年5月13日上午,湖南平江县永固桥被特大山洪冲击垮塌,多人落水。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坍塌事故:

2012年8月24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发生坍塌,四辆大型货车坠桥,3人遇难5人受伤。

(三)交通事故居高不下,被倒查责任的风险上升

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人、车、路三大因素,在近年来的交通事故中,交通运输部门干部职工被倒查责任的逐渐增多。

(四)日趋严厉的责任追究,成了管理者头上高悬的利剑

温州动车事故54人被追责。

湖南凤凰桥垮塌事故50多人被追责。

2011年,监察部直接参与调查处理1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其中结案9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6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269人中,省部级干部4人、厅局级干部33人、县处级干部62人,107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事故的党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生产事故的政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第四条规定:

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第八条规定: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第九条规定: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4.第十六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5.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

3.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5条相关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景资料:

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严重后果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强令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渎职罪有1条相关

--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何正确履职降低安全管理责任风险

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一方面,要履职到位,减少出现安全事故的机率,从而减少职业风险。

另一方面,要尽责到位,为上级正确决策当好参谋,合理规避职业风险。

(一)掌握行业管理法规制度,履行好养护管理责任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都对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关于公路养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及时组织对公路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和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设立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定时进行养护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大修、中修等工程作业及路况信息。

因公路养护或自然灾害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

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

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确需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报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2.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二)深入分析典型案例经验教训,把握履职尽责重点环节

1.一把手履职尽责应注意的关键环节

一把手履职尽责的关键环节:

应该从决策角度审视自己是否正确履职。

(1)是否执行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按“三定”方案、班子分工履行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具体职责;(3)是否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4)是否为涉及安全管理的重要部门配置足够人员;(5)是否保障养护管理特别是桥梁养护维修、检测等必要经费;(6)是否对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正确研究应对;(7)是否及时报告重大险情及非本单位所能解决的问题。

2.分管领导履职尽责应注意的关键环节

分管领导履职尽责的关键环节:

应该从组织管理角度审视自己是否正确履职。

(1)是否执行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按“三定”方案、班子分工履行自身职责;(3)是否组织制定涉及分管范围安全工作的计划报班子决策;(4)是否按总体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分管工作;(5)是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和进行应急处理。

3.部门负责人履职尽责应注意的关键环节

部门负责人履职尽责的关键环节:

应该从组织实施角度审视自己是否正确履职。

(1)是否执行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按“三定”方案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3)是否严格执行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规程;(4)是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和进行应急处理。

(三)把握事故调查方式特点,处理好工作中的细节问题

1.安全事故调查基本程序: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3)事故现场处理;(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5)事故事实材料收集;(6)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7)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8)事故图(表)的绘制;(9)事故原因的分析;(10)事故调查报告编写;(11)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整个过程相当严谨认真。

2.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特点:

(1)带着“高手”做调查。

(2)带着“眼镜”找问题。

(3)带着“本本”归责任;(4)带着“杀气”处理人。

3.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注意的细节:

(1)重要事项要有文为证;

(2)要注意工作档案资料的汇集;(3)涉及安全的审批等重要工作一定要讲究程序;(4)必须做但自己不能决策、自己无力处理的问题一定要向有关方面书面报告;(5)对安全隐患的反映要及时有效;(6)对安全事故处置要积极、及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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