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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由双汇‘瘦肉精’事件引发的思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关注的不再是是否有的吃,而是应该吃什么、如何吃的问题。

但最近几年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屡屡发生,尤其是关乎国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为人们熟知的苏丹红事件,而后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相继还有地沟油、毒月饼、毒大米、毒龙虾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

因而今年的3·15消费品打假自然比以往更受大家关注,双汇‘瘦肉精’事件成为焦点。

3月15日上午,央视新闻频道播出了一期名为《“健美猪”真相》的3·15特别节目,披露了河南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收购用瘦肉精喂养的“健美猪”猪肉。

近年来在食品中不断出现问题,使消费者感到恐慌。

涉及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竟存在如此诸多问题,让人不禁想要发问:

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在哪里?

食品安全监督又在哪里?

到底是我国目前经济风气太差还是政府监管不力,这些是成为我们今天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质量涵义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各种特征的综合状态。

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着经济、科技及人们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发展。

大体说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方面。

具体包括:

性能、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内容。

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

产品不适用多由产品瑕疵造成,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但产品不安全却会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或食用,缺陷较大或原材料不符安全标准甚至会危及人体生命安全。

产品质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但近年来由产品质量原因引发的一系列危害性事件,说明我国的产品监督管理体制和监管部门的执行还存在着种种不足。

二.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及弊端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验、检查、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在现行调整产品质量的法律框架下,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行政监督。

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使法定职权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进行抽查,或在接到举报后对违法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查处。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消费者自行监督、社会组织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监督。

消费者监督主要途径是举报违法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政府管理行为提供线索。

新闻媒体监督主要指通过群众举报或暗查等方式对不合格质量产品进行曝光,近些年在产品质量监督领域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搞地方保护,有些质量监管部门疏于执法,消费者没有解决问题的畅通渠道,维权困难,导致近年产品质量事件层出不穷,人民生活战战兢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国的产品质量现状也并非无风起浪。

其中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同时,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现行体制影响市场主体的必要自由,并造成监管部门任务繁重。

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的各种主体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都享有充分的自由。

正如亚当斯密的一句论断:

“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

按照这种观点,产品的存在正是以消费为前提的,那么政府就应该在一定范围内放开市场的手脚,相信市场调节的能力。

我们说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质量的适用性影响使用,产品质量的安全却关系到生存本身,安全性显然重于适用性。

对于瑕疵产品政府就可以缩小监管力度,放宽产品质量标准。

从消费者的角度,在质量没有安全危险而对销售产生影响的几种情形中,除了质次价高是非理性的之外,质次价低,质优价低,质优价高,正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如果消费者愿意选择质量较差的产品,那也是其自由。

在自由竞争的框架中,生产者的自由与消费者的自由经过博弈会达到恰当的平衡。

政府强行划定的质量标准,既不一定符合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更侵犯了其消费意志的自由。

政府要花费大量精力对产品的众多一般指标进行监督,但关系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的事务反而被忽视或者力不从心。

有限的精力放在了重要性较低的问题上,没有对产品适用性和安全性带来的后果加以区分,也就无法最大程度发挥政府对质量的监管效力。

2.政府保护主义,消费者求救无门。

大型企业一般是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纳税大户,政府为追求GDP的增长,从而助长政绩,常常保护和扶持本地大型和品牌企业的发展。

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地方质量监管部门以质量监督为借口,阻挠外地企业质量合格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阻碍了我国统一商品市场的形成,限制了公平竞争。

其次,阻碍了本地中小企业的发展。

生产者竞争力不均衡,愈大愈强,愈小愈劣。

不断淘汰小企业的后果就星企业形成行业或地区垄断,无法促进其不断更新技术,另一更加严重后果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衍生质量问题。

毕竟对于生产者而言,利益从表面上看和消费者是相对立的,形成垄断之后即可偷工减料,甚至添加有害物品,以追求片面经济效益。

市场经济也即没有其优势可言。

最后,政府保护主义是形成官商勾结的重要土壤,执法犯法,消费者求救无门,维权之路漫漫而修远。

这种情况可以从近年来的一系列产品质量揭发主体中看出。

篇头引进的瘦肉精事件中,双汇食品可谓肉食品行业的明星品牌,但问题如此严重的肉质问题若非媒体曝光,恐怕政府的质量监管部门也很难发现吧,不知是不能监管还是不想监管。

本应在产品质量监督中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政府部门却将本该占有的位置让给了新闻媒体,牵头羊要由媒体来做,政府部门却只能在问题出现后出面解决。

打着“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的旗号,与其如此,为何不防患于未然呢?

产品质量问题一旦出现就已给国民生命安全造成了损害,三鹿奶粉事件、齐二药厂的假药事件都是不可磨灭的教训。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等到历史再一次重演才能把政府的真正效用发挥出来,可能现在因为毒奶粉毒药品侵害的是几百婴儿、几百患者的生命权,但明天造成多少人的生命丧失谁又能预料呢。

消费者维权不敢找质检、卫生部门投诉,反而愿意将消息举报给媒体,不知质检部门是深感惭愧还是心中窃喜。

3.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得不到执行。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质量有问题产品的罚款比例是已查处部分货值金额的三倍以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最高规定了双倍赔偿。

而西方国家动辄对此类产品生产企业罚个倾家荡产,美国法律处罚非常严厉,且多数适用严格责任,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执法资源有限,单纯依靠行政主管机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惩治质量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堪重负。

制假贩假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经常玩“猫抓老鼠”的游戏,由于查处的概率太低,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不高,导致制假贩假有利可图,屡禁不止。

4.质量监督机关权责不明,缺乏合力。

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各部门都有监督权,但是在质量监督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责任不明确,以致越权行事。

滥用权力、互争管辖地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质量监督出现“空白地带”和混乱状况,该管的没人管,不该管的抢着管。

因此,导致质量监督行政机关权责不明,弱化了监督机制的整体功能,难以形成合力。

此次三鹿奶粉事件影响非常大,突破了公众对“正规企业的食品质量应当没问题”的心理底线,让公众对“国家免检产品”的评价大打折扣,也让公众对政府职能部门产生质疑。

三.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几点建议

鉴于以上提出的质量监督体制弊端,优化方法自然针对弊端而来。

也即区分产品不适用于不安全的后果;放宽市场调节范围;禁止地方保护主义;制约官商‘成一家’的现象,挽回政府形象;加大处罚力度;质量监督机关通力合作,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

另外还有几点机制可供完善:

1.完善行政监管机制

瘦肉精事件的发生,再次证明了我国食品市场的紊乱,监管机制存在严重漏洞、监管措施不到位。

如何形成公平、有效的监管机制,采用科学的检验监督方法,整合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职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垂直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监管范围,避免权责不明,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侵权需赔偿”的原则,切实行使好国家赋予质监部门的行政职能,各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同时针对目前监管法规规章滞后的状况,应尽快修定监管法规,严肃行政过错、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追究制度,重点应在事前预防。

而不是亡羊补牢。

2.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现代社会,政府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但政府的精力和能力毕竟有限,社会应该发挥其覆盖范围大的强大优势,消费者应努力掌握维权知识并培养起维权意识。

同时,社会还应建立起一套民间检测体系,来完成社会对产品质量的自发监督,并且还能通过监督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创造商业价值。

3.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

不论是行政监督,还是民间监督,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针对我国目前质量标准不统一、重复检查、违法处罚太轻等问题,有必要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这三种监督方式在不同的阶段体现了法律监督的预防、控制、矫治功能。

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法治社会,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企业提供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使违法操作的企业受到严惩。

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双方地位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从实质上保障公平,政府应适当倾向消费者,对企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树立法律权威,一切依法办事,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为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总之,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是人们赋予政府部门的一项职能,但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义务,政府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真正为消费者谋福利,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这样才能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同时可提高政府的威信与信誉。

0917113044

张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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