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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

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

    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

    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审理。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第四,对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许上诉,但可以就法律问题申请最高法院复议,故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一般就是终审判决。

    大审法院主要审理家事案件和合同案件,也审理部分商事案件。

其中离婚案件、不动产拍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则专属于大审法院管辖。

大审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实行合议制,简易民事案件实行独任制审判。

小审法院也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只受理3万法郎以下的合同和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

此外,消费者破产案件也由小审法院专属管辖,按专门的消费者破产处理程序进行审理。

    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租赁法院都是审理特殊纠纷的专门法院。

    2、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是审理民事和刑事上诉(下转23页)(上接20页)案件的主要审判机构,除大审法院行使部分上审判职能外,一般案件的上诉审理均由上诉法院承担。

上诉法院设有民事庭、商业庭、社会庭、轻罪上诉庭和控诉庭,分别审理各类上诉案件。

其中,轻罪上诉庭负责审理对违警法院与轻罪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3、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是法院组织系统中的最高一级,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审判机关,它有权管辖全国各级法院各种案件。

法国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案件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

最高法院的作用是审核第一级和第二级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国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只限于审查原判决是否得当,而不是审查整个案件;它是法律裁判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因此,最高法院通常不是一个修正原判的法院,而只是一个撤销原判的法院,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判决来代替原判决。

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在程序上或在实体上违反法律而无效时,它只能撤销原判并将整个案件交由一个与原判法院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

对以下五种情况,最高法院有权撤销原判:

①违反法律;②缺少合法依据;③法庭无权能的判决;④未遵守对撤销刑罚规定的程式;⑤越权判决。

    

(二)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

    法国的行政法院组织主要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

    1、最高行政法院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行政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对行政法院系统的审判享有终审权;另一方面,它又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咨询机关。

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包括4个方面,即咨询、审判、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管辖权、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

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分为两个主要部门,即行政组和诉讼组。

行政组的任务是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诉讼组的任务是行政审判。

最高行政法院的审判职权有三种:

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

    2、上诉行政法院

    法国的上诉行政法院于1987年在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创设。

设立上诉法院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负担,加速行政诉讼的进程。

上诉行政法院的权限为受理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

上诉行政法院法官,至少必须具备地方行政法庭一级法官资格,而且还需要有6年的工作经验,其中4年必须是从事审判工作。

    3、地方行政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称为行政法庭,其职权主要有两项:

审判和咨询。

行政法庭的审判职权,主要根据事物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确定。

(1)事物管辖,又称级别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一切行政案件除法定由其他法院受理外,均以行政法庭为第一审法院。

通常不服行政法庭的判决,可以向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上诉。

(2)地域管辖,行政法庭原则上对其管辖区内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合同的诉讼有管辖权。

但有不少例外情况,如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庭管辖;行政合同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庭管辖;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法庭管辖等等。

    二、法国的调解与调停制度

    法国法院比较重视和解与调解,在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关于和解,在任何地点和时刻,均允许当事人和当事人和解,法官也可以提议和解。

和解协议制作笔录,由法官和当事人签字。

法官签字具有见证的意义。

当事人和解撤诉,法官不必再作出裁定。

    调解只适用于民事审判,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双方直接达成协议,以便结束发生对立的冲突。

在劳资调解委员会和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纠纷等案件中,调解是必须采取的审判方式。

    法国法院的调解不同于我国法院的调解,法国法官在调解中的工作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定某个第三人为调解人,由调解人进行调解的实质工作,为当事人的纠纷找到解决办法。

调解人结束调解任务后,法官确定调解人的报酬,在当事人预交的费用中支付。

    在法国,调解与调停的性质不同。

调停仅适用于刑事案件,是对一些最轻的违法行为采用的审判方式,是一种替代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调停的目的是开展必要措施的对话,使违法犯罪分子衡量他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争取他自愿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法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法令明确规定,在经未成年违法犯罪者同意,其父母也同意的条件下,检察官有权建议采取调停措施,以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

审判机关也可以建议进行刑事调停。

如果调停成功,法庭将随后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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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法院体制

   

(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

   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宪法上只提到一种置于共和国总统保证之下的“司法机关”,并由总统负责主持它的代表机构,即最高司法会议(宪法第65条)。

   法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保证司法独立”,“最高司法会议协助总统”。

“总统任最高司法会议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

最高司法会议还包括依照组织法所规定的由总统任命名委员。

   最高司法会议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及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提出建议。

最高司法会议对司法部长有关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提出意见。

最高司法会议又是法官纪律委员会,在这种场合下,最高司法会议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主持。

   

(二)法院体制特点

   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

首先,刑庭经常要兼审一些涉及民事权利方面的事项;其次,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也有组织上的联系,因为人员有时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两类法庭的法官;警察法院的法官就是初审民庭的法官,轻罪法院是大审法庭的分庭,同时大审法庭也设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设民庭。

最后,涉及法院组织及其职能的大部分规章,对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都可适用。

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商业法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审法庭。

大审法庭的地区管辖权和组织完全与轻罪法院相同,因为后者是大审法院的专门刑事分庭。

   与初级法院的这种职能划分形成鲜明对比,普通法院在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上实行高度统一。

上诉法院受理在它们管辖范围内所有不服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上诉法院设有轻罪上诉庭,受理对违警法院与轻罪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重罪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上诉法院还没有若干对民事案件的上诉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法庭,受理不太重要的普通民事、商事、社会案件。

由于规定了“两审”制原则,因此,上诉法院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享有终审权的法国最高法院,其审判权限仅限于对违背制定法或者违背一般法律原则而引起的各类上诉案件的审理。

换言之,最高法院只作法律审,不对案件的事实重新审理。

   第三是为了避免和解决由于实行双轨制司法体制引起的管辖权纠纷,法国专门设立了以司法部长为主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人数相等法官参加的权限争议法庭,负责裁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可能发生的管辖权争议。

它包括因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而发生的积极争议,还包括因双方互不管辖而产生的消极争议。

此外,权限争议法庭还有权撤销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对同一案件所作的互相矛盾的判决,径直作出新的判决。

    二、法国法院组织

   

(一)普通法院组织

   1、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设立于1790年,是法院组织系统中的最高一级。

它有权管辖全国各级法院各种案件。

它曾根据1967年7月3日的法律和1967年12月22日的法令进行重大改组。

   最高法院设于巴黎。

现有法官84人,调查法官37人,调查官18人,检察官23人。

调查法官实际上是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的助手,对简单的案件可由调查法官自己起草判决书。

调查官与调查法官不同,调查官不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只是从事一些司法行政工作。

法官们可以出席各种不同形式的联合审判组织,如专门法庭、混合法庭或全体会议。

最高法院刑庭审理案件,通常由9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

   法国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因此,最高法院仅仅是审查原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最高法院“只对判决作出判决,而不对事实作出判决”。

法国最高法院由院长、庭长、法官、调查法官、调查官、检察官和书记官构成。

法院内部设有6个审判庭,即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商事庭、社会庭和刑事庭。

民事一庭主要审理合同、保险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民事二庭主要审理民事侵权责任和是否正确适用民事程序的案件。

民事三庭主要审理涉及物权和城市建设等法律的案件。

这些审判庭的具体任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命令加以调整。

   法国最高法院不仅是一个第三审法院,其主要责任还在于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

它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只限于审查原判决是否得当,而不是审查整个案件;它是法律裁判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

确认事实是属于审理事实的法院,即初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的事情。

因此,最高法院通常不是一个修正原判的法院,而只是一个撤销原判的法院。

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判决来代替原判决。

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在程序上或在实体上违反法律而无效时,它只能撤销原判并将整个案件交由一个与原判法院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

在案件涉及两庭以上职权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组成联合庭处理。

   关于最高法院的审判权限,根据1967年7月3日法律,已经作出局部调整。

最高法院至少对某些案件,尤其是对所有事实问题都已查明的案件可以作出它自己的判决,而不必再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进行重审。

这显然是对传统审判制度的一种重要改革。

   2、上诉法院

   以前,法国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上诉法院。

现在,通过立法,已经将其统一为一种类型,即各种法律中所称的“上诉法院”。

它是负责受理上诉案件的一级法院。

目前,法国共有上诉法院对所,只审理上诉案件,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单一上诉法院体制。

上诉法院设院长1人,法官若干人,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官若干人,以及书记员。

上诉法院内部设有法院总会,以处理上诉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事务。

法院总会实际上由五个总会组成,即由法官组成的法官总会、由检察官组成的检察官总会、由法官和检察官共同组成的司法官总会、由书记官组成的书记官总会和由法官、检察官和书记宫共同组成的全员总会。

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是法官总会,它决定法官职务的分配、案件的分配、辩论时间、鉴定人名单的制作、诉讼庭法官和庭长的选任、劳动法院法官的任命,等等。

   上诉法院由若干审判庭构成。

大部分上诉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审理,如遇审理重大案件时,则法官人数可增至5名。

   上诉法院是审理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主要审判机构,除大审法院行使部分上诉审判职能以及某些案件可以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外,一般案件的上诉审理均由上诉法院承担。

上诉法院设有民事庭、商业庭、社会庭、轻罪上诉庭和控诉庭。

分别审理各类上诉案件。

民事庭负责审理因不服初审法庭和大审法庭各民事庭判决而提起的上诉,轻罪上诉庭则负责审理对违警法院与轻罪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但它不受理对重罪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因为重罪法院是终审法院。

上诉法院还设有若干对民事案件的上诉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法庭。

   3、初级法院

   法国存在着多种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根据其审判权限的划分,有以下几种:

   违警法院(也称警察法庭)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缴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全国共有455所。

违警法院由1名法官和1名书记官组成,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不服违警法院的判决,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轻罪法院(也称矫正法庭)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卫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法国现有这类法院共172个。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法庭通常由3名法官和1名书记官组成。

自1973年起,对某些案件经被告人同意,可由法官独任审理。

不服轻罪法院的判决,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重罪法院(也称巡回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苦役或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它在一省的范围内行使司法管辖权。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法庭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根据一本名册来抽签选定一个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

这本名册本身也是从每年由特别委员会编制的省级名册中通过抽签选出来的。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第四,对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许可上诉,但可以就法律问题申请最高法院复议,故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一般就是终审判决。

重罪法院的组成采取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性质的陪审员的结合的方式是与违警法院、轻罪法院的最大区别之一,陪审团的出庭参与审判也就决定了对重罪判决不能上诉这一特征。

   以上均为刑事初级法院。

   法国审理民商事等非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包括:

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大审法院

   大审法院,是指为处理民事案件而设立的法院,又相对于专门法院而被称为普通法院。

它拥有一般审判权。

大审法院的地区管辖权和组织完全与轻罪法院相同,因为轻罪法院只是大审法院的专门刑事分庭。

有时,大审法院就是指初级法院。

大审法院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大审法院共有181个,其中法国本土175个,海外6个。

每一个县至少有一所大审法院,一般有2至3所大审法院,最多的有7所。

大审法院主要审理家事案件和合同案件,也审理部分商事案件(商事案件一般由专门的商事法院审理,没有设立商事法院的地区,则由大审法院进行审理)。

其中离婚案件、不动产拍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则专属于大审法院管辖。

大审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有一整套专门的诉讼程序,大审法院至少由3名法官组成。

审判案件原则上实行会议制,简易民事案件实行独任制审判。

离婚案件和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专门的离婚案件审判官和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官担任审判。

   小审法院

   小审法院也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只受理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设置小审法院是:

简易、迅速、低费用。

简易。

和解方式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1958年,法国废除治安法官制度,由小审法院取而代之。

小审法院设在都市各区和乡镇,最大的小审法院有16名法官,最小的只有1名法官。

小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其中包括合同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

小审法院还受理部分非民事争议的案件。

例如:

选举案件、支付令案件等。

此外,消费者破产案件也由小审法院专属管辖,按专门的消费者破产处理程序进行审理。

重和解就成了小审法院审理一般民事案件诉讼程序上的一大特色。

当事人起诉后即可向书记官申请和解。

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以上为普通民事初审法院。

此外,还有许多专门初审法院。

   商事法院

   商事法院是审理裁判商人之间在实质上或形式上所涉及的商事行为,以及有关商事公司职员诉讼和商人破产案件的专门法院。

法国全国有229所商事法院,商事法院的法官并不由职业法官担任,而是通过选举从商人中产生。

商事法院成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其他法官构成。

商事法院的法官通过选举产生,分两个阶段间接选举。

首先是从商人和法人管理机关中从事法人管理业务的人员中推选出选举代理人,然后再从选举代理人、原商事法院的法官以及商工会的成员中选出新的商事法官。

初次被选上的法官第一次任期为两年,第二次又被选上的任期为四年。

第一次的任期就相当于试用期。

如果在这一期间被选任的法官不适合审判实际的需要,则可在较短的时间内更换。

商事法官与职业法官不同,既不是终身制,也不是升迁制。

在商事法院所进行的商事诉讼程序与小审法院所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有许多相同之处。

例如,简易、迅速、低费用、实行本人诉讼、重视和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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