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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毕业论文

单位代码:

10204

 

技术师范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

 

毕业论文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专业:

班级:

学号:

 

论文起止年月:

200年月至200年月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Personalincometaxplanning

 

指导教师:

职称:

专业名称:

答辩时间:

答辩委员会主席:

毕业论文评阅人:

年月

 

摘要

都说死亡和税收是人类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情,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便产生了税收,自古以来,人类便有规避税收的朦胧意识。

伴随着国内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也就使得个人所得税筹划引起了人们的重视,那么如何对个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此背景出发展开讨论,具体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发展,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主要针各种实际的涉税项目筹划思路与方法,给出了一些应用的案例,并重点介绍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筹划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纳税义务人;税目

 

Abstract

Saidthehumandeathandtaxesaretwothingsinevitable,humansocietywiththeintroductionofsate,willgeneratetaxrevenues,sinceancienttimes.

 

 

前言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与之相应,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

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

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第一章个人所得税概述

1.1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首创于英国,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1.个人所得税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了对个人所得征税的税种,主要有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

同时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适当调节个人收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分别于1980年9月、1986年1月和1986年9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这三个税收法律实现了对个人收入的征收。

1993年10月31日第l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上述三税合一,统一了个人所得种法律制度。

2006年我国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要求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建立了纳税人档案,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基础,使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了规范。

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50年开始考虑,当时国务发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但真正开征的时间为1980年9月,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纳税范围之内。

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是指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

它是以个人所得税的内在功能为基础,以国家行使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为转移。

1.2.1财政职能

财政职能是指税收承担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收入,只要有一定收入,就可以征收所得税。

早期的个人所得税几乎都是为解决财政困难、筹措战争经费而开征的。

1799年,英国为筹措英法战争所需经费,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在此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达财政收入的20%;一战期间,个税收入曾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83%;二战期间,个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了40%。

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功能就是为满足国家行使其职能需要而组织财政收入。

1.2.2社会职能

社会职能是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所采用的重要方法是采取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从收入来源方面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普遍守行七级超额累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种中的资薪金所得也采用了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1.2.3经济职能

经济职能是指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其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是指在实行累进税率的前提下,当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的收入也会大幅度增长,其将适用更高的税率,从而抑制个人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抑制经济过热、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当经济衰退时,个人收入势必下降,只能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甚至免税,从而提高了个人可支配收入比重,有利于促进个人消费和投资,刺激经济复苏。

1.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简介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主要内容包括: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

分类征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

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

省、部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各项所得,一般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章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

2.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概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我国。

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

综合而言,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表述大体如所列陈述: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典》一书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2)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梅格博士在其《会计学》一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

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和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缴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3)我国学者盖地认为:

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

2.2税收筹划的界定

对税收筹划仅做以上理解还远远不够。

实际上,要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就必须弄清楚税收筹划和与其具有同样目的性的偷税、避税、节税之间的联系。

近年来,不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不论是税务中介机构还是税法制定者,都将注意力聚焦于偷税、避税和税务筹划。

如果从公共财政学角度看,10元钱的财政收入损失是偷税还是避税引致并无差别,因此这3个术语可以相互替代。

然而,从法律视角看,3个术语绝对不能等同。

其中,“偷税”因其违法性而易于分辨,然而,“避税”(不可接受的)与“税务筹划”(可接受的)由于同样具有合法性,两者区分界限模糊。

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纳税人在享有“安排自身事务以使纳税义务最小化”权利的前提下,政府会在其中区分出“不可接受”的避税,以致使愈演愈烈的避税趋势能够有所抑制。

在学术界上己较认同的概念划分回归到实践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其实,清晰地区分3个概念,一方面可以稳定政府的财政预期收入和纳税人的纳税预期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降低税务风险性。

偷税、漏税、抗税和骗税都是违法的,而税务筹划是非违法的。

2.3税收筹划的原则

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个人依法纳税的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个人,己经开始将税务筹划提到议事日程上。

个人税务筹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税收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利润。

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划,要求有长期计划,周密实施。

纳税人要想成功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税收负担,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实施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其可能创造的价值,也就是说要弄清楚这项筹划值不值得筹划。

价值取向是实施税收筹划的首选因素,价值越高,筹划的意义就越大。

反之,也就失去了筹划的价值。

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税负和谋求最大效益。

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抒时,作为纳税人要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方案。

纳税筹划的风险是,当我们实施某一项税收筹划时,起始并不是都知道到底这项筹划所取得的效益如何,并可能要承担投入风险、失败风险、无利风险等等,所以我们要在筹划时作好充分的准备,要尽力地去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的程度,转移风险的机率,分散风险的影响,减少损失的程度。

2.4税收筹划的操作方法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

抵兔技术是指在合法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

扣除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

免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3.1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税目的相互转换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种重要的方法,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属于分类所得税,是将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按来源分为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稿酬所得等其他所得。

在这所得税的课税体系中,不停形式的应税所得之间,在计税方法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使得同意收入按照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他纳税额之间会产生巨大的差异,从纳税筹划的思路看,在不同的个人收入水平下,选择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或以劳务报酬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不相同的。

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低,可以考虑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这样可以缴纳较少的个人所得税;当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以劳务报酬的形式比工资薪金的形式缴纳的税额少。

根据国际通用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取得的所得纳税。

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所得纳税。

所以,纳税人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一些特定情况进行下进行适当的调整,避开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充分利用纳税人的身份特征去减少纳税义务。

当然,纳税的身份选择不是随意选择的,纳税人要仔细阅读国家法律,根据自身的条件有根据的选择纳税身份。

纳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不同的规定,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税收优惠已经从辅助地位上升到主导地位,为纳税人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提供了较大空间。

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言,无论是设地点的选择,组织形式的安排,投资策略的设计,还是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都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的目标及趋势,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提供的筹划空间,获得较好的筹划收益。

例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任职和雇用单位不为员工缴付上述“三险一金”,对于员工来说,就会无形中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和单位达成一致,将员工的部分账面工资转化为上述的“三险一金”,就会合理合法地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取得较好的筹划收益。

3.1.4分拆所得或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我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的余额。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很多收入项目按次计算应纳税额,而且每次取得收入时,可扣除一次费用再计算应纳税额。

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同时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再进行纳税。

在收入额一定的情况下,多次取得收入时,可扣除的费用金额就会增加,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相应减该种方法比较简单,容易操作,也常被采用。

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主要通过递延纳税和延期纳税来实现,递延税款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应纳税款推迟到一定期限或分解成若干期限进行缴纳。

延期纳税筹划,即纳税人通过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请,推迟税款的缴纳期限,以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

递延税款筹划和延期纳税筹划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现行税法针对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可以再不违背税法前提下灵活选择收入的实现方式,尽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后推迟。

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在某一纳税期内取得的应税收入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税款会给其带来沉重的税负压力,甚至可以使其陷入资金周转危机,如果纳税人能够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将这笔收入分散到以后纳税期缴纳就可以避免本纳税期的税负过重。

3.2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或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

工资薪金收入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每月的工资薪金发放不均衡,有些月份的工资薪金较高,则适用较高的税率;而有些月份的工资薪金较低,则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有可能没有超过免征额3500元或48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纳税人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若采用均衡发放工资的方式,则往往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例如某企业2012年1月发放给刘某工资1500元,2012年2月发放给李某工资5500元。

请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元[0+(5500-3500)×10%-105]。

如果改为工资均衡发放,李某在1月份发放3500元,2月份同样发放3500元,则李某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相互转换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

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地通过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欲聘请一名知名设计师为其公司设计楼盘,双方订每月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着两种选择:

如果存在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那么设计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5620元[(30000-3500)×25%-1005]但是如果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那么设计师就只是一名兼职,那么设计师每月取得的30000元报酬按其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

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5200元[30000*(1-20%)*30%-2000]。

3.提高福利水平减少名义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与工作相关的支出,或者有一部分个人支出可以由所在单位支付,如交通费、午餐费等。

如果能将这些收入从个人领取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以企业的名义对个人进行支付,这样,名义上工资薪金就减少了,并因此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减轻税负。

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企业为员工提供交通设施;

(2)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

(3)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

(4)企业统一为员工租房解决住宿问题等。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名义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筹划,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提高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例如张先生月薪8500元,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在新的税法考虑下张先生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则需要缴纳595元[8500×7%],在月末时张先生则需要缴纳365.5元[4405×10%-75]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张先生想在法律范围内得到最大的收益,则应该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有7%提高到12%,但是为了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张先生的工资应该达到8120.54元.这样张先生在月末时住房公积金为974.46元而最后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89.6元。

3.2.2劳务所得中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1.将劳务报酬分次发放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个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充分利用这一点。

个人兼有不同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8月给甲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

设计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翻译费;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支付的3万元技术服务费。

王某8月份为甲公司提供了3项劳务,共获得65万元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应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

则王某需要缴纳13800元[65000(1-20%)40%-7000]的个人所得税额。

但是如果王某是给不同的公司提供上述各项劳务,则我们可以按将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分项计算,那么设计费应缴纳3200元[20000(1-20%)20%]的个人所得税额;翻译费应纳2400元[15000(1-20%)20%*30%]的个人所得税额;技术服务费应纳5200元[30000(1-20%)*30%-2000]的个人所得税额。

这样所有项目合计应纳1080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相比较上一种我们要少缴纳3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2.支付次数筹划法

在现实中,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

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低于免征额,造成总体税负较高。

因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纳税人可与劳务报酬的支付人商议,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较为平均,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平均支付方式也使得支付人不必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例如注册会计师张某为乙企业职工,他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3个月,每月可获得30000元劳务报酬。

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张某每月应纳税5200元[30000×(1-20%)×30%-2000]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报酬在以后的一年中分12个月支付,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张某每个月应纳税额1200元[7500(1-20%)20%]

3.费用转移筹划法

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例如,由业主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费、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品等。

扩大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名义劳务报酬所得,使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

并且,这些日常开支如由纳税人负担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业主提供,却能够在业主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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