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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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4-10-10 访问量:
86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第三条 本市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停车位设置标准
第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第五条 源潭镇、飞来峡镇、石角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 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 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计容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 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80%执行。
第九条 附表一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第十条 综合开发的用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建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报建。
第十一条 部分历史遗留的按基底出让土地的项目,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条件约定执行,但应尽量多设置室内室外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已批准施工图的项目,当按原规划或原施工图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执行;但当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施工图时,新的规划及施工图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停车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已建成但未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由于原停车位标准过低造成车位严重不足的,且项目用地范围内具备建设地下停车库条件的,须由建设(开发)单位申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加建地下停车库。
但地下停车库的建设不得影响地面绿化、空间景观效果和使用功能,不得影响项目本身的结构安全。
规划条件核实过的项目不再受理加建地下停车库。
第十四条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车型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铰接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第三章停车场(库)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的计算,首层及以上部分室内车库按其建筑面积的50%纳入容积率的计算。
经批准配建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使用地下空间,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配建停车库(场)如采用机械式停车,其机械停车位一律不计入停车位计算。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配建停车位。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通行、安全及城市景观的前提下,允许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范围内合理设置临时停车位,但该停车位不计入需配建的停车位数,且停车位的出入口须集中设置,不得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作为停车位的进出通道,每车位不得直对道路进出车辆。
第十九条 在满足停车位的进出通道独立设置且不占用道路用地和退让范围用地的情况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外设置的停车位应计入配建的停车位数。
第二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下车库地面必须采用耐磨、光洁地面装修材料,不得使用素混凝土或素水泥砂浆作为车库地面装修材料,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的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10%,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以及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30%。
非居住区(如商业、教育等)开发地块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地面停车位为公共停车位,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将地面停车位出售、出租和指定车牌号停车。
第二十四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绿化进行合理分隔,地面宜采用植草砖进行铺装,室外停车位不得侵占小区绿地。
第二十五条 小型车停车位尺寸(宽×长)不得小于2.4M×5.3M,停车库的净高不得小于2.2M,小于该尺寸及净高要求的停车位不计算为有效车位。
第二十六条 停车位出现子母车位的情况时,子母车位均按一个标准车位计算。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已批准停车场(库)建设的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停车场(库)并造成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如确无法纠正的,应按照所缺停车位数,以35平方每一车位计,处以按所缺面积的工程造价(地下室工程造价按2500元/M2计)的10%进行罚款,并按15万元/车位的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缴清罚款和未没收违法所得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开始执行。
附表一: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
用途
分类
计算单位
标准车位数
自行车位数
备注
住
宅
住宅(含住宅式公寓)
车位/标准户
1.0
为每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
商
业
商铺、综合性商业、批发市场、超市等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星级宾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普通旅馆(招待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2.0
每1000m2建筑面积设2个装卸货泊位
办
公
行政、商业办公楼(含办公酒店式公寓)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文
体
设
施
体育场馆等
车位/100座
4.0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4.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医
疗
市级医院、综合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每10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
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
社区医院、门诊部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使用
教
育
大学、大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2.5
35
中学
车位/100学生
2.0
(4.5)
25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小学
车位/100学生
1.5
(5.0)
1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幼儿园
车位/100学生
1.0(5.5)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
公园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0
注:
①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② 住宅标准户:
每计容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1标准户;
③ 表中建筑面积是指除停车库建筑面积外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均不包括停车库建筑面积。
④ 自行车停车位按1.5M2/车位计,有自行车停车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面积的场地。
⑤ 教育类车位标准为校内自身用车,括号内数字为学校出入口附近临时停车位标准,满足家长接送停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