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6053417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x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docx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

消费品范围的界定

和进口消费品相关的定义:

“进口消费品”是指为直接或预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办公和娱乐等使用需要,通过从境外进口被人们获得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产品(包括其组件、部件、附件)及其包装,但不包括附表所列产品。

(采取“概括+排除”的方式界定消费品的范围,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主流的定义方式,符合国际惯例。

在排除的过程中,首先要将已有专门安全立法的食品、农产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核安全设备、发射性废物等排除,并以概括性的兜底条款扩大一般消费品的外延。

“不安全消费品”是指:

产品不符合消费品法律法规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存在产品缺陷且已经或预期对消费者或公众造成重大伤害风险。

“制造商”是指任何以其名义或商标设计、生产产品,或取得授权后以他人名义或商标设计、生产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进口商”是指从境外进口商品并交付境内消费者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但携带物品入境的个人除外。

分销商和零售商统称为“销售商”。

“分销商”是指以商业行销为目的,出售消费品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出口商、零售商。

“零售商”是指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消费品交付给消费者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是指为消费品的仓储、运输提供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不是消费品的所有者。

“经营者”是指包括品牌商、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以及进口消费品的收货人在内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附表:

消费品例外清单

除外产品

对应法律法规

除外产品定义及相关条款

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

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

第二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狩猎用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文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13年)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和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但《食品安全法》未涉及的预期和食品接触的产品纳入《消费品安全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烟草专卖品(但单独出售的烟斗、过滤嘴、电子香烟等纳入《消费品安全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1991年)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主席令第45号,2001年)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杀虫剂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和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涂料等家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消防设施及消防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私人飞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1995年)

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游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83年)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动植物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7年)

动植物及其产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国外设计风格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