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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行政救助的方法

婚姻家庭行政救助的方法

  篇一:

婚姻家庭法

  篇二:

婚姻家庭答案

  婚姻家庭:

作业一

  作业1:

第一大题:

DDDAC、CADBC

  第二大题:

BD/BCD/BD/BCD/AB/

  第三大题:

错错错对对、错错对错错第四大题: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范围比虐待要广,包括对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

  3、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拟制血亲:

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五大题:

1、答

(1)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强制。

(2)内容: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有一发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

婚姻法有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规定,体现了婚姻问题上的自由和纪律的统一,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

  2、答

(1)概念:

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2)特点:

①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

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

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作业2、第一大题:

BDBBD、DCBDB

  第二大题:

ACD/ACD/BDE/ABCDE/ABDE

  第三大题:

错错错错错错错对错错

  第四大题:

1、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抚养:

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3、收养:

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大题:

1、答

(1)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是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属于夫妻特有财产的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答: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是:

①性质相同。

婚姻无效和撤销都是对违法婚姻的处理,不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②法律后果相同。

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它们的区别是:

①形成的原因不同。

②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不同。

③请求权行使的主体不同。

④程序不同

  3、答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必备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4分

(2)禁止条件:

①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②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③禁止有配偶者结婚第六大题:

1答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

  

(2)多年的抚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父母子女之间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4)婚姻法中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不单单是考虑是否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影响后代的健康;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直系血亲之间不得通婚在我国是社会公众都接受的伦理观念,而法律是人们能够容忍的伦理道德底线。

  作业3、

  第一大题:

CDACC、BBBBA

  第二大题:

ABCD/ABCD/ACD/ABC/ABD

  第三大题:

对错对错错错对对对错第四大题:

1、诉讼离婚:

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

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2、行政离婚:

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之为登记离婚或非讼离婚。

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的解除

  3/经济帮助:

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救助,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救济措施。

我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4/家务补偿:

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的简略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大题:

1、答

(1)法定条件:

①离婚确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②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法定程序:

①申请。

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

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付和证明:

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②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③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同意达成一致协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2、答

(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

(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

  第六大题:

(1)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遇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应当由小雅(女方)抚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雅的女儿仍在哺乳期内,所以应当由母亲抚养。

  (3)应当归小雅所有。

因为这8万元属于小雅的婚前个人财产。

  (4)背投电视应当判归赵伟所有,因为背投电视属于赵伟的婚前个人财产

  作业4、

  第一大题:

ABBDABAAAA

  第二大题AB/AB/ABC/BA/BCD

  第三大题:

错错错错对错对对错对

  第四大题:

1、离婚损害赔偿: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2、涉外婚姻:

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籍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

狭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3、救助措施:

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4、民族婚姻:

是指少数民族在本名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与复婚。

  第五大题:

1、答

  

(1)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其由法律的性质、立法机关的权限决定。

  

(2)我国婚姻法是全国性的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

(3)同时,根据《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规定,变通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

2答

(1)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2)构成条件:

过错方有法定过错;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第六大题:

(1)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2)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

  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3)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4)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法综合测试:

第一大题:

DDDBBABCAC

  第二大题:

ACE/AC/AD/BCD/ABCD

  第三大题:

错错对错错对错错错对

  第四大题1答:

  

(1)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是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2分

  

(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属于夫妻特有财产的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分

  2.简述我国婚姻法的空间效力。

答: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

但是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

特别行政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婚姻法对人的效力: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切公民

  3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五大题:

1答

(1)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2)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

  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3)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4)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2答

(1)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遇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应当由小雅(女方)抚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雅的女儿仍在哺乳期内,所以应当由母亲抚养。

  (3)应当归小雅所有。

因为这8万元属于小雅的婚前个人财产。

  (4)背投电视应当判归赵伟所有,因为背投电视属于赵伟的婚前个人财产。

  篇三:

婚姻家庭法1、2、3、4次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1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每小题2分,共20分。

  

  

  10.:

B

  第2大题

  D

  C

  B

  BC

  BD

  第3大题

  判断题

  1.错误

  2.正确

  3.错误

  4.正确

  5.错误

  6.错误

  7.正确

  8.错误

  9.正确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

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

  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2)特点:

①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

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

  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

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每小题2分,共20分。

  

  

  第2大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3分,共15分。

  BE

  BC

  CD

  4.ABCE

  BCDE

  第3大题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每小题1分,共10分。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错误

  5.错误

  6.正确

  7.错误

  8.错误

  9.错误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

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急性的养育。

  3.抚养:

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4.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5大题

  简答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必备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2)禁止条件:

①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②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③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是要式法律行为;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3.简述收养人的因具备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6、8、10、11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30周岁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6)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第6大题

  案例分析题(结合案情根据提问回答问题。

本题11分)

  1.王海与赵红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王海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疾病。

为达到与赵红结婚的目的,王海一直隐瞒病情。

2002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赵红发现了王海的病情,王海也如实相告。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此病很难治愈且极易传染他人,赵红思之再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

  

(2)王海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3)不服法院判决时可否上诉?

  

(1)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2)不能。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不能。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三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每小题2分,共20分。

  1.A

  3:

D

  

  第2大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3分,共15分。

  BCD

  CD

  BCD

  BCD

  5:

ABD

  第3大题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每小题2分,共20分。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正确

  5.正确

  6.错误

  7.错误

  8.错误

  9.正确

  10.正确

  第4大题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

每小题5分,共20分。

  1.行政离婚:

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之为登记离婚或非讼离婚。

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的解除。

  2.离婚效力:

是指因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所以也叫离婚的后果。

离婚后,因结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引起当事人之间身份、财产、亲子关系等一系列变化。

  3.离婚:

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诉讼离婚:

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

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第5大题

  简答题(根据问题简要阐述。

每小题7分,共14分。

  1.简述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答:

(1)法定条件:

①离婚确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②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

  已有适当处理。

(2)法定程序:

①申请。

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

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付和证明:

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②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③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同意达成一致协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2.简述夫妻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

  答:

(1)夫妻身份、称谓终止;

(2)姻亲关系消灭;(3)夫妻同居义务终止;(4)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再婚的自由;(5)夫妻间扶养义务终止;(6)夫妻间继承权消灭。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三1

  第6大题

  案例分析题(结合案情根据提问回答问题。

本题11分。

  1.刘歌与王萍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2周岁。

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同居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

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1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

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

刘歌提出:

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

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

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答:

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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