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局防灭火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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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局防灭火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灭火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制定《丰城矿务局防灭火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坪湖矿、建新矿和尚庄矿,云庄矿、新洛公司和丰龙矿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制。

1.矿长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防灭火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

矿总工程师对防灭火的技术管理负责,其他的副矿长(或副总)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负责。

2.防灭火专业机构隶属于通风部门管理。

通风、生产、机电、供应、财务、救护、安监等职能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防灭火业务管理负责。

通风部门负责自然发火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然发火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第四条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

1.在制定生产长远规划和安排采掘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2.在采区、工作面设计内容中,必须包含有防灭火设计和措施。

在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门章节编制防灭火方案和措施,防灭火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召集相关部门(或人员)组织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加强防灭火的技术资料管理。

对防灭火系统图、工程设计、台帐和记录、报表和牌板实行规范管理,使其符合要求。

4.推广应用防灭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确保其安全生产。

5.加强防灭火工作技术培训。

在年度培训计划中必须对“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课时等进行具体安排。

6.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每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处理火灾事故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矿长签字后,及时向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报告书、矿井火灾情况统计月报表、矿井防灭火情况季报表。

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附录1,矿井火灾情况统计月报表的格式见附录2,矿井防灭火情况季报表的格式见附录3。

第五条必须提取足额生产安全费用,保证在防灭火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必须定期检查防灭火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下达文书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防治自然发火

第一节自燃煤层开采

第七条按照《规程》要求,必须完成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等工作。

1.新采区进行1次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

2.每年在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同时,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对煤层的自然发火期进行确定。

第八条巷道布置、支护型式和开采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区上、下山应布置在岩石中。

2.留设的煤柱宽度不得小于6m,并严禁巷道在隔离煤柱中掘进。

3.回采工作面的尺寸设计应参考煤层的自然发火期和回采推进度等因素。

4.煤巷支护应采用锚网支护。

5.穿层巷道、煤巷穿过地质构造带等应采用锚喷支护。

6.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第九条回采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在进、回风巷口选择顶板较好地点存放足够数量的建筑材料,为砌筑防火设施作准备,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加强采空区“三带”(即冷却带、氧化带和窒息带)管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氧化带宽度,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

第十一条煤巷掘进和巷修施工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在巷道顶板及两帮出现冒顶或片帮造成煤体破碎,漏风呈层流或过渡流状态时,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采取清除破碎煤体和背板抹泥、喷浆、充填封闭、充填固化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简化系统,优化巷道,提高矿井抗灾变能力。

1.改造矿井通风系统,保证主扇与之匹配,其风压不宜超过3000Pa。

2.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

3.应正确选择位置砌筑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并对其前后10m范围的巷道顶帮进行充填固化处理。

第十三条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漏风管理。

1.回采工作面开采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采动压力的破坏影响,防止裂隙形成漏风通道。

2.回采工作面开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砌筑防火密闭进行永久性封闭。

3.对井下废弃巷道、盲巷和其他空洞必须砌筑密闭,及时进行封闭。

第十四条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井下高温等火情隐患。

1.准确判断高温点的位置,采取均压、洒阻化剂、注浆、注凝胶等处理措施。

2.建立一氧化碳和温度等动态监测系统,对高温点实现有效监控。

3.定期观测或取气样化验分析,检验处理效果。

4.每班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处理。

5.建立高温点管理台帐和卡片,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注高温点的位置。

第二节防火密闭

第十五条采用防火密闭封闭回采工作面前,必须制定封闭方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封闭方案应有方案图和方案说明书。

1.方案图应包括:

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等内容。

通风系统图应按统一的符号和文字标明密闭的位置、漏风的路线和有关的通风设施。

通风网络图应标示封闭区与系统的连接关系,标明节点号和节点压能值,并要求网络图自下而上绘制进风段、用风段和回风段,用虚线标示漏风路线。

2.方案说明书应包括:

基本情况的分析、封闭范围的圈定、密闭位置的选择、密闭结构的选择、观测系统的确定、方案实施的安排、封闭效果的预计、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设计采掘方案时,必须预先考虑减少盲巷以及砌筑防火密闭的位置,同时仍需考虑防火密闭出现问题后是否留有增补密闭的位置。

1.密闭应采用掏槽结构(或锚杆注浆结构)。

煤巷必须掏槽,帮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5m,顶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3m,底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m;岩巷必须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2.对巷道状况较好的地点,密闭应至少设置1道,墙体厚度不得小于800mm;对巷道状况较差的地点,密闭必须设置2道,密闭的间距不得小于3m,之间使用粉煤灰、黄泥浆或其他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直至填满填实为止。

3.密闭必须留设专用管,其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观测管(直径不小于25mm)安装在距离底板高度为墙高的2/3处,用于观测压差、气温和取气样。

(2)注浆管(直径不小于100mm)安装在密闭靠顶部,以备注浆使用

(3)在内高外低处的密闭安装放水管(直径50mm以上),其带有水封结构或安装阀门,距离底板高度为0.3m,用于观测水温、释放积水。

4.密闭外墙面和密闭前的巷道围岩5m范围必须采用喷浆方法联成一体,同时应采取壁后高压注浆等方法,保证其封堵严密。

5.密闭前必须按标准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栅栏方格应为200mm×200mm。

第十七条对每个防火密闭都必须具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实行挂牌管理。

1.每个密闭必须在矿井通风系统图上标注,分区域进行编号,并建立密闭管理台帐。

2.发现有火情隐患必须及时汇报,启动预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管理台帐。

3.每次密闭检查,1组同行不得少于2人。

第三节防灭火系统和装备

第十八条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注浆系统。

1.每月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安排防灭火注(洒)浆计划。

计划内容应包括:

注(洒)浆地点、时间、进度、注(洒)浆浓度、注(洒)浆量和注(洒)浆措施等。

2.防灭火注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注浆材料必须选择高岭土、黄泥、粉煤灰等不可燃材料。

(2)注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注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

(3)注浆站可采用地面集中式或井下移动式布置,井下移动注浆站的位置必须设在进风侧。

(4)注浆方法:

依现场情况可选用采前预注、随采随注、采后封闭注浆,地质构造带附近可选用预防性注浆。

(5)必须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等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必须建立健全矿井气体分析化验室,并配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

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3.测定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和压差的仪表。

4.测定酸度的装置。

第二十条必须建立健全矿井反风系统。

反风系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每月对反风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二十一条必须建立健全供水消防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1.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消防系统供水水压和水量、消防管路敷设和管径选择、设置消防栓箱和喷雾地点等应符合要求。

2.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必须进行一氧化碳浓度、温度、负压等防火参数的动态监控。

3.通信联络系统必须以调度室为中心形成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在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通讯。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二十二条必须建立健全防火参数定期观测制度,要求每月制定观测网点设置计划,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1.每周至少对采空区防火密闭进行1次观测和取气样分析。

观测内容应包括: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温度以及密闭内外压差等防火参数。

每班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对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进行1次检查。

2.整理和分析观测结果,绘制变化曲线,并形成书面预报单,及时向调度室及矿总工程师报告。

3.采取有效措施,应及时消除温度超过35℃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0.0024%等火情隐患。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防火参数动态监测系统,其传感器安设种类、数量、地点和位置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1.采区回风巷、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等传感器,对其防火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2.防火密闭有异常变化时,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对其火情隐患进行动态监测。

3.避难硐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等传感器,对其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4.皮带运输机必须装设火灾报警装置。

5.瓦斯抽放管道应装设管道监控系统。

第四章防治外因火灾

第二十四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取暖,井下油类存放,井下烧焊作业,钻孔施工等防治外因火灾措施,必须按《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若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影器材入井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有通风、安监人员全程监护。

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

入井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和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的胶带、缆线、风筒、塑料网等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的试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皮带运输时,必须装设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二十九条井下爆破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第三十条井筒及井底车场,主要进、回风巷与主要绞车道连接处,皮带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等地点,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五章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应在火灾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附录4,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附录5。

第三十二条消防列车应存放在生产水平的消防材料库或专用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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