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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预警报告

xxxxx公司

-----商标品牌预警报告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经营比有形资产经营具有更大的营运空间。

知识产权的升值比起有形资本的扩张来说,可以具有更快的速度、更大的空间。

以有限的资金巧做知识产权,是企业快速成长的途径。

此外,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着时间性、价值的不确定性等风险,知识产权的营运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简言之,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是双刃剑,用得好就是利润来源,不重视或失误就会造成巨大损失。

在今天,企业已经认识到,品牌是决定市场商战胜负的关键因素。

当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企业在竞争日剧的市场上懒以生存的不仅是产品本身及其技术水准等,其品牌等无形资产更能让企业的产品及服务有别于竞争对手的一般产品或服务,从而成为竞争差异化的核心元素,成为竞争致胜的重要筹码,进而摆脱价格战的烦恼,创造出较高的利润。

当前,世界范围内兼并、重组浪潮风起云涌,商标品牌营运正在成为企业实施全球化战略的重要手段。

制定并实施切实有效的商标品牌营运战略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当务之急。

 

一、“慧点科技”商标1-45全类别近似商标查询

申请人名称

商标名称

商标类别

商标法律状态

北京慧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慧图科技

9

授权

重庆慧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慧点

9

授权

慧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慧钢科技、慧帝科技

9

授权

无锡市慧东科技有限公司

慧果科技

1

待审

慧纳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慧纳科技

3

授权

成都时代慧道科技有限公司

慧道科技

7

授权

洪明溪

汇点

11

授权

罗福明

惠电

11

授权

温州市公义托运部

惠典

11

授权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彗典

12

处于公告期

德和(常州)木业有限公司

汇典

19

授权

周克林

慧点

20

授权

詹建波

汇典

20

授权

厦门汇典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汇典

21

待审

深圳市汇典贸易有限公司

汇典

24

授权

北京慧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慧点

25

授权

陈少楷

汇点

25

授权

柴同标

慧典

29

待审

李国深

汇点

30

公告

水雷

会点

32

授权

上海深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汇点

36

授权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彗典

37

公告

吴少河

汇点

41

授权

通过上述近似商标查询,分析可知:

1、目前北京、重庆企业中存在与“慧点“字号相类似的企业--北京慧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重庆慧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目前在第25类、第9类、第20类等类别出现“慧点”相同商标;

3、目前1-45类中近似“汇典、汇点、惠典”等读音相同,但字形不同的近似商标不下100余件;

二、慧点科技商标体系建设:

贵公司目前主要在第9类为科研仪器及器械、第42类为科学技术研究与服务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第41类教育,娱乐活动、第38类电信共四个核心类别进行商标保护。

 

1.鉴于贵公司“惠点科技’商标与贵公司商号相符,其经常使用该商标对外推广,故该商标已经成为贵公司最为核心的商标。

而目前贵公该商标只是在42类、41类、38类、35类、9类中注册,故该商标并不对抗其他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注册或者是在相同类别上的不同产品上注册,故为了更好了保护贵公司的商标权益免遭损害及打击市场上假冒,盗用“慧点科技”商标的行为。

故建议贵公司应当将其该主要核心标在其他类别扩张注册。

2、加强子商标的注册工作,子商标不仅可以分享主商标的资产,又可以丰富与突显具体产品的个性和特点。

如贵公司已开发的DCI.Indi.office4.0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将其该名称注册申请商标保护。

故建议贵公司应当将其所有产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保护.

3、针对“慧点”商标进行防御商标注册申请

借鉴用友软件公司商标防御性保护办法-将“永友、拥有”等一系列的近似或者类似与“用友”商标进行了商标注册保护的。

故建议贵公司可将“慧点科技”等商标进行防御性保护,例如“汇点、汇典、惠典、会点、会典、huidian“等一些列的防御商标,进而有效防止他人搭便车或攀品牌的现象出现。

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上尤其是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及品牌归属越来越重视。

因此建议贵公司应当考虑将该品牌打向世界,完成在海外国家的商标注册工作,保护国际贸易渠道顺利畅通。

防止商标海外抢注情形出现:

如“王致和”、TCL”“海尔”等海外商标被抢注。

三、商标品牌营运

(一)商标权入股

1、商标权所有权投资入股

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

这时,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商标。

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

这时,被投资企业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2、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

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般情况下,商标所有权入股比较常见并容易被对方股东接受,而商标使用权入股则往往出现在该商标比较知名的情况下,否则不易为对方股东接受。

商标使用权的经营除了将使用权入股合作开设公司盈利外,更为常见的是单独许可他方企业有偿使用商标,每年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但并不参与对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红,这是商标所有权与商标使用权入股的区别。

将商标作为投资许可他人使用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应当首先解决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纷争,只有商标撤资后一方当事人继续使用原来作为投资的商标时,才能够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3、以商标权投资入股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企业商标管理的规定,公司在以商标权投资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以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

二是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商标管理

1、商标的评估

商标评估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就是对商标在某一特定时间的使用价值进行测算,即由一定的机构为了特定的目的,遵循客观公允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商标的现时价值进行评估。

我国首例商标评估是1993年对青岛啤酒的商标评估,价值为2.07亿元。

这次评估使人们开始注意商标及其他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

此后我国的评估机构也对一些企业的商标进行评估,2005年中国最有价值的品牌,海尔702亿元、联想470亿元、红塔山469亿元、五粮液338亿元……。

有的还以商标的价值作资本入股投资。

如杭州中药二厂以“青春宝”商标价值500万元向一家香港公司投资;洁银日用化工厂与美国“高露洁”公司合资时,“洁银”商标以200万美元作价入股;金鸡鞋油“金鸡”商标作价2000万元入股,相当于其固定资产的价值。

商标不像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实物一样占有一定的空间,权利人可以控制、支配,他人可以直观。

商标是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服务的,是一种不具物质实体的资源,是企业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但它却是一种财富,是企业能收益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无形性决定了在权利的产生、使用、终止、法律的保护有所不同。

如商标的产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注册,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才能享有专用权。

而这种专用权有一定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还有一定的时间性、地域性,这是界定商标无形资产的基本元素。

只有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并在市场上公平竞争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才能表现其自身价值。

商标权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价值在于不断拓展和覆盖市场。

如果企业注册的商标只是束之高阁,未在商业流通领域中使用,那么商标即失去了价值的基础,这种商标称为“死商标”,是不可能利用它来获取经济效益的,也就不能独立地表现其自身价值,不能列入无形资产的评估范围。

2、注册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种商标尚无明确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防御商标注册对企业来讲确实是大有好处的。

首先,防御商标注册是最有力的保护手段。

从商标专用权来讲,可以扩大基础注册商标禁止权或排他权的范围,在防御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他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将被驳回;从保护驰名商标的角度来讲,对于与驰名商标有可能产生混淆的商标虽然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直接予以驳回,但防御商标制度可以对他人的注册防患于未然,保证商标注册人最前置的法律救济。

其次,防御商标注册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

它不仅是保护企业通向市场的通行证,还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

“万宝路”集团总裁马克思韦尔对商标的价值有一精辟的论述:

名牌就是企业的最大资产,企业的品牌如同储蓄的帐户,当你不断用产品累积其价值,便可尽享其利息。

企业将基础注册商标和防御商标加以有效、灵活地营运,可以提高企业总体资产质量,成为企业创造优良融资环境的有效手段;它还是合资合作中资产作价的量化指标之一;在产品宣传中,防御商标价值在于能够给予大众或媒体以确切的信息,有利于扩大品牌知名度;防御商标注册成功后还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也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

再次,防御商标可以为企业综合性、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综合性、多元化发展”已成为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

杭州娃哈哈集团当初并没有想到自已会生产医用保健品、瓜子乃至童装,但它比较有远见,有强烈的防御商标保护意识,在这些商品上都注册了商标,取得了比较好的市场效果。

然而某些企业在创业之初仅仅在核心产品上注册商标,等到经营规模扩大后才发现,该商标在其他多个商品或服务上已被他人抢注,自已已不能够使用该商标开拓市场,或只能付出高额的商标使用许可费,令人悔之晚矣。

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商标是企业的名片,经常面临着被抢注、被弱化等危险,而防御商标的注册是一种主动的防御,也体现出商标注册人防患于未然的长远意识。

为了提高无形资产价值,加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企业应该采取包括防御商标在内的多种策略对商标进行保护。

由于《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这就是说,只要他人与在先注册的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在同一类或属于类似商品,仍然可以用与在先注册的完全相同的商标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获准注册(属于驰名商标的除外)。

这样,当某一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盛誉后,他人就有可能不经任何人同意将该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使用或予以注册,以利用该商标在市场上已经树立起来的良好信誉,轻而易举地推销自己的商品,赚取高额利润。

其结果,一方面,混淆了商品的来源,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也使该商标的良好声誉和该企业的形象受到了损害,最终使该商标失去显著性。

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非驰名商标所有人可将自己的商标在各种不同类别的商品(主要是非类似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这一做法即称为注册防御商标策略。

3、被撤销企业的商标处理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47条:

被撤销企业的商标仍可以转让。

在该企业被撤销一年之内,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政府主管机关应当已经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成为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作为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持其与政府主管机关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被撤销是企业终止的事由之一。

企业被撤销后,原企业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不自然移转。

依法承受其商标专用权的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自企业被撤销之日起1年期满,其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

但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放任自流。

反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需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规范。

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做了规定。

此条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只要不违反此条规定,其未注册商标就可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

否则,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即商标使用人对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需要来决定。

尽管如此,总的讲,因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而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

所以,在实行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是弊大于利。

(三)商标与商号

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厂商名称属于九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

在厂商名称中字号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时又为商标文字。

如Sony(索尼),Toshiba(东芝),Benz(奔驰),Microsoft(微软)等,既是公司字号,同时又都是该公司产品的商标文字。

商标文字是字号的一部分或者字号是商标文字的一部分。

  我国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在所申请的产品上使用,并禁止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

而在非同类产品上使用类似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需要具体分析,但恶意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和字号是绝对禁止的。

例如在建筑材料或医疗用品中使用国际知名的Sony(索尼)或Benz(奔驰)商标、或建筑、医疗用品行业中的企业以此为字号,虽然与该两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同,但是,仍然足以引起公众和消费者误解,应当属于恶意侵权。

所以,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将商标与字号二者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以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因此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名企业的字号往往是消费者或公众所熟知的特定符号。

但企业名称却按行政区划和级别进行注册登记。

如在地级市的区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区级,如此类推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

企业字号在所注册的行政区划内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

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应当具备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和字号权的法律意识。

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注册,这是商标和字号获得法律保护的第一步。

  二是发现有侵犯自己商标权或字号权的情形,应当及时通过行政方式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请求查处,或以司法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是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点扩大时,应尽快申报驰名商标。

因为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为此,企业应保管好有关资料,以便申报用。

如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资料;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以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资料等。

 四是在企业发展中,还应提高商标权和字号权保护意识。

当然,企业具有商标和字号保护意识并不是一切都自己做,而是需要将其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来看待和谋划。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专业化,在实际处理商标权、字号权时,最好还是聘请专业人士代为处理,以免处置不当造成损失。

(四)商标国际注册需注意的问题

中国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

有的认为办理商标注册很麻烦,因而不愿到商品进口国去办理注册,有的认为等自己的商品出了名再注册不迟,还有的认为自己的商品还不够销,注册不注册一个样。

忽视商标国际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

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由于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特点,要求在出口商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都应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就得不到那个国家和地区的保护,而各国的商标法和基本要求不同,因此,要使商标顺利获得注册,有必要研究和了解注册国家商标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做好商标国外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注册国家的商标法

由于各国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同,因此必须先弄清楚这个问题。

主要了解注册国是否和中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

如果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按国民待遇原则双方都可以在对方国家申请注册商标。

如果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需了解该国是否适用国民待遇,即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都可以去申请;还是按对等原则,那就是申请人的国家允许对方去申请商标注册,对方也允许申请人的国家国民申请注册。

2、了解注册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在商标权的取得方面,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适用原则。

了解商标权是如何取得的以及哪些国家适用哪种原则,对企业拓展目标市场的出口和采取不同的商标权获取方式非常有利。

3、了解申请注册国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以及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要求。

比如,商品分类是采用国际分类法还是本国的分类法。

4、了解注册国哪些标识不能注册为商标

由于各国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等种种原因,在商标使用上均有各自特殊的规定,因此,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很好地了解这些情况,以避免申请注册不被批准,或者被批准后也使商品销售不出去,造成贸易上的极大损失。

5、对商标注册进行申请前的查询

凡是要在某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前应该查询一下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避免申请后不能获得批准。

当然,这种查询也并非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如果认为自己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民族特色,不大可能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当然也可以不进行查询。

6、聘请代理人通过商标组织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好处

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最好聘请可靠而又有能力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申请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这不仅是因为各国商标法都有这种规定,而且也因为代理人熟悉本国的商标法律,在申请过程中及以后维护商标权利中,能为申请人出主意,克服申请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

(五)通过诉讼实施商标增值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下列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

四、结语

以上是我司对贵司商标品牌预警保护的初步建议。

当然,由于我们与贵司的接触尚浅,对贵司的需求尚未能够深入了解、沟通,此报告稍显宽泛。

敬请不吝提出建议和意见。

未来,我司将继续关注贵司在此领域的进展和措施,希望有机会为贵司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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