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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治理体系建设自检报告.doc

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自检报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11号)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鲁煤安管[2012]77号)文件要求,促进我公司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公司总工程师吴季元组织技术、调度、安监、通风工区等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上级下发的文件,并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自检。

公司现有两个生产水平,分别是-70m和-210m水平,-210m水平为矿井生产的主水平,-70m水平为薄煤层配采,现-210m水平有一个回采工作面(9201工作面)。

-70m水平有一个回采工作面(3Ⅱ415工作面,薄煤层,采高0.8米)。

采煤工作面均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垮落式管理采空区。

2012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确定为低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71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22m3/min。

矿井不具备形成圈闭瓦斯的地质条件,不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

各采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现有3个进风井,2个回风井,每月编制通风作业计划,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用风地点均按需供风,实现了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供风,无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符合要求。

全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均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按管理权限上报肥矿集团公司和肥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进行批准并报山东煤监局备案,巷道贯通和瓦斯排放均按照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落实,符合要求。

2012年5月全矿井总进风量为5527m3/min,全矿井有效风量为4847m3/min,矿井有效风量率为88.7%,矿井回风巷道为8500m,失修总长度为200m失修率为0.23%。

严重失修巷道1000m,失修率为0.11%。

主要进回风巷道维护良好,实际断面与设计断面相符,符合要求。

公司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布置、安装KJ76N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于2007年5月份进行了升级改造。

监测监控系统具备远程监测监控系统,且具备甲烷断电、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能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调校1次,每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符合要求。

公司已经建立了以总经理马兴军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吴季元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有健全的瓦斯治理工作机构,设有通风科并有专职的通风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有专门的通风工区,安全监控部,配有8名技术管理人员和充足其他特殊作业人员(合计:

42人)。

我公司是低瓦斯矿井,没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涌出异常区域,没有设立防突工作机构。

公司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采掘、机电、通风、运输等各项系统完备,运行稳定、可靠。

11

附表

山东能源肥矿集团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考核标准和办法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分值

考核标准

查出问题及扣分

实际得分

一、

(1)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

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安全高效。

15

生产布局不合理,扣3分;巷道布置、开采顺序不合理,各扣2分。

15

(2)合理组织生产。

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未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扣2分;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未进行生产能力复核,扣2分;超能力组织生产,扣5分;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程》规定的,每超过一个扣3分。

(3)坚持正规开采。

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开采。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要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未正规开采,采掘工作面不能正常接替,扣2分;采煤工作面没有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扣2分;开采三角煤等情况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审批的,扣2分;采煤方法、工艺淘汰落后的,扣2分。

二.

(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0

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每个地点扣2分。

19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

巷道贯通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未编制设计、措施及未履行报批手续,一次扣2分;未制定安全措施,扣1分。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

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

每出现一种扣1分;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每出现一次扣3分。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违反《规程》规定,有一处扣5分。

(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不符合《规程》规定,每一项扣1分。

二.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

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采煤工作面回采工艺不合理,每处扣1分;通风系统不稳定、可靠,扣1分;未制定后备通风预案,扣2分。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有一项未达到标准,扣1分。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设备保持完好。

有一处未达到标准,扣1分

3416运中密闭前卫生差

扣1分

三.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

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体系不健全,扣2分;指标未落实,扣1分;未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管理、考核,扣1分;匹配不符,扣2分。

三.

(2)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15

未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扣3分;未编制防突措施计划,扣1分;抽、掘、采未达到平衡,扣2分。

15

(3)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完工。

未实行“三同时”,扣2分。

(4)推广采用地面钻井、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实施多方位、多手段综合抽采。

抽采工艺不合理,扣1分。

(5)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参数。

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和适合矿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不按规定测定,每少一项扣1分;无体系,扣2分;体系不达标;扣1分。

(6)开采突出煤层时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坚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做到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无措施,每少一项扣2分;措施不到位,每少一项扣1分。

(7)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

变抽放为抽采,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抽采利用为达到标准,扣1分。

四.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

15

系统运行不可靠,扣5分;不健全,每一处扣1分。

15

(2)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双机备份,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

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中心站为实现双回路供电、双机备份,扣2分;备用主机不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且备用UPS电源供电时间低于2小时,扣1分;其他设备不符合规定,每一处扣0.5分。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并按规定定期调试、校正,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不符合规定,每一项扣1分;设备不完好,每一处扣0.5分。

(4)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矿井,应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能力达不到、无服务协议,各扣2分。

五.

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15

无体系,扣5分;体系不完整,缺一项扣2分。

五.

五.

五.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

国有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并配足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乡镇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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