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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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精细化水平,依据《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水务、园林、住房保障、城管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城建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实行质量目标化管理。

质量目标为市级优质工程率100%,省级优质工程率30%,力争国家级优质工程获奖率10%。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对重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包括代建、BT业主,下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对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纳入绿色通道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之前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认可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到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实施开工前质量措施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相关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照等进行严格检查;对重要的施工方案、重大风险源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咨询和评审。

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九条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施工工期调整,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施工组织。

第十条实行精细化管理责任制度。

成立精细化管理组织机构,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岗;制定精细化管理计划与办法,明确精细化管理目标、标准、任务和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理单位依法行使监理签证权、指令控制权,发挥监理单位在精细化管理中质量把关作用。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质量巡查与考核制度。

每月对施工项目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对各单位质量管理进行量化评分排名,实行质量考核奖优罚劣。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专家咨询与论证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重要方案的专家论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全面执行重点工程第三方检测制度。

严格执行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之前,委托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测;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第三方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实行施工信息实时监测与报告制度。

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周边道路、临近建筑变形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并根据监测情况和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实行重点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制度。

对需进行单位(标段)工程或者分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在报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查设计工作,制定勘查设计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十八条全面开展精细化勘察设计活动。

严格履行勘查设计服务合同,结合工程地质特点和施工管理要求制定重点工程勘察设计精细化管理细则,确保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勘查设计现场代表制度。

按照重点工程特点与要求,选派满足驻场要求的勘查设计现场代表,同步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图纸设计问题,履行设计技术指导与服务职能。

第二十条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质量技术要求和施工措施建议,在设计技术交底时进行详细解释与说明。

第二十一条严格履行质量验收职责。

按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内容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与要求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加强设计技术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设计重大变更管理文件的要求,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文件的类型进行判别界定,并及时履行签章手续;对属于设计重大变更的,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重新送审。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开展施工活动,制定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与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的制度与办法,配备质量检查工具和检测仪器,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全面开展精细化施工管理。

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分部分项工程精细化施工管理办法,落实质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施工工序精细化管理要求,确保重点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六条实行施工班组技术交底公示栏制度。

在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当重点分析施工技术难点、质量要求、关键控制点、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精细化管理要求落实到基层。

第二十七条严格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所有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时都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验收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实行“三检一接’制度,确保精细化质量控制工作落实在施工过程之中。

第二十八条实行重点工程项目经理锁定制度。

重点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且必须具有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严格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制定工程监理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理控制体系。

应当按照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方案,开展项目监理部日查、监理公司周评检查工作,落实监理工作责任,提高监理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实行重点工程项目总监锁定制度。

重点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总监,且必须具有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如确需更换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监理例会制度。

应当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不定期召开施工质量技术专题会,研究施工质量问题和施工技术难题,商定施工与质量控制措施,落实精细化施工要求。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严格开展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准用于工程施工;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开展“三检一接”工作,对于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

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旁站监理工作计划,对于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严格按照旁站计划实施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三十六条充分行使监理签证指令控制权。

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严格行使监理指令控制权,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完善监理月报制度。

监理月报要详细记载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等,要定期报送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六章检测、监测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对检测、监测工作质量负责。

应当按照工程特点和检测合同要求,制定检测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检测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依法对检测、监测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检测资质和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要求,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第四十一条实行不合格检测、监测信息报告制度。

应当按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发现受检内容为不合格时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加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提高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认真开展精细化监督管理活动。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精细化管理要求,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质量监督检查节点与检查内容,加强监督管理交底和首次进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督检查重点工程精细化建设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点工程差异化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点工程差异化管理办法,对现场管理差、质量体系不健全或施工质量较差的重点工程,调配优质监督管理资源进行针对性监督检查,提高重点工程精细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实行专家巡查制度。

市城建重点办建立重点工程巡查专家库,依据重点工程专家巡查办法开展重点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指导和督导重点工程建设与质量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加强对监理行业的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对监理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武汉市建筑市场,对外埠企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建立重点工程质量信息通报与曝光制度。

管理部门要定期报告重点工程质量状况,通报表彰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通报批评施工质量低劣或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加强重点工程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对在重点工程建设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建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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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精细化水平,依据《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水务、园林、住房保障、城管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城建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实行质量目标化管理。

质量目标为市级优质工程率100%,省级优质工程率30%,力争国家级优质工程获奖率10%。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对重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包括代建、BT业主,下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对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纳入绿色通道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之前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认可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到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实施开工前质量措施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相关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照等进行严格检查;对重要的施工方案、重大风险源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咨询和评审。

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九条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施工工期调整,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施工组织。

第十条实行精细化管理责任制度。

成立精细化管理组织机构,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岗;制定精细化管理计划与办法,明确精细化管理目标、标准、任务和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理单位依法行使监理签证权、指令控制权,发挥监理单位在精细化管理中质量把关作用。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质量巡查与考核制度。

每月对施工项目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对各单位质量管理进行量化评分排名,实行质量考核奖优罚劣。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专家咨询与论证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重要方案的专家论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全面执行重点工程第三方检测制度。

严格执行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之前,委托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测;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第三方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实行施工信息实时监测与报告制度。

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周边道路、临近建筑变形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并根据监测情况和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实行重点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制度。

对需进行单位(标段)工程或者分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在报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查设计工作,制定勘查设计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十八条全面开展精细化勘察设计活动。

严格履行勘查设计服务合同,结合工程地质特点和施工管理要求制定重点工程勘察设计精细化管理细则,确保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勘查设计现场代表制度。

按照重点工程特点与要求,选派满足驻场要求的勘查设计现场代表,同步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图纸设计问题,履行设计技术指导与服务职能。

第二十条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质量技术要求和施工措施建议,在设计技术交底时进行详细解释与说明。

第二十一条严格履行质量验收职责。

按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内容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与要求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加强设计技术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设计重大变更管理文件的要求,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文件的类型进行判别界定,并及时履行签章手续;对属于设计重大变更的,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重新送审。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开展施工活动,制定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与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的制度与办法,配备质量检查工具和检测仪器,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全面开展精细化施工管理。

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分部分项工程精细化施工管理办法,落实质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施工工序精细化管理要求,确保重点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六条实行施工班组技术交底公示栏制度。

在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当重点分析施工技术难点、质量要求、关键控制点、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精细化管理要求落实到基层。

第二十七条严格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所有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时都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验收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实行“三检一接’制度,确保精细化质量控制工作落实在施工过程之中。

第二十八条实行重点工程项目经理锁定制度。

重点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且必须具有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严格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制定工程监理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理控制体系。

应当按照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方案,开展项目监理部日查、监理公司周评检查工作,落实监理工作责任,提高监理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实行重点工程项目总监锁定制度。

重点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总监,且必须具有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如确需更换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监理例会制度。

应当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不定期召开施工质量技术专题会,研究施工质量问题和施工技术难题,商定施工与质量控制措施,落实精细化施工要求。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严格开展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准用于工程施工;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开展“三检一接”工作,对于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

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旁站监理工作计划,对于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严格按照旁站计划实施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三十六条充分行使监理签证指令控制权。

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严格行使监理指令控制权,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完善监理月报制度。

监理月报要详细记载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等,要定期报送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六章检测、监测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对检测、监测工作质量负责。

应当按照工程特点和检测合同要求,制定检测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检测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依法对检测、监测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检测资质和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要求,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第四十一条实行不合格检测、监测信息报告制度。

应当按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发现受检内容为不合格时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加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提高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认真开展精细化监督管理活动。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精细化管理要求,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质量监督检查节点与检查内容,加强监督管理交底和首次进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督检查重点工程精细化建设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点工程差异化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点工程差异化管理办法,对现场管理差、质量体系不健全或施工质量较差的重点工程,调配优质监督管理资源进行针对性监督检查,提高重点工程精细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实行专家巡查制度。

市城建重点办建立重点工程巡查专家库,依据重点工程专家巡查办法开展重点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指导和督导重点工程建设与质量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加强对监理行业的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对监理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武汉市建筑市场,对外埠企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建立重点工程质量信息通报与曝光制度。

管理部门要定期报告重点工程质量状况,通报表彰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通报批评施工质量低劣或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加强重点工程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对在重点工程建设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建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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