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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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璧山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解聘)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以及《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德:

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一)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职业道德欠缺,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三)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做好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出现工作事故或造成重大失误。

以上各类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民意测验中,称职率必须在90%以上。

凡在当年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违纪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完成了工作任务,均可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单位参加考核人数不足7人的,归并集中由口长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考核)。

各单位拟定的优秀等次数额送其主管部门汇总报县人事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未经县人事局审批优秀比例限额的单位,不得确定优秀人员和颁发优秀证书,擅自确定的优秀人员不得享受和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九条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必要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的形式可分为两种:

一是完成1件重要工作记载1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1次。

考核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

主管领导要定期考核,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考核(检查)1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至次年1月底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单位主管领导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五)单位主要领导人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局级事业单位领导除外)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须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考核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其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向主管部门报送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和考核工作总结,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县人事局审批后执行;

(六)颁发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制作县人事局审查盖章的优秀等次证书。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严格实行备案制度。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统计表汇总并及时上报县人事局确认和备案,由县人事局发给年度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作为单位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各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年度考核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以及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和不确定等次的人员名册(见附件)报县人事局,名册和统计表需报送纸质材料同时附计算机资料,逾期未报的视为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任务。

第五章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时,事业单位职员和工勤人员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仍结合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人职发[1990]7号)的要求进行考核,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依据部队移交地方时的转业(退伍)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经批准自谋职业的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重新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当年参加考核,根据自谋职业期间的表现和到单位后的工作表现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现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介绍挂职情况,由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结束后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由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当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6月30日前退休(经批准延退的除外)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可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七)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因工(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其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九)经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免于考核,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称职。

(十)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外单位兼职的人员,由兼职单位提供情况,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在受处分的期限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对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满3年的,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内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

第二十三条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在其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应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第二十五条各类学院(校)可以学年作为考核年度。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除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外,另按下列规定给予考核奖励:

在当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300元物质奖励;在当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100元物质奖励;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500元物质奖励,同时,经申报并经县政府批准的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1000元物质奖励,同时,经申报并经县政府批准的给予记三等功;年度考核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单位经费渠道解决。

(二)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符合条件者,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备资格者可在职务岗位空缺内优先推荐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工勤人员(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符合条件者,具有优先晋升上一等级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以续聘,但要通过教育限期达到要求。

由本单位对其实行告诫,予以帮助教育,限期改正。

告诫期为6个月。

告诫期满,根据其改正表现情况,重新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告诫期内暂缓晋升工资和兑现奖金。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对无职可降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可再降)、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

(二)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年度3%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十条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本年度不得享受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员职务以及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七章考核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是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事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

县人事局应负责对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各部门和街道、镇乡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考核结果是作为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奖惩、职称评定、续聘、解聘等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考核“走过场”,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的要取消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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