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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等硬件设备销售合同范本

 

计算机硬件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买方):

合同编号(卖方):

买方:

卖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签订的计算机硬件采购合同。

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4.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

1.合同标的6

2.交货6

3.合同价格7

4.履约保证金7

5.保证8

6.设计联络会、培训和工厂验收8

7.验收9

8.质量保证10

9.保密11

10.违约责任11

11.不可抗力13

12.合同解除14

13.适用法律14

14.税费14

15.通知14

16.争议解决15

17.合同生效15

18.份数1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17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买方:

卖方:

鉴于买方拟向卖方采购(计算机硬件名称)(简称“合同货物”),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买卖双方就合同货物的采购订立本协议。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签约)通知书(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卖方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买方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买方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三、合同标的

卖方应按照合同供应的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附件1)。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4.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含税)。

4.2合同价格与支付

本合同选择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卖方凭到货验收单、100%合同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2)分期付款,支付比例及条件为:

(3)其他方式:

五、交货

1、交货时间:

年月日前。

具体交货日期按照附件1《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规定执行。

2、交货地点:

具体交货地点按照附件1《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规定执行。

六、承诺

1、卖方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2、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买方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七、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九、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联行号:

开户行联行号:

执行单位:

执行单位:

执行人:

执行人:

电话:

电话:

物资调配中心受理电话:

客服电话:

需求单位:

附件1:

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格式

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货物名称

货物描述

单位

数量

合同价款

(人民币/元)

交货期

交货地点

总计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合同标的

1.1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采购计算机产品及为保护该计算机产品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下简称“合同货物”)。

1.2合同货物的名称、生产厂商、型号规格、配置、数量、单价详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2.交货

2.1卖方应按照买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方交付合同货物。

2.2卖方负责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运输,包括编制运输方案和办理相关运输手续(如需要),并承担所有运输费用及风险。

2.3包装

卖方应提供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需要的包装,以防止合同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国家或专业标准,包括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2.4交付

2.4.1卖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将合同货物安全、完好运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在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5日前(含本数)将发货情况(内容视情况包括合同号、合同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等)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接货安排。

卖方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2.4.2卖方按照“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完成由其负责的软件安装及合同货物调试后视为完成合同货物的交付。

在完成交付前因交付而产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2.5技术资料提交

卖方应按“技术规范书”约定时间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方提供完整的与合同货物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3.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指卖方将合同货物运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及包装费、保险费、各种税费、运杂费、卸车费、技术资料费、安装调试费、软件升级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价格。

4.履约保证金

4.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含本数)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参考附件《履约保函格式》),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4.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卖方履约保证金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货物全部交付并经安装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含本数)。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卖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买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卖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需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出具履约保函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对其出具履约保函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卖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交时间每延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且不超过元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4.3履约保证金是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卖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4.4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采购合同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5.保证

卖方就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承担以下保证义务:

5.1合同货物是全新的、且其在技术、质量、性能、数量上不存在瑕疵。

5.2卖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合同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合同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附属或者限制性权益,也不存在被任何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

卖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货物、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不会超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不会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承诺、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

卖方保证买方不会因为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被提起索赔、指控或请求,否则,卖方应当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3合同货物符合国家最新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并满足合同“技术规范书”的约定。

“技术规范书”与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的要求(如有)不一致时,以较高标准为准。

5.4卖方如非合同货物生产商,则应取得合同货物生产商的合法授权及技术服务承诺。

6.设计联络会、培训和工厂验收

6.1设计联络会、培训和工厂验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日程安排按照“技术规范书”等文件执行。

6.2设计联络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卖方负责编写,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6.3卖方负责对合同货物使用单位运行、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技术培训的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等文件。

卖方应负责提供与合同货物相关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资料。

6.4为保证合同货物质量,除卖方对合同货物进行自检外,买方将根据“技术规范书”的约定组织有关人员到卖方工厂参加工厂验收,若工厂验收的任何一个结果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买方到卖方参加工厂验收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6.5买方及合同货物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在卖方国内、国外工厂参加设计联络会、技术培训和工厂验收期间所需的往返机票、交通、住宿、医疗、人身安全全额保险等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7.验收

7.1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办理。

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7.2初步验收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初步验收。

若合同货物发生缺、损或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卖方应负责补足或更换。

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符合合同约定的,双方代表签署该部分合同货物的初步验收单。

初步验收后,买方应对合同货物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负责。

7.3安装、调试

卖方应在初步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合同货物的正常运转。

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4最终验收

卖方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对买方操作人员的培训后,合同货物试运行2个月,无明显技术问题和产品故障的,双方依照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最终验收。

合同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由买方出具合同货物验收报告。

7.5无论初步验收或最终验收,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买方有权拒收。

卖方应于日内负责处理完毕,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该种拒收的权利不受合同货物在交付前已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工厂验收的影响。

7.6对技术复杂的合同货物,买方可申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此项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

8.质量保证

8.1卖方承诺对本合同项下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台式计算机年;笔记本电脑年。

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起算。

在质量保证期解除之前卖方对合同货物实行包退、包修、包换服务。

由于合同货物设计制造质量问题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还应承担因合同货物故障而发生的修复及技术支持等费用。

因合同货物故障而进行更换的,被更换部分的质量保证期应从最终验收之日起重新计算。

8.2卖方应保证在合同货物的整个寿命周期内向买方提供必要的维修及服务。

8.3如果因合同货物潜在缺陷造成损坏,无论在质量保证期内或者质量保证期外卖方对消除潜在缺陷均应承担责任和费用并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8.4无论在质量保证期内或质量保证期外,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接到买方的服务要求后,应于4小时内(含本数)作出电话响应,12小时内(含本数)能到达现场提供服务。

对于因卖方原因造成的故障,卖方应无偿提供维修服务;如属买方原因,卖方可按成本价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

8.5法律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包退、保修、包换(以下简称“三包”)期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的,适用“三包”期的规定。

9.保密

9.1卖方及其参与合同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买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卖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1.1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9.1.2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9.1.3在本合同解除或解除后或按买方要求,及时将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买方,或按买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9.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商业秘密、文件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买方书面解除卖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9.3卖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9.4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0.违约责任

10.1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0.1.1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买方有权按以下约定向卖方主张迟延交货违约金:

(1)迟交1-4周,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6‰/天;

(2)迟交5-8周,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2‰/天;

(3)迟交9周以上,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4‰/天。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迟交合同货物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买方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可替代的合同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同时,买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12条执行。

10.1.2因卖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买方或买方指定单位提供完整的合同货物相关的技术文件的,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的按比例计算),卖方应向买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10.1.3如因合同货物质量问题引起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退货,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买方因此而发生的全部损失,并须向买方支付该批次合同货物价格0.2%的违约金。

10.1.4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卖方原因迟延交货超过30天;

(2)卖方需支付的违约金达到合同价格的20%;

(3)卖方在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严重违约对买方正常生产运行和经济利益造成影响的;

(4)卖方违反合同义务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含本数)仍未纠正的;

(5)合同货物侵犯第三方权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买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同时买方可将收到的合同货物退还卖方,并有权向第三方进行采购。

卖方应在买方发出解除通知后5日内(含本数)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因向第三方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且卖方须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1%的违约金。

10.1.5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0.1.6买方可从卖方的履约保证金、质保金或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10.1.7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合同货物造成买方或买方雇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但本约定并不影响卖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任何第三方因合同货物质量问题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向买方追赔的,卖方应参加该诉讼或索赔,并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0.2买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1.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1.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1.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1.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2.合同解除

12.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若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立即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且在收到买方发出的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以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

12.2买方依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时,依本合同第15条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卖方时生效。

13.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税费

14.1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担。

14.2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

本合同价格已包括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15.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因签收方联络方式变更致使通知未被接收的,并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效力;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

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16.争议解决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见合同协议书。

17.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协议书。

18.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以下无正文)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

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合同事项

条款项号

约定内容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格式

1.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致:

(买方)

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买方合同编号为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卖方将根据采购合同向买方供应合同货物。

鉴于贵方在采购合同中要求卖方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即人民币(大写)(小写)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卖方履行采购合同的担保。

为此,根据卖方的申请,本银行(银行名称及法定地址),特向贵方出具上述金额的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

1.本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2.如果由于卖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使贵方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损失时,贵方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

本行在收到该通知后将立即按该书面通知所要求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支付。

贵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3.本履约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均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从本履约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方与卖方之间发生争议或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进一步同意,如果采购合同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采购合同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本履约保函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

 

银行名称:

(盖章)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2.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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