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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docx

电子商务法概论

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其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第三,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建立在企业全面信息化基础上,通过电子手段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库存、服务以及人力资源等环节实行全方位控制的电子商务才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3)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B2G(4)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toC

电子商务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

(1)间接电子商务

(2)直接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按照使用网络类型分类:

(1)EDI商务

(2)互联网商务(3)Intranet商务

电子商务的形成与发展:

人类社会通过对微电子技术的普遍应用,实现了商业通讯技术与信息技术综合发展的现代化,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应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的形成于发展

主体的管制实质上也是一个市场准入和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含义:

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形式规范电子商务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成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

(2)技术规范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之一(3)开放规范(4)多重手段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1。

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具体表现为

(1)技术中立

(2)媒体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2、自治原则3、功能等同原则4、安全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的基本模式:

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书面文件、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文件与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书面文件、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展开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以,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上看,电子商务法应属公私法之融合。

电子商务法应属于交易形式法。

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第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式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着显著区别;第三,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立法模式:

一种认为应当分别立法在综合立法,即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

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准入准则和行为准则。

(1)行业市场准入法律规范

(2)业内主体有关行为规范的法律规范(3)行业间协调的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主要内容有:

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

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对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二是对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身份的鉴别手段;三是关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建立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电子支付法律规则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示范法》的目的即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准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1997年提出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订了框架。

美国犹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是采纳。

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表明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定制的道路。

俄罗斯联邦是世界上最早制订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之一1995年发布《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1997年下发了“信息存储标准站行要求”具体规定了交易的要求安全标准。

意大利1997年制定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并制定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

我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是哦1999年修改后的《合同法》,其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

《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1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要求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

香港于2001年1月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

1999年台湾省起草了《电子签章条例》。

电子商务实践中,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靠电子签名。

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手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

第二,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关规定。

第三,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类型:

进行该项经营活动的主体就是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尽管这是一个虚拟性的主体,但是该主题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电子商务按照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类型可分为:

企业型;网上银行;网上的商店和网上购物、拍卖等;网络服务;其他(与网上电子商务有关的认证机构、海关、税务机构和部门。

电信业务分为:

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

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按业务形态分类:

语音分类、数据类的、其他综合类的等。

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内容:

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存储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传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互联网分类:

1)经营性互联网络;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互联网。

我国从事互联网接入的单位:

1)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它们应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互联网经营许可证;2)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只须经有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批,而不必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接入互联网络经行国际联网。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

1)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由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注册域名相关规范: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国家信息化办公室,3)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互联网名称与地址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的问题的最终报告。

1)使域名注册人增强责任感,对所注册的域名采取责任的态度;2)使企图蒙混过关的恶意域名注册人无机可乘;3)保证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的一方能够及时,方便地与域名注册人联系,采取协商,仲裁,诉讼,调解等各种方式处理纠纷。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1)独立运营的权利。

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3)违约求偿权。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承担三项义务是: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买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下方式经行救济:

首先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其次是损害赔偿,要去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最后解除合同。

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义务。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类容记录义务。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义务。

作为卖方的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代替物或对标的物经行修理,救补;2)减少支付价款;3)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的要求损失赔偿;4)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互联网服务商(ISP与ICP)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又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著作权侵权责任)。

所谓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市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错过为前提的。

而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等,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与服务质量责任:

1)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2)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电子合同的要素:

要约、承诺、书面形式、签名盖章等具体条件和效力,商务活动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到网络空间进行时,受网络主体虚拟化、权限虚拟化、意思表示虚拟化得影响,电子商务中要约、承诺及合同的确定性、完整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抵赖性较传统合同中更难以确定和保障。

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被认为是一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即合意。

我国的《合同法》由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归为一类。

电子合同的概念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合同包还电报、电传以及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和以及网络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都是以电子脉冲形式传递信息的;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以交易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电子合同有三种类型:

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等。

电子合同的特点: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点;3、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相见3、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改动性

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

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EDI业务主要是在专用增值网络WAN上进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邮件以其快速、便利、成本低和可传递文件的优势,在许多方面超过了传统邮政的邮件投递业务);电子格式合同(最大特点是非协商性)。

我国《合同法》其要义有: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一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法责任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电子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主要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口头直接表达方式,而是采取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内容。

电子合同的缔约人:

其本质含义就是缔约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否则法律不会保护。

而意思表示的真实一致,要求行为人具有必需的心智和生理条件。

我国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电子代理人:

在电子合同的缔约人方面,还有一类特殊的主体,他们类似于现实交易中的代理人,在网络交易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电子代理:

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得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做出响应。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况,视为发件人发送: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要件:

这一主题应当是能够进行各种民事行为的、并能够对自身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

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

是指电子代理人使用不能妨碍交易双方真实身份和一丝表达,并应能够提供监视的手段。

特点:

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

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要约符合的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网上交易的分类:

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

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并向要约人做出;

(2)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规定: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位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猪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撤回:

是指意思在表示到达对方之前和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表示效力的行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成立:

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

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2)它们的构成条件不同(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合同生效的条件:

(1)具备合法的缔约人

(2)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不真实电子合同生效问题:

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一致是合同生效的核心要件,有两个要素:

即主观要素——内心意思;客观要素——外在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又分为主观原因的不真实和客观原因的不真实

在电子商务中订立合同的两个错误:

(1)单方错误时最突出的问题

(2)数据电文的重复传输也是造成错误的重要原因

电子商务合同不受其本人错误影响的条件:

(1)电子代理人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

(2)对方得知错误的存在后,及时将错误告知电子代理人一方,说明了其不愿受错误数据电文约束的意图(3)对方没有从交易中获得任何利益。

电子格式合同及条款的特殊性表现在:

第一,在电脑软件授权使用合同中,存在用户只有在安装完软件后才能完整地看到全部的合同条款内容的情况,那么软件安装过程中的所有协议是否当然约束用户?

第二,在网络服务合同中,服务商提醒用户阅读服务协议或将为此作为下一个步骤,蛋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读这些条款,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确认或同意,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应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内容,明确规定:

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醒用户对可能引起用户对可能一起争议或需要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这种合同是可变或可撤销的合同,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读这些条款,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确认或同意,则视为对格式合同表示同意。

合同的履行:

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可分为标的(包括有形货物、无形信息和电子化服务等)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两个方面。

有形货物:

包括电子信息的有形媒介。

电子合同履行的特点:

(重要特点)电子数据的使用(另一特点)电子代理人的广泛使用使得履行不仅是无形的,而且是自动的。

验收:

包括检验和接收两个方面,对于债务人交付的电子信息形式的商品或服务,债权人必须及时检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签名的概述:

从最初的画押到手书签名,再到各种盖章都可视为为了满足签字要求,为单据形式和内容已及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确认。

1566年法国在《德穆林恩法案》中首次正式承认了签名的法律效力。

此签字在本质上具有独特性、排他性。

电子签名的意义:

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最关键的问题——安全问题。

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

(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

(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的更改隐蔽性(4)电子签名的不安全性

电子签名的脆弱性:

主要在于在网络环境下其安全性较之其传统签名更易收到威胁,可能造成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电子签名的优点:

在信息的保密性、抗否认性、完整性、防篡改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身份确认方面,可以提供更高的可性度和安全性。

电子签名的定义:

广义的包括一切能够鉴别当事人身份、表明签字者确认文件内容并且同意受其约束的技术手段。

狭义的是指数字签名,专指以非对称密钥加密方法生成的电子数据串

数字签名是作为制作电子签名的唯一方式

电子签名定义采用的技术:

即非对称系统和哈希函数。

介于两者之间的称为强化电子签名。

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独特性、辨识力、可靠性、关联性。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17条规定:

在签署时能确认某电子签名(a)对该使用人而言是独一无二的(b)能够鉴别该使用人(c)在该使用人的完全控制之下一某种方式生成(d)与电子记录存在这样的联系;如果记录被改动,电子签名也随之失效。

电子签名的实现技术:

电子签名就是一种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技术手段。

生物识别技术的种类:

1、指纹识别技术2.视网膜识别技术3.声音识别技术

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

量子计算机是以量子力学原理直接进行计算的计算机,使用一种新的量子密码,即利用光子的相位特性编码。

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

1.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不同的报文所得到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惟一的。

2.发送方生成报文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对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3.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4.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非对称密钥也叫公开密钥加密

公钥算法得到的两组数字串:

其中一组作为公开密钥,一组为私人密钥

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优点:

单钥加密技术在加密时的密钥与用于解密的密钥相同,用于网络传输数据加密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漏洞,因为在发送加密数据的同时,也需要将密钥通过网络传输通知接受者,第三方在截获加密数据后只需在获取相应密钥即可将数据解密使用火进行非法篡改。

公钥基础设施PKI:

PKI由公开密钥密码技术、数字证书、证书发放机构和关于公开密钥的安全策略等基本成分共同组成。

认证机构CA:

PKI的核心执行机构是认证机构CA。

CA认证机构在我国被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CA的组成:

主要有证书签发服务器,负责证书的签发和管理,包括证书归档、撤销和更新等;目录服务器负责证书和证书撤销列表(CRL)的发布和查询。

CA组成的层次结构:

第一级是根CA(ROOTCA),负责总政策;第二级是政策CA(PCA),负责制定具体认证策略;第三级为操作CA(OCA),是证书签发、发布和管理的机构

RA是数字证书的申请注册,审批、校对和管理机构。

RA为注册中心;LRA为远程本地受理点

电子商务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

各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

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

数字签名的实质:

是一段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数字串,这段数字串同时也是对所发送信息真实性的一种证明。

《电子交易法》一方面规定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中立性,是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做出的特别规定。

这种立法既保持了技术中立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又不失现实性、可信性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第6条规定了一项电子签名视作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

1.签名生成的数据在其使用范围内与签名人而不是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2.签名数据于签署时处于签字人而非任何其他人的控制之下3.在签名完成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4.如果对签名的法律要求其目的是对签名涉及的信息的完整性提供保证,凡在签名后对该信息的任何篡改均可被察觉。

欧盟关于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的条件:

1.只能和惟一的签名者相连2.使人能够识别签名者3.以一种能使签名者排他的控制该签名的方式生效4.和信息紧密相连,以至于任何外来的改动都能被发现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主要涉及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签名立法问题是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其中数据电文是指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于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优点:

1.内容简练(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紧凑)2.可扩展性3.灵活自治原则(这是因为《电子签名法》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消除法律障碍,至于具体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政府尽量的少干预,为信息技术时代网络立法的这一原则奠定了基础)4.与国际接轨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缺点:

一是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所有功能。

二是法律中对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

三是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一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电子签名要取得与传统签名同等法律地位,可以通过立法、司法或合同约定等三种途径实现。

其中最主要的德还是立法途径

电子认证的概念:

是指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电子认证的类型:

1.站点认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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