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辅导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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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1.评定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3.1条,伤残评定的原则“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的评定”,包含两层含意,其一是对与损伤医疗终结后不能恢复的后果进行评残;其二是须分析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

损伤与伤残系直接凶果关系的直接援引标准评残,若伤前存在潜在的疾病,损伤诱发或加重疾病后果,或者后果由损伤和原有疾病共同作用而产生时。

在伤残评定书中应有损伤与伤残因果关系判定以及损伤参与程度的表述。

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3.2条)”。

首先,伤残后果与损伤直接相关,其次,应在损伤后台适的时间进行评定。

评定损伤后伤残评的时机直接影响伤残的结果,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而损害车辆方利益;延后评定,给事故处理造成极大难度。

法医实践中确定评定时机原则: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肢体功能障碍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对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也不可延后或实行分段评定(比如为了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评定,若干年后,因为这次事故以外的病症出现等又去评定,要求处理)。

本标准将治疗终结定义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但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常把医疗终结理解为“伤者机体或器官功能已经恢复到最大可能的程度”。

从理沦上讲,后者似乎更合理、更科学,但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

因为随着康复医学的发展,许多伤残者尽管其病理变化无法消除,但经过康复,仍然可以达到其最佳功能状态。

而康复的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社会康复、职业康复等,同时,康复的时问往往也是漫长的,甚至是终身的。

治疗终结可能是医疗结束,也可能是医疗依赖。

本标准所指的医疗终结,不包括此类康复治疗。

评定时机与医疗终结:

“对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让往存医疗尚未终结,但是车辆方和伤者均要求进行伤残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案件的处理往往也希望法医作出推断性的评定,此时,评定人应向双方告知医疗为终结进行评残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在双方协商决定并书面同意情况下,作为特殊情况启动评定程序。

3.评定程序

3.1伤残评定的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可以委托进行伤残评定,委托应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或委托鉴定合同应当载明简要的案情,委托事项(伤残程度,因果关系等)。

委托机关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评定资料。

受伤当时以及以后的完整的病史资料,包括临床检验的原始记录,影像学资料,实验室检查结果,案情调查材料等。

3.2伤残评定的受理

评定人员应慎重评审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审查案情是否明确,病史资料是否完整,实验室人员和设备是否能满足评定要求。

确定符合受理条件后,根据损伤类型选择检查、检验方法。

对案情不明、评定资料不全或疑有虚假的或者被检查人不配合检查而使得检验无法进行的,评定人可以拒绝评定。

4.伤残评定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一般情况:

聘请机关、评定目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案情介绍: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致伤过程、现场紧急处置情况;

病历摘抄:

经治医院的治疗经过,实验室检查结果以及诊断等;

检验结果:

伤残评定时的检验所见,实验室检验结果等;

分析与结论:

根据病历资料,检验所见,必要的实验室检验,运用法医学学技术专门知识,结合标准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分析,最后得出符合科学、符合逻辑的评定结论。

第二部分各论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伤残主要涉及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外伤性癫痫、面瘫,肢体瘫痪,失语、构音障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视力障碍,听力障碍,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1.1颅脑损伤后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1.1.1相关标准条款

植物状态(4.1.1.a一级)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1.b一级)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4.2.1.a二级)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4.3.1.a三级)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4.1.a四级)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4.5.1.a五级)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4.6.1.a六级)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4.7.1.a七级)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4.8.1.a八级)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4.9.1.a九级)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4.10.1.a十级)

1.1.2操作与释疑

(1)对于上述条款的运用,必须由具有精神科专门知识的二位以上法医,或由精神科专门知识的医师与法医一同进行评定。

(2)在对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伤者评残时,前提是颅脑有器质性损伤基础,须同时结合伤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情况综合考虑,不能仅根据智力测定结果或精神障碍严重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

(3)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参考文献: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

(5)生活自理能力与护理依赖分级(参考文献:

GB/15499—1995)

日常生活能力包括:

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相对失写而言八项)。

日常生活能力是人们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活动,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O.5分,不能实现的算O分,按其完成程度分为四级。

护理依赖分级:

一级(完全护理依赖):

愈后,上述活动即使有适当设备或他人帮助自己也不能完成,全部功能活动需由他人代做(0-2分)

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

愈后,上述活动大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3-4分)

三级(部分护理依赖):

愈后,上述活动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6分)

四级(自理):

愈后,独立完成上述活动,有些困难,但无需他人语言和体力上的帮助,基本可能自理(7-8分)

1.2外伤性癫痫

1.2.1相关标准条款

三级: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4.3.1.b)

五级: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4.5.1.b)

七级: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4.7.1.b)

九级: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4.9.1-b)

十级: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4.10.1-b)

1.2_2操作与释疑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外伤性晚期癫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确证的头部外伤史,颅内有器质性损伤,损伤后3个月以上仍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有癫痫发作的临床表现。

b.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脑电图,但脑电图阴性也不能排除。

c.神经影像学检查,首选核磁共振(MRI)显示脑部有器质性病变。

条件许可,进行MRI功能定位检查,或者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外伤性癫痫评残前须经正规的药物治疗,以判断经正规药物治疗后能控制癫痫发作或仍难以控制癫痫发作。

外伤性癫痫评残时需提供能反映癫痫发作频率的相关资料(病史或其他相关资料)。

1.3语言功能障碍

1.3.1相关标准条款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二级:

完全性失语(4.2.1.b)

四级: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4.4.1,b)

五级: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5.1.c)

六级: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4.6.1.b)

七级: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4.7.1.c)

七级:

严重构音障碍(4.7.1.d)

八级: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4.8.1.b)

九级: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4.9,1.b)

十级: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10.1.h)

1.3.2操作与释疑

f1)上述条款内容主要涉及的语言障碍包括大脑语言中枢损伤所引起的各种失语症,而发声器官本身并无损伤。

构音障碍是指脑神经核,外周神经,喉的韧带、关节、肌肉损伤造成的发声不良。

(2)根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故语言功能障碍的评残时问以伤后一年为宜。

(3)不同类型的语言障碍

①完全性失语:

当大脑病变累及言语.优势半球的侧裂周围区时,起初病人可呈缄默,后来恢复到有相当的词语表达时,才被认为失语者。

症状特征为非流畅性输出。

理解亦有严重受限,不能复述,失命名、失读或失写,常相对保留其非词语性语言,如姿势、韵律功能。

很多病人可完成某些自动言语活动(如计数),但可能系优势半球的功能。

大多数病人伴有偏瘫、偏身感觉丧失,多数有完全或部分性对侧视野同向缺损,若无偏瘫则预后较好。

②运动性失语:

运动性失语:

亦称为Broca失语、表达性失语或前部失语。

言语表达为非流畅性,即发音紊乱、词量减少、韵律异常。

口语理解能力相对完好,但对句法性结构序列理解可有障碍。

复述明显受损,经提示可改正。

大多数病人伴有大脑病变引起的不同程度偏瘫,多数病人可有一定程度的右侧感觉丧失。

视野缺损不常见,如有则常表示脑病损向后扩张。

(表达障碍)

③感觉性失语:

感觉性失语:

又称Wemicke失语。

受损部位为优势半球的颞上回的中后方,听力虽然存在,但不能理解语言的意义,自身也能发音,但发出的词汇杂乱无章,使人莫名其妙,无语言表达功能,因此有人称之为“乱杂性失语”,阅读和书写的功能均有障碍。

(理解障碍)

④失写症:

书写是一种语言表达形式,因此失写症也是失语症的组成部分,一般失语症所伴随的失写症常分为流利型失写症和非流利型失写症。

也有非失语性失写症和过写症,前者主要是因为肢体运动功能障碍所造成,后者则是由于癫痫或精神分裂症引起书写很多却空洞无物。

⑤失用症:

失用症,是指在无肢体瘫痪、无感觉丧失和无共济失调的情况下,不能完成以前所能完成的有目的的技巧动作的一种特殊症状。

当损伤累及优势大脑半球的顶下回及缘上回的动作意念中枢时,便可引起失用症。

⑥失认症:

失认症是指在没有感官功能不全、智力衰退、意识不清、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器官认识身体部位和熟悉物体的临床症状。

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和身体部位的认识能力缺失。

枕叶是视觉皮质中枢,主要与视力知觉和视觉记忆有关,第18、19区病损引起视觉性失认症。

优势半球颞叶听觉区域与言语理解、听觉分析等功能有关,损害时出现听觉性失认症。

顶叶是负责认识活动的皮质区域,是行为之观念基础的皮质区,损伤时出现触觉性失认症和体象病觉缺失。

优势半球顶叶病损时可同时出现失写、失算、左右分辨障碍及手指失认,临床称为Gers咖aJln综合征。

⑦构音障碍:

是指脑神经核、外展神经、喉的韧带、关节、肌肉损伤引起发音器官的肌肉无力、肌张力异常以及运动不协调等,产生发声、发音、共鸣、韵律等言语运动控制障碍,造成发音不良。

在听理解,识词,理解语言方面均无困难。

核上损害构音障碍的特征:

仅见于双侧核上损害,因脑神经核接受双侧皮质支配,但侧损害不会导致发音肌麻痹。

语言表现为痉挛、突发费力、含糊、缓慢,有时伴吞咽困难,噎塞、流口水等表现。

外周神经损伤后构音障碍特征:

双侧面神经损伤后麻痹者发唇音齿音困难。

双侧Ⅸ、X脑神经损伤后麻痹表现软聘麻痹及开放性鼻音和声带麻痹。

单侧舌下种经麻痹构音轻微,多可以补偿,但双侧损伤可致构音困难,发辅音不灵活。

小脑损害表现为语言含糊不清,爆破式发音。

构音障碍是指由于发音器官神经肌肉的器质性病变而患者通常听理解正常并能正确地选择词汇以及按语法排列词句,但不能很好地控制重音、音量和音调。

构音障碍的评定内容:

包括评定发音器官神经反射、运动功能及言语功能。

a反射:

通过询问家属和详细观察患者的咳嗽反射、吞咽动作和流涎情况来判断反射是否正常。

b发音器官:

观察患者在静坐时的呼吸情况,能否用嘴呼吸,说话时是否气短。

口唇在静止状态时的位置,鼓腮、发音和说话时口唇动作是否有异常。

颌、软腭、喉和舌在静止状态的位置和发音以及说话时的动作是否异常。

c言语:

通过读字、读句以及会话评定发音、语速和口腔动作是否异常。

构音障碍的评定方法:

a.构音器官功能检查:

主要是通过:

听患者说话时的声音特征;观察患者的面部如唇、舌、颌、腭、咽、喉部在安静及说话时的运动情况以及呼吸状态;让患者做各种言语肌肉的随意运动以确定有无异常。

最常用、方便的构音器官功能性检查是由英国布里斯托尔市弗朗蔡医院的P锄ela博士编写的评定方法,该方法分为八个部分,包括反射、呼吸、舌、唇、颌、软腭、喉、言语可理解度,以及影响因素包括听力、视力、牙齿、语言、情绪、体位等。

b.实验室检查:

包括频谱分析、肌电图检查、光纤腭咽喉内窥镜检查、电视荧光放射照相术、气体动力学检查等,其中电视荧光放射照相术的临床应用日益受到重视。

该方法是通过放射学手段来观察休息状态和发声时口、腭、咽的结构状态,并可同时观察言语生理和声学特征。

操作时,将数滴钡剂滴入鼻腔使钡剂覆盖鼻咽,并口服1/3勺的钡剂;侧位可以清楚地观察到说话时颌、腭、唇、腭、咽部的生理功能,前后位观察可以提供其他信息。

言语残疾分级(《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

一级:

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

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

(可视为本节所指的严重运动性失语)

三级:

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可视为本节所指的中度运动性失语)

1.4肢体瘫痪与躯体感觉缺失

1.4.1相关标准条款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1-1.c一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4.2.1.d二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3.1.e三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4.4.1.c四级)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_1.d一级)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4.2.1.e二级)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4.3.1.f三级)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4.4.1.d四级)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4.5.1.e五级)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4.6.1.c六级)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4.7.1.e七级)

单瘫(肌力2级以下)(4.5.1.f五级)

单瘫(肌力3级以下)(4.6.1.d六级)

单瘫(肌力4级)(4.7.1.f七级)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4.7.1.g七级)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4.8.1.c八级)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4.9.1.e九级)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4.10.1.g十级)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4.1O.1.h十级)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4.1O.1.i十级)

1.4.2操作与释疑

确证有因交通事故引起的颅脑、脊髓或周围神经损伤的基础,肢体的瘫痪与病变部位相吻合,则可以认定损伤与瘫痪直接相关。

正确的肌力测定对于伤残等级的判定直观重要。

尽管肌力测定受被评定主观因素影响,但根据损伤部位、感觉障碍分布、肌张力及有无肌肉萎缩情况结合检查的专业技巧,使得肌力测试结果接近真实情况。

单瘫:

指仅出现一个肢体瘫痪者。

如:

周围神经丛或神经根受损则可导致单瘫伴肌肉萎缩,腱反射减低或消失,肌张力低下,符合神经支配区的感觉障碍:

脊髓前角病损可有肌萎缩,肌张力低下,但无感觉障碍;若伴分离性节段忡感觉障碍则考虑为脊髓空洞症:

大脑中央前回的某一局部病变则表现为上运动神经元性的单瘫:

瘫痪肢体不恒定,与情绪波动有关,伴有不符合神经支配区域的感觉障碍及不符合神经解剖的体征,则多为癔病性单瘫。

偏瘫:

指一侧上、下肢及面、舌瘫,为皮质运动区、内囊、脑干及脊髓的病损所致。

其鉴别点:

一般皮质及皮质下偏瘫多不完全,或上肢重、或下肢重,可伴有癫痫发作,及失用、失语、失认等症状,内囊性偏瘫者多为三偏征,即偏瘫、偏侧感觉障碍、偏盲:

脑干性偏瘫者为交叉性偏瘫,即患侧病变平面脑神经周围性瘫,对侧平面下中枢性脑神经瘫痪及上、下肢瘫;脊髓性偏瘫者为不伴面、舌瘫的上、下肢瘫。

截瘫:

指双下肢瘫。

也有将双上肢瘫者称为颈截瘫。

绝大多数为脊髓胸段的病变所致。

有外伤、感染、血管病、中毒、遗传变性病、脱髓鞘病、肿瘤等,还有脑性、癔病性截瘫。

四肢瘫:

指四肢均出现瘫痪。

可为神经性或肌源性。

双侧大脑及脑干病变者可有真、假延髓性麻痹、精神症状、意识障碍、痴呆等;高位颈髓病变者可伴有延髓性麻痹,但无痴呆、面瘫等;颈膨大病变者为双上肢弛缓性、双下肢中枢性瘫痪:

周围神经病变者可表现为四肢弛缓性瘫痪。

常伴有主观感觉障碍,如疼痛、麻木等,以及客观感觉障碍,如手套、袜筒样痛温觉减退等。

1.5面瘫痪

1.5.1相关标准条款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3.1.c三级)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5.1.d五级)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4.9.1.d九级)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十级)

1.5.2操作与释疑

面瘫有中枢性与外周性面瘫,颅内损损伤引起的面瘫,伴有肢体偏瘫。

颞骨骨折可以产生面神经颅外段损伤,引起周围性面瘫。

该条款主要区分严重面瘫与轻度面瘫。

若面部大部分肌肉瘫痪,面部在静态时也有不对称,运动时有明显的口角歪斜或眼睑闭合不全,应视为条款所指的严重面瘫。

条款所指的轻度面瘫是指面神经在面部的运动功能仅轻度损害,面部在静态时容貌无异常,运动时轻度的面部不对称。

周围性面瘫可以通过最小神经兴奋实验、面神经电图、肌电图检查,了解神经损害的程度。

2.口腔与颌面部损伤

2.1颌面部损伤致张口受限

2.1.1相关标准条款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4.6.2.e六级)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4.7.2.c七级)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4.9.2.f九级)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重度张口受限(4.10.2j十级)

2.1.2操作与释疑

本条款所指的张口受限是因颞颌关节损伤,或者颞颌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致使颞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正常张口度相当于被检者自食、中、无名指三指末节横面的宽度。

张口度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离为标准。

轻度张口受限:

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并列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

视为本标准中的十级伤残。

中度张口受限:

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垂直置入食指。

视为本标准中的九级伤残。

重度张口受限:

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不能置入食指横径。

视为本标准中的七级伤残。

2.2牙齿损伤

2.2.1标准相关条款

颞下颌骨关节损伤伴牙齿脱落: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4.3.2.e三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4.5.2.f五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4.7.2.d七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4.8.2.c八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4.9.2.d八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4.10.2-h十级)

口腔损伤伴牙齿脱落: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4.9.2.e九级)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4.10.2.i十级)

2.2.2操作与释疑

对于牙齿脱落的伤残评定,

(1)有明确证的牙齿损伤(当时病历记载),

(2)常规作口腔检查,。

常规拍摄口腔x片,必要时摄牙齿脱落部位的牙槽骨薄层CT片了解有无牙槽骨骨折,若牙槽骨骨折移位,可以视为牙槽骨缺损结合伴牙齿脱落枚数援引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3)根据口腔检查及口腔影像学检查,判断伤前口腔状况,是否损在易致牙齿损伤的口腔疾病,进行伤病关系分析,如存在严重的牙龈炎、牙根大部分外露,应判定损伤因果关系及损伤参与程度。

2_3面部损伤

2.3.1相关标准条款

面部瘢痕形成

全面部瘢痕形成(4.2.2.e二级)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4.3.2.i三级)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4.4.2.i四级)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4.5.2-l五级)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4.6.2.h六级)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4.7.2-h七级)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4.8.2名八级)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条状疤痕20cm以上(4.9.2.k九级)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条状疤痕10cm以上(4.10.2.o十级)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4.7.2.i六级)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4.7.2.i七级)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4.8.2.h八级)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4.9.2.1九级)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4.10.2.p十级)

2.3.2操作与释疑

面部的范围:

本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疤痕或色素面积测量和计算:

不规则、小片状,用分割法;不规则较大面积计算机扫描后计算

计算机测算法:

用透明膜复盖在面部,描绘面部的投影,利计算机测算出面部表面积。

用同样的方法描绘出面部瘢痕的投影,计算出瘢痕的面积。

用瘢痕的面积除以面部表面积即可求出面部瘢痕面积与面部面积的百分比。

应用纸模法,将已知面积的方格纸,剪成条块状拼贴到面部和瘢痕处,分别计算出面部和瘢痕的面积,继而求出瘢痕面积占面部表面积的百分比即可。

3.颈部损伤

颈深部有着很多重要器官,有喉、气管、甲状腺、咽、颈段食管、颈推、颈髓以及颈部大血管等。

是一些重要脏器的必经通路,如气管通往肺脏,食管通往胃肠道,颈动脉通往颅脑,颈髓通往全身颈部的解剖结构类似腹部,除后方为脊柱外,其它各方均为软组织,无坚强的组织保护,故相对地易受损伤。

颈前三角区的皮肤损伤、烧灼伤等的明显疤痕,对人体的体貌、体态有一影响。

3.1呼吸和吞咽困难

3.1.1相关标准条款

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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