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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专网管理细则.doc

晋城市地方煤矿煤炭专网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专网”接入、运行、维护工作,加强对专网信息资源和网络安全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煤炭专网”监测系统建设、升级改造、验收测试、运行维护、业务系统接入、数据迁移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专网”是指纵向连接三级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二级法人企业煤炭主体企业、煤炭企业,全面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实时数据显示、传输数据和汇总,矿井安全监督、计划、指挥、协调和预报职能,完成煤矿安全业务运作的神经中枢。

必须执行“专网、专机、专用”三专标准。

第二章管理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煤炭专网”网络安全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运行、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核准各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煤炭企业的接入“煤炭专网”等相关信息工作。

  第六条市煤炭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煤炭专网”的整体网络建设、协调维护主干网;负责对各县(市)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监控中心、市直有关单位等进行安全检测,对使用“煤炭专网”的各级部门及协助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市煤炭信息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煤炭专网”的网络改造、维护、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接入“煤炭专网”及相关单位、煤炭企业进行安全审核,确保与互联网隔离,并对辖区内的下级煤炭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各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专网”网络改造、维护、备案等管理上报工作;对管辖内的煤炭企业接入煤炭监控中心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运行工作安全审核,配合市煤炭生产信息调度中心对使用“煤炭专网”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及煤炭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各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进行网络改造时、职能业务增减时、网络架构更改时,涉及到“煤炭专网”改造的须通过逐级上报市煤炭生产信息调度中心审核。

第十条煤炭主体企业负责下属煤炭企业的“煤炭专网”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证“煤炭专网”设施运行正常,并保障“煤炭专网”的正常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煤炭企业应保障“煤炭专网”及各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数据传输准确。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市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 警告;

2. 责令改正;

3. 行政处分;

4. 移交当地公安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第三章接入与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煤炭专网”的相关单位,应当保持“煤炭专网”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全市“煤炭专网”的正常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并保守“煤炭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秘密。

对于个人在“煤炭专网”上发布、处理、使用涉密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各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煤炭主体企业、煤炭企业应当制定“煤炭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运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保障“煤炭专网”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煤炭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中,应当依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要求,选择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需求的信息安全产品。

第十五条“煤炭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和使用单位,应按省厅“煤炭专网”统一规划IP地址和使用要求,进行“煤炭专网”网络规划,并在当地煤炭信息化主管机构备案。

办公内部网需访问“煤炭专网”数据应采用只进不出的访控方式,并制定相关安全措施,同时应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煤炭专网”中发生网络瘫痪、业务系统被恶意破坏等重大安全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改动“煤炭专网”架构或用途,不得利用“煤炭专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

第十八条各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应建立“煤炭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制度。

第十九条各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应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网络运行安全责任制度;

(二)“煤炭专网”数据备份制度;

(三)“煤炭专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煤炭专网”用户应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各级“煤炭专网”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应对网络设备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

不得使用出厂或常用用户名与密码,操作人员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当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系统服务器及主机应按照实名设置主机名。

各系统服务器及主机应按照实名设置主机名。

主机命名格式为:

“xy”“ad”-“cd”“ef”其中“XY”为县集团公司首拼,“ab”-“cd”“ef”,其中“ab”为矿名首拼,“cd”为系统简称首拼(其中瓦斯监控统:

AJ,人员定位系统:

RY,产量监控系统:

CL,销售票系统为:

XSP,执法网系统为ZFW,广播通信系统为:

GB),“ef”为两位数字编号(系统主机编号为01,备机为02,值班主机为03、值班备机为04,其余公司另行规定)。

如伯方人员定位系统主服务器为LHBF-RY01,望云瓦斯监控备机为LHWY-AJ02,大阳瓦斯值班机为LHDY-AJ03;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煤炭专网”有横向接入当地电子政务专网、党政网需求的,必须在“煤炭专网”与电子政务网、党政网之间用网闸等专用设备进行隔离。

 

第四章信息系统服务企业及网络运营商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与网络运营商应按省厅相关规定进行省、市备案管理,并按合同要求在市级建立运行维护专用监督资金账户,服从市级运行维护监督维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炭企业应和网络运营商制定与监控线路相关的检查和恢复制度,出现故障后应积极与线路运营商联系。

第二十六条“煤炭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企业及网络运营商应负责本地“煤炭专网”及相关业务维护、资源管理优化工作,进行部门日常维护管理、网络优化、配合网络工程建设质量管控。

第二十七条“煤炭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企业及网络运营商应负责工程所签合同事项管理,进行网络工程建设及线路管道资源优化工作,进行本区域内站点、传输线路的选址工作、跟踪、督促并有效推动本区域内网络建设任务的有序开展;负责线路管道资源维护管理、网络工程建设质量管控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煤炭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企业及网络运营商应按煤炭相关标准执行综合故障上报制度,对网络综合故障原因应按规定在2小时内向晋城市煤炭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上报,在2小时不能恢复的网络综合故障,对网络综合故障期间引起的事故,应按“事故调查程序”执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煤炭专网”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企业及网络运营商应按合同相关标准执行服务事项,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全年合同费。

第五章相关罚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煤炭专网”正常传输,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煤炭专网”安全可靠、信息传输畅通,并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拟写在相关合同中。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专网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

(二)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干扰他人专网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

(三)破坏专网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环境、设备设施;

(四)窃取、盗用、篡改、破坏他人网络资源,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

(五)故意阻塞、阻碍、中断专网网络的信息传输,恶意占用网络资源;

(六)明知本单位或本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网络地址、主机空间等资源已被他人利用,从事可能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而不予制止;

(七)其他危害专网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煤炭信息化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信息安全发展形势和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信息安全保障规划,并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上述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各县(市)煤炭信息化主管机构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应用专网,对造成损失的,将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煤炭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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