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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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312任证书全国统考的统一管理,使船员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统考工作按规定的要求顺利实施,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采取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分区考试的方法。

考区内的各有关港务监督依照港务监督局的授权并按照统考计划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三条考区与考点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设以下六个考区:

大连考区、天津考区、青岛考区、上海考区、广州考区、湛江考区。

二、各考区办公室可根据本考区的报名统计情况,按以下原则设置考点:

1.能充分满足统考工作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2.具备考试资格的考生人数不少于20人。

考区办公室应将本考区考点的设置情况报港务监督局核准。

第四条考区办公室及其职责

一、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湛江海上安全监督局设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由考区内负责签发A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牵头、会同该考区内负责签发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各港务监督和考点所在地的港务监督共同组成。

二、考区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各成员单位共同分担。

三、考区办公室的职责

1.按照港务监督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考区的统考工作。

2.汇总统计本考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考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表一)并按时报港务监督局。

3.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及防暑或防寒措施。

及时将本考区的考试准备情况、考场情况报告港务监督局。

4.落实统考办公室和有关港务监督的统考值班,务必保证统考期间与港务监督局、各考点的通讯联络工作。

将考区办公室和有关港务监督的统考值班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最迟于考试开始前一

天报告港务监督局。

5.统一确定本考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并报港务监督局备案。

6.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港务监督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港务监督局核准后,协调本考区各考点统一执行。

7.按日期、地点、考场、申考类别、等级、职务、考试科目及考场分发本考区各考点的试卷。

经考区办公室加封的试卷,必须于考试时当众启封。

8.统考期间,考区办公室应派出督察人员监督、指导检查本考区的统考工作。

9.每期统考结束后两周内,以书面向港务监督局报告本考区的考试情况。

10.按港务监督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考区内有关港务监督的职责。

考区内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有关的港务监督为:

一、签发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

其职责为:

1.按港务监督局的授权,负责受理A类(或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申请、资格审查和证书的签发,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2.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

3.按申考类别、等级、职务及申考形式汇总统计本辖区内各考点的报名人数,并按要求填入《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后按时报本考区办公室。

4.按要求填具《考试成绩登记表》(见附表二)。

5.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待评试卷连同《考试成绩登记表》和《考场记录》(见附件三)按时安全地送达港务监督局指定的评卷地点。

二、考点所在地的港务监督。

其职责为:

1.备齐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落实考场照明、保健和防暑措施,并将准备情况及时报告本考区办公室。

2.安排各考场的监考人员。

3.按时从考区办公室清点并签名领取本考点的所有试卷。

4.将本考点的所有待评试卷及《考场记录》按要求封好,于考试结束后1周内送达办公室指定地点。

5.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以书面向考区办公室报告本考点的考试情况。

第六条受理申请和考试的时间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每年安排的期数、具体时间、日程等,由港务监督局确定。

目前每年安排两期。

第一期:

每年的1月份。

第二期:

每年的7月份。

二、港务监督接受和截止报名的时间为(法定节、假El除外):

第一期:

lo月20日~ll月20日。

第二期:

4月20Et一5月20日。

第七条受理申请、审查资历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的申请手续和程序、资历审查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报名情况汇总

一、签发A类或8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必须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统考报名截止日期后10天内,将本辖区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送达本考区办公室汇总。

二、各考区办公室必须于上述规定的统考报名截止日期后20天内,将本考区的《海船船员适任

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报港务监督局。

否则按该考区无报名处理。

第九条核发准考证

一、港务监督应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发《准考证》。

二、港务监督最迟应于考试开始前15天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指派专人领取《准考证》。

三、《准考证》号码应登记在《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准考注册簿》和《考试成绩登记表》内。

四、《准考证》号码实行统一的编号格式。

A类,以7位阿拉伯数字冠以大写英文字母,B类,以9位阿拉伯数字冠以大写英文字母8。

具体编制及说明如下:

A类-.A×××××××

B类:

8×××一××××××

说明:

1.阿拉伯数字前冠以大写英文字母A或B,分别表示A类或8类适任证书。

2.每一位数表示考区编号,其中

大连考区为1

天津考区为2

青岛考区为3

上海考区为4

广州考区为5

湛江考区为6

3.A类的第二、三位数和B类的“一”之后第一二位数,表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总期数

编号。

1992年第一期统考的总期数编号为08,以后按期连续编。

4.A类的第四位数和B类的“一”之后第三位数,表示专业代号,其中

驾驶专业为1

轮机专业为2

报务专业为3

船电专业为4

5.最后三位数均表示某期统考某一考区中某一有权签发A类或8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仅按证书类别(不分等级、职务)所编的应参加考试人数的总序列号。

6.B类“一”之前第二、三位数,表示B类适任证书发证机关的代号(具体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编号中的第一、二位数相同)。

第十条考场的准备与检查

一、各考点的港务监督应在考试开始前使考试场地、照明、《准考证》编号的张贴,《考场记录》、考试所需表册、仪器以及防暑防寒措施等全部准备就绪,并在考试场地入口处张贴好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日程安排和《考场规则》。

示意图应标明准考证号码所在的房间号。

各考点的港务监督应就上述情况作一次全面细致的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监考工作的安排

一、港务监督应在每期统考前召集本考点的各专业主考人员和各考场监考人员学习监考要求、《船员考试工作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试卷的分发程序及答卷的装封要求、考场记录记载要求等,并指定专人就有关技术问题作示范,要求监考人员严格执行。

二、各考点的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应由港务监督人员担任,其中主考人应由航海类专业人员担任。

三、各考点应按每20名应试人配备一名监考,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应少于2名。

四、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必须做到着装制服整齐,佩带标志。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程序

一、由各专业主考人向试卷保管人员签名领取当天的本专业试卷并负责向有关监考人员发放相应考场应考科目的试卷和《考场记录》表。

二、全体主考、监考人员于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试地点。

三、开考前15分钟,一名监考在考场门口检验应考人持《准考证》进入考场,另一名监考在场内巡视检查。

四、开考前五分钟,各考场应由监考人宣布《考场规则》,并由两名监考人员在试卷封袋上签署姓名、填写拆封时间后当众拆封试卷。

五、向考生分卷后,应先由监考人员讲解试卷上《准考证》号码的填写要求,并告戒考生不得在试卷的任何位置填写姓名或加注任何标志。

提醒考生注意试卷的专业、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与考生申考等级、职务、科目是否相符(在有专业交叉的考场内尤应特别注意),试卷有无缺页、重页、缺图、模糊不清。

六、开考后,监考人应检查考生出席情况,按“《考场记录》记载要求”进行记载。

七、各专业主考人经常巡视本专业的考场,检查《考场记录》的记载,处理考场发现的试卷技术问题、疏忽或错误等,但较大的问题,应尽快报告本考区办公室值班人员:

或直接向港务监督局报告。

处理隋况应由监考人简明地记入《考场记录》监考记事栏内。

八、对考场中发生的违纪行为,一般可由监考人员按规定当场作出处理。

但没收试卷、取消考试成绩或考试资格等处分决定,须经考点监考负责人核准。

考场违纪及处理情况均应由监考人员简明地记人《考场记录》监考记事栏内。

九、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考试剩余时间;考试时间届满,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连同答题纸和作图纸一并倒扣在本人的试桌上立即离开考场。

十、负责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的监考人员,在收缴试卷的同时,核收每位应考人的《准考证》。

十一、各考场监考人员负责按本办法附则一《船员考试工作人员守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要求装订收齐的试卷。

十二、各专业主考人负责将本专业的待评试卷和《考场记录》带回港务监督交试卷保管人。

第十三条试卷分发与回收

一、试卷的分发

1.港务监督局按各考区上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的各项实际数额分配试卷,另加该考区的备用卷(每个考点每种试卷均有一份备用卷,考试完毕与待评试卷一并收回)。

2.各考区办公室在接到港务监督局的发卷通知后,应指定专人携带本考区“各考点各类试卷分配清单,,(此单由考区办公室编制)及时到达指定的地点领取本考区的全部试卷。

上述分配清单的各类试卷总数,应与该考区上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报名统计表》相符。

3.考区领卷人应认真清点本考区应有的所有试卷,确认无误并在《考区试卷分配清单》(见附件一)上签名。

4.考区各考点的试卷分配,由考区办公室统一组织,按本考区“各考点各类试卷分发清单”清点

分发并按考试时间、考场编号、证书类别/专业/等级/职务、考试科目和应考人数分别装袋,由考区办公室统一加封。

5.考点领卷人应认真清点本考点应有的全部试卷,确认无误并在《考点试卷分配清单》(此单由考区办公室编制)上签名。

6.各考点的港务监督在接到本考点的全部试卷后,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7.每种试卷,只有在该种试卷考试的当天,试卷保管人方可将试卷交由有关专业主考人签名领取。

8.经考区办公室加封的每个试卷袋,只许在该科目考试开始前5分钟,方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四款的规定拆封。

二、试卷的回收

1.各考点港务监督应填写《待评试卷清单》(见附件二),并按清单顺序将试卷和相应的《考场记

录》装箱,加固加封,然后在封条上盖章。

2.由考区办公室统一组织各考点的港务监督将所有待评试卷及《考场记录》和《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按时送抵港务监督局指定的评卷地点。

第十四条命题、组卷、评卷

一、命题、组卷、试卷的印刷和装订、评卷工作均由港务监督局统一组织。

二、上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有关港务监督按港务监督局的要求选派。

三、试卷的格式、题类和内容的分布、题量、难度及考试测量学的各种技术数据,均由港务监督

局统一确定。

第十五条公布考试成绩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成绩于统考结束之日后50天内,由考区办公室向各有关单位公布。

二、对仍有补考资格者,由签发《准考证》的港务监督在其《准考证》背面相应栏内注明本期考试通过的和未通过的科目后,将《准考证》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对需重考者,注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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