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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4.1.5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可立即用于支付的货币资金。

包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可随时用于支付的款项。

1.3总公司、事业部及三级经营单位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须遵循本制度。

三级经营单位指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1.4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预算控制,分级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

2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2.1岗位分工

2.1.1总公司、事业部及三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门为资金管理的归口部门。

总公司财务总监、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资金主管人员、出纳等是公司资金收入、支付、保存的专职负责人。

2.1.2总公司的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资金管理调度工作,监控财务风险,防止资金链断裂。

2.1.3总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公司的筹融资、对外投资、内部资金调度等资金管理事宜,管理总公司机关的货币资金。

事业部负责其自身及所属三级经营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向总公司报送必要的预算、统计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接受总公司财务中心的指导、督促、检查,同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属三级经营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2.1.4各级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业务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

做到:

(1)钱账分管。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由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2.1.5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其他关键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其他关键财会岗位最长不超过五年进行岗位轮换。

2.2授权批准

2.2.1公司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2.2.2公司的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总公司颁布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规定》(试行)。

各事业部和三级经营单位在该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内部的资金支付权限,报总公司财务中心和监察审计部备案。

2.2.3在建工程建设期间,由总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建设期指挥部职务权限表》,明确相关人员审批权限。

2.2.4发生的重要资金支付须经总裁办公会议集体决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如该事项按章程规定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须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经审议通过后执行。

2.2.5未经公司总部履行审批决策程序,事业部及所属三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任何理由对外提供拆借资金。

2.2.6凡是相关制度没有规定审批权限或授权不明确的资金支付事项,必须请示董事长予以明确。

2.2.7对货币资金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2.2.8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3业务步骤及控制点

3.1资金预算管理

3.1.1公司实行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3.1.2每一笔资金支付事项都必须有事先审批通过的预算项目,超过预算金额或预算外项目必须按照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3.1.3为简化公司的预算控制,有效杜绝各级单位以收抵支、帐外循环的状况,总公司的财务中心负责逐步在全公司推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控制制度。

公司具有对外经营职能的各部门、事业部、三级经营单位分别设立收入和支出账户。

各单位有收入只能存入收入账户,不能使用,由总公司统一支配;总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各营业单位的资金支出预算,按时、按需地将资金划入支出账户,以供开支的需要。

两类账户严禁混用。

3.2资金集中管理

3.2.1总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建立资金管理平台,以达到收支信息集中,账户管理集中,资金管理集中,公司总部及时了解成员企业资金状况等功能。

并通过加工处理各类资金信息,配合资金预算体系,为财务系统提供详细的资金信息流,同时为公司的资金决策提供数据依据,提升集团整体协作效率和现金管理效能。

3.2.2公司具有对外经营职能的各部门、事业部、三级经营单位实行流动资金定额占用的管理制度,超过占用定额的资金和实现的利润、折旧及摊销金额等必须及时回笼到总部的银行账户。

各单位的流动资金占用定额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和总部财务中心共同测算,按审批权限核定。

每年核定一次。

各单位每月自行计算资金回笼金额,填制《资金回笼表》,按层级由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13日前报总部财务中心资产管理主管审核汇总,经财务总监签发后,由财务中心资金经理督促执行。

 3.2.3为鼓励各单位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减少资金占用,公司内部各单位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制,模拟计算资金利息。

总部财务中心和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建立资金占用台账,模拟计算的财务费用纳入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考核体系。

3.2.4事业部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必须通过事业部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跨事业部的内部资金调剂,由总部财务中心统一办理。

各单位之间严禁直接调剂。

3.2.5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各自的公司章程规定,完善相关的业务协议、审批手续等。

3.3资金收入管理

3.3.1资金收入包括经营性资金收入、投资性资金收入和筹资性资金收入。

有关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准设立小金库和帐外资金。

3.3.2对于资金收入,各单位建立专人催收、负责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收款责任制,实行奖励惩罚制度,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3.3.3催收款以经营部门为主,财务部门积极配合。

3.3.4除下列情形外,资金收入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不得收取现金。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3.3.5除出纳外,禁止其他人员收取现金,业务经办人员收到现金必须及时交给出纳。

出纳收到现金,应立即开具收据(发票),并在收据上加盖“收讫”章,经会计复核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其中一联给交款人,记账联交会计。

3.3.6一般情况下,付款方应直接将款项汇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出纳查询款项到帐后,及时通知业务经办人员。

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将支票直接交给公司业务经办人员或出纳,经办人员或出纳必须及时将支票交存银行。

3.3.7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出纳逐笔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备查台账,并妥善保存票据。

在汇票到期前,按时交银行办理承兑。

办理承兑汇票贴现,须经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

3.3.8根据协议或经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公司先开收据(发票)后收款的,必须取得欠款方收到收据(发票)尚未付款的证据,证据和收据记账联交会计,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应收款明细账。

3.3.9会计核对收据(发票)、银行收款回单和相关协议、业务单据相符后,填制记账凭证,由出纳复核,登记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3.3.10收到募集资金,按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3.4资金付款管理

3.4.1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四个环节后方可支付。

具体规定如下:

(1)支付申请。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由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批准件、计划、发票、验收入库单,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相关原始单据,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2)支付审批。

申请审批至少应履行程序为:

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终审人。

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存在不真实、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面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3)支付复核。

主管会计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是否有预算项目,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合法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交由出纳人员复核。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上复核,包括付款凭证的所有手续是否齐备、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等,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付款后在付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付讫”章,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4.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职工工资、津贴,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个人劳务报酬,企业零星采购及其他经营费用等可以支付现金外,其他的款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3.5现金管理

3.5.1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3.5.2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员不得私自委托。

3.5.3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当天入账。

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公司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3.5.4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当面点清;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

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3.5.5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3.5.6各单位的现金实行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库存限额由所属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根据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3.5.7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否则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3.5.8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正常的现金支付,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5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

3.5.9备用金不足时,出纳填写《提现审批单》,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提现金额超过5万元,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公司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或派车办理,以保证资金安全。

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

3.5.10现金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

现金保险箱(柜)的存放地点的门窗必须设有金属安全栏,保险箱(柜)加装安全报警装置。

出纳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或其他物品;

出纳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出纳员离开出纳场所,必须在离开前,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出纳人员变更,应在财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好交接手续。

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3.5.11各单位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

3.5.12财务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定期、不定期监盘现金,每月至少进行两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银行存款管理

3.6.1银行账户管理

(1)公司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严禁出租、出借公司的银行账户。

(2)各级单位因业务需要开设账户,应在总部财务中心规定的银行中选择开户行,经办人员填写《银行帐户开立申请表》,所在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总部财务中心负责人复核,财务总监批准。

(3)为达到公司集中管理资金的目的,各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必须进入网上银行,各单位必须向总部财务中心进行账户资金管理的授权,纳入资金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4)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任何用于公司资金结算的银行帐户。

(5)各单位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各单位的上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督促。

对不再使用或长期呆滞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

经办人员填写《银行帐户销户申请表》,所在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办理销户手续。

注销的银行账户及时通知总部财务中心。

3.6.2网上银行管理

(1)各单位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操作人员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2)使用网上银行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3)公司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4)网上银行的授权卡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授权卡。

主管卡和备用卡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出纳保管输入卡。

(5)网上银行操作必须采用实名制,操作员离开电脑时,必须立即退出操作界面。

如果出纳休假,财务负责人指定其他财务人员代替,启用备用授权卡,出纳出具委托书给代替人员。

代替人员建立操作记录,出纳返岗后,双方办理核对操作记录,办理交接。

3.6.3结算票据管理

(1)银行结算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由出纳统一签发和保管,签发票据须根据签批完整的相关支付单据。

开出的票据应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金额及签发日期等,加盖银行预留印章后生效,付款用途必须真实填写。

(2)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

同时还必须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3)支票领用后,必须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存款。

支票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

(4)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必须遵守银行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也不得接收远期支票。

(5)财务部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从银行领回支票时逐笔登记支票号码。

签发支票时登记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6)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并采用剪角等方式破坏其形式完整。

作废的支票由出纳妥善保存。

(6)财务部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备查台账,逐笔登记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在承兑到期日,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3.6.4银行印鉴管理

(1)银行帐户预留印鉴,由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名章共同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名章。

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员负责保管,法人代表名章由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员保管,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名章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人员临时代管,不得私自委托。

(3)一般情况下,不准携带银行印鉴外出使用;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取得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印鉴保管人必须亲自携带各自的印鉴外出使用。

(4)印鉴保管人应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记录印鉴使用、临时代管和外出使用的情况。

(5)空白票据应与银行印鉴分别保存。

不得预先在空白票据上加盖银行印鉴。

3.6.5对账管理

(1)会计或出纳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的方式查询账户余额,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核对,每周至少核对一次。

(2)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负责人或资金主管复核。

(3)出纳或会计对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务负责人处理。

4资金分析

4.1总部财务中心建立统一的资金分析体系,各级单位财务部门每月向上一级财务部门报告资金分析报表。

4.2资金分析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分析(含资金来源分析、来源趋势分析、资金成本分析等),资金需求分析(含资金需求分析、需求趋势分析、投资收益分析等),资金供求分析(含资金供求分析、供求趋势分析、资金周转率、资金流量分析等)等。

4.3各级财务部门月度、季度、年度针对定额管理、预算管理、流程规范、实时监控、资金分析、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资金管理各方面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5附则

5.1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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