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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终稿课件

焦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标准

一、平面布置

1、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50m。

2、回收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中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30m。

3、甲、乙、丙类库房20m以内不得设铁路岔道。

4、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内。

5、封闭式厂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6、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7、设备运行繁忙的地点,应设防护装置或是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8、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小于1m,仅通过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9、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距耐火等级一、二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14m。

10、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应10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11、粗苯车间建筑物最外边缘与脱硫车间建筑物最外边缘防火距离应大于10m。

12、厂内道路应有明显的机动车辆行驶的限速、限高标志。

1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二、备煤

14、煤塔上部的入口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

15、煤塔的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蓖格不得大于0.2×0.3m。

16、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7、粉碎机前应设电磁分离器。

18、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电压表及盘车自动断电的联锁。

19、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20、胶带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1)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

(2)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

(3)紧急停车装置

(4)自动调整跑偏装置。

21、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人孔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

22、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道,其倾角大约6度的应有设防滑措施,大约12度的应有踏步。

23、胶带输送机的传动装置、机头、机尾和机架等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1m。

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

24、胶带输送机运行时,禁止用铁锹等工具处理、清理、移动部位。

25、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三、炼焦

26、炉端台顶部应设操作工人休息室。

27、集气管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走台5m,其开、闭应能在走台上操作。

28、集气管应设事故用工业水管,操作台上应设清扫孔。

29、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和吸气管上的清扫孔盖和活动盖板,均应设小链与相邻的构件连接。

30、焦炉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护栏)应有安全钩。

31、焦炉机侧,焦侧平台应设灭火风管。

32、炉门修理站旋转架,上部应有防止倒伏的锁紧装置或自动插销,下部应有防止自行旋转的销钉。

33、炉门修理站卷扬机的升、降开关,应与螺旋架的位置联锁,并能点动控制,旋转架的上升限位开关必须准确可靠。

34、交换机室,预热器室、煤气主管道周围,严禁吸烟。

35、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过程中的音响报警装置。

36、交换机室或仪表室不应设在烟道上,用高炉或发生炉煤气加热的焦炉,其交换机室应配备隔离式防毒面具(当班人员每人一个具,并保持完好有效)。

37、出现下列情况,应停止焦炉加热:

(1)煤气主管道压力低于500Pa;

(2)烟道吸力下降,无法保证交换开、闭器等处,吸力不小于5Pa;

(3)换向设备发生故障或煤气道发生损坏,无法保证安全加热。

38、用焦炉煤气给焦炉加热时,应定期对煤气浓度进行检测。

下喷式地下室和侧喷式烟道走廊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探头。

39、禁止在烟道走廊、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

40、从上往下看喷火道内砖煤气管道应佩戴防护眼镜。

41、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装煤车开车前必须发出音响信号,行车时禁止上、下车,除行走时,按程序操作,司机室应铺设绝缘板。

42、推焦车、拦焦车、熄煤车应有信号联系、通话和联锁。

43、推焦车应设机侧工人休息室。

44、平煤杆、推焦杆应设手动装置,且应有手动自动断电装置。

45、推焦车中途因故中断推焦时,熄焦车、拦焦车司机,未经推焦车组长允许,不得把车开离接焦地点。

46、四大车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有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47、交换机操作时,必须按先关闭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操作。

交换机应有手动操作装置。

48、粉焦沉淀池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水沟应覆盖盖板。

49、凉焦台应设水管。

50、严禁向胶带上放红焦。

51、运焦胶带与振动筛应有按工序开车、停车顺序的联锁。

52、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严禁采用架空电线。

53、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54、自燃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55、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烟道走廊应设事故照明。

56、在同一轨道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57、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道档。

58、胶带输送机运行时,禁止用铁锹等工具清理转动部位。

59、存有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60、易燃、易爆、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穿着化纤服装。

四、冷鼓

61、鼓风机应设有下列仪表:

煤气吸力记录表、压力记录表、含氧表、油箱油位表、油压表、电压表、转速表、测振仪。

62、鼓风机应设与油泵的联锁、油压下降、轴瓦温度超限、油冷却器冷却水中断、鼓风机过负荷的报警信号。

63、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层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64、鼓风机轴瓦的回油管路上应设窥镜。

鼓风机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探头,高度为1.8-2.3米。

65、鼓风机煤气吸入口的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2.5m,冷凝液排出口的水封高度,应超过鼓风机设计压力加500~1000mm水柱。

66、初冷凝器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槽液面的高度差,不应小于2.0m。

67、鼓风机进口处冷凝液下排管的蒸汽吹扫气管,应设两道阀门。

68、电捕焦油器应设煤气含氧量超过0.8%时的报警信号,超过1%时自动断电联锁。

69、电捕焦油器的变压器等电气设施,应有可靠的屏护。

70、电捕焦油器应有泄爆阀。

71、贮罐、塔器及其它设备,应有下列醒目标志:

a.贮槽:

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温度;

b.塔器:

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c.其他设备:

编号、名称。

72、塔器、容器等设备的对外联络管线,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73、塔器,容器,放散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内放散管管口的高度应高出建筑物2m以上;

b室外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2m以上,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74、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装置。

75、煤气的输送管线、设备、储罐等,均应设吹扫或灭火用的蒸汽置换装置。

76、蒸汽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停汽时,与煤气管道的连接处应有盲板隔断或临时断开。

77、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并应符合《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防护栏杆高度应为1.05m,高度大于20m时,不应小于1.2m。

78、带盖贮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

79、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贮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

卧式贮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80、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固定监测报警装置。

五、硫铵

81、贮槽、塔器及其它设备的外壳应有醒目的标志

82、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83、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84、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硫铵饱和器母液槽的液封高度,应大于鼓风机的全压。

85、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

86、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87、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

88、应保证作业危险区夜间照明良好。

89、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台设备或机组均能可靠地隔断

90、腐蚀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下部。

91、酸、碱和甲、乙类液体高位槽,应设有满流槽或液位控制装置。

92、使用浓硫酸和装卸浓酸的地点应设有防酸灼伤的冲洗水龙头。

93、按《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等于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m

94、硫酸高位槽与泵房之间,应有料位报警信号或设大于进口管径的满流管。

六、粗苯

95、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96、洗脱苯生产工艺装置上应设有放散管,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构)筑物内设有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2)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97、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98、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

99、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100、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炉管漏油。

101、粗苯生产场所,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102、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CO、苯浓度的报警装置。

103、在较高的通行、操作或检修的场所,应设平台和防护栏杆。

防护栏杆的高度为1050mm,在离地高度等于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m

104、粗苯生产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05、粗苯生产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106、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系统:

(1)粗苯贮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槽区周围应设有消防给水系统;

(2)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贮槽室、均应设置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3)管式炉炉膛外和火嘴旁应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107、粗苯贮槽应设在地上。

粗苯贮槽应密封,并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

108、苯泵房应设有毒气体检测探头。

109、洗涤泵周围应有围堰

110、封闭式厂房内应通风良好,设备和贮槽上的放散管应引出室外,并设阻火器。

111、苯类贮槽设淋水冷却装置。

每罐设置1个高限液位报警装置,防止溢罐。

112、处理苯类的跑冒事故时,必须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并应穿防静电鞋或布底鞋,穿防静电服。

113、甲类液体装车采用鹤管装置。

114、装卸栈台、铁轨、车体及鹤管,应有可靠防静电措施。

七、精苯

115、精苯车间与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50m。

116、精苯生产区域围墙,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且正门应设门窗。

117、禁止穿带钉鞋或携带火种者及无有效防火措施的机动车辆进入精苯围墙内。

118、精苯生产区域内,不得布设化验室、维修间、办公室和生活室等辅助建筑。

119、精苯生产场所,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120、精苯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21、精苯生产区域内,在可能泄漏而造成危险的泵房等地方,应设固定监测报警装置。

122、洗涤泵的周围应有围堰。

123、精苯生产工艺装置上应设有放散管,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2)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124、精苯生产区域内的塔器、贮槽及其它设备的外壳上,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a塔器:

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和温度;

b贮槽:

编号、名称、允许最下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

c其它设备:

编号和名称;

a苯类贮槽宜设淋水冷却装置。

125、精苯生产区域内应设事故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事故照明能自动切换。

126、精苯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贮槽一侧不应开设门、窗。

127、精苯生产区域中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

128、初馏份贮槽应布置在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面与堤脚应做防水层。

129、初馏份贮槽上应设加水管,槽内液面上应保持0.2~0.3m水层。

露天存放时,应有防止日晒的措施。

130、精苯生产区域中的多层厂房,应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泵,塔器各层操作平台应有小型灭火机,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131、精苯生产设备和原料轻苯和产品纯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油等的管道与贮槽,应设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备与管线至少有两点接地;

(2)各种贮槽,直径小于20m的至少两处接地;

(3)除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

132、处理苯类的跑冒事故时,必须戴好隔离式防毒面具,并应穿防静电鞋或布底鞋,穿防静电服装。

八、脱硫

133、贮槽、塔器及其它设备的外壳应有醒目的标志。

134、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35、塔器,容器,放散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内放散管管口的高度应高出建筑物2m以上;

b室外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2m以上,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136、可燃气体或甲、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137、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

138、转动设备应设防护罩。

139、腐蚀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下部。

140、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141、按《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防护栏杆的高度为1.05m,在离地高度等于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m。

142、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产操作。

九、苯储罐区

143、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144、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固定监测报警装置。

145、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

禁止与油库无关的管道穿过其防火堤。

146、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槽或贮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147、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最大贮槽容量的一半。

148、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贮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

卧式贮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149、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按有效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

150、储槽组内,甲类与乙类丙类液体储槽之间设分隔堤,其高度不得低于0.5m,且比防火堤低0.3m。

151、甲、乙类液体贮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

152、单槽容量≤1000m3甲、乙类地上式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相邻大罐的0.75D。

153、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距装油泵房不得小于8m。

154、甲、乙类应采用装车鹤管、丙类液体装车,应采用有色金属管,管端头宜做成三通,距槽车底壁不大于250mm。

155、甲、乙类液体贮槽区,应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甲类液体贮槽区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156、管道穿堤处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严密。

157、甲、乙液体储罐距泵房的防火间距应15m。

158、泵房距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离不应小于5m。

159、距甲、乙、丙类油库20m以内不得设铁路岔道。

十、焦油储罐

160、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161、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

禁止与油库无关的管道穿过其防火堤。

162、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槽或贮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163、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最大贮槽容量的一半。

164、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贮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

卧式贮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165、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按有效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

166、丙类液体储罐间距不应小于罐直径的0.4倍。

167、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距装油泵房不得小于8m。

168、甲、乙类应采用装车鹤管、丙类液体装车,应采用有色金属管,管端头宜做成三通,距槽车底壁不大于250mm。

169、管道穿堤处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严密。

170、距甲、乙、丙类油库20m以内不得设铁路岔道。

十一、储气气柜

171、应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172、煤气设施应进行日、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173、煤气危险区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气柜加压房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174、可燃气体、液体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175、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176、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并且接地电阻值应小于于100Ω。

177、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

大型加压站的管理室应设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178、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179、加压站、机械房的值班人员不应小于2人,室内严禁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180、煤气加压机等可能漏煤气的地方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方法检查一次,机械房内的一次仪表导管应每周检查一次。

181、站房内须设有消防器材

182、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83、煤压机房属爆炸危险场所次高等级I区,其风机电机和配电盘、照明灯等电气设备应采用相应的防爆电器。

184、煤气罐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

185、湿式柜每级塔间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186、湿式柜出、入口接管一般分开设置,出、入口管道上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出、入口管道的设计应能防止煤气气柜地基下沉所引起的管道变形。

187、气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充气达到上限时能自动放散和手控放散;煤气罐下降到下限时,应有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188、湿式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189、湿式柜的水封在寒冷地带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190、湿式柜需设放散管、人孔、梯子、栏杆。

十二、职业卫生

1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192、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93、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

194、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㈠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㈡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在可能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十三、供配电

195、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

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

196、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197、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

19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199、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

变、配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200、电器设备的外壳,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接零、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

201、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得大于12V。

202、生产、贮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203、禁止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204、甲、乙类液体贮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

205、通往配电室的道路应通畅,配电室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206、以下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配电柜、控制屏、电缆金属外皮、接线盒及终端线盒之外壳体等。

207、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可用螺栓连接。

208、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金属管线或电缆的金属包线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十四、燃气锅炉房

209、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

210、每台锅炉至少应安装2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211、安全阀应装设排气管,排气管应直通安全地,并应有足够的流通面积,保证排气畅通,排气管应固定安装。

212、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应至少校验一次。

213、每台锅炉装有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在给水管的调节阀前、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安装有压力表。

214、每台锅炉装有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蒸发量≤0.2t/h的锅炉,可以装一个水位表)。

215、压力表玻璃不应破碎,表盘刻度应清晰。

216、水位表进行定期检查和及时正确的冲洗。

217、每台锅炉应设独立的排污阀,排污阀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的安全地点或排污膨胀箱。

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218、燃气锅炉点火前,必须炉膛吹扫,鼓风5分钟允许点火,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防止爆炸。

每炉设置1个火焰探测器,防止爆炸。

219、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固定监测报警装置。

十五、煤压机房

220、煤压机房应建立在地面上,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21、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

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222、煤压机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223、煤压机房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室内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应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224、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等可能漏煤气的地方,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方法检查一次,机械房内的一次仪表导管应每周检查一次。

225、煤气加压机房内的操作岗位应设生产控制仪表、必要的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

226、煤压机房内应设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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