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精品.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998935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精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精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精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精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精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精品.docx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精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精品.docx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精品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一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刑事被害人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罗某被许某故意伤害致其重伤一案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调查取证,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现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已充分发表意见,被害人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现根据公诉机关举出的若干证据,再次充分论证被告人许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还原了本案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并证实了被告人许某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强烈要求依法严惩此人,并提出如下请求

  一、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应当在法定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许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巨大,朗朗乾坤,公然持刀行凶,践踏社会主义法制,任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和谐。

  手段残忍,情节非常恶劣,被告人实施犯罪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态度非常蛮横,全力推卸责任,没有一句道歉,没有一声问候,更没有一丝悔意,还表现出犯罪后的猖狂态度,全然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

  毫无悔改之意,更没有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过一分的赔偿。

  依法应当加重处罚。

  三、不仅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当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家里父亲早年去世,家里上有年迈的老母亲体弱多病无人照顾,下有妻儿,其妻子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清,无法与人沟通,也无劳动能力,另外还有三个年幼的小孩都才几岁,被害人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全家人的希望都寄托在被害人一人身上,现在家庭情况走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态度非常蛮横,从未主动要求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全力推卸责任,拒不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故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四、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续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也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被告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被害人先后在卫生院、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害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害人合计花费医疗费用9335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害人住院天数为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00元。

  3、误工费被害人从案后至伤残鉴定结论意见书作出之时误工天数是70天,误工费为7000元。

  4、营养费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明遗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营养费为1000元。

  5、护理费卫生院住院及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明住院天数为22天,护理费为2200元。

  6、残疾赔偿金被害人出具的书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人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罗某右耳廓外伤致缺失属于八级伤残。

  因此,残疾赔偿金为32460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出具的书证户口本及堰塘坝村村委会、永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被害人上有年迈的母亲吴63岁体弱多病,妻子罗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清,无法与人沟通,也没有劳动能力,另外还有三个年幼的小孩罗6岁、罗4岁、罗1岁。

  被害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其家庭成员都依靠被害人来扶养。

  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35843元。

  8、续医费被害人出具的书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罗某右耳廓外伤致缺失,系重度颜面毁容,为了改善容貌及听力功能,需进行耳廓再造术等,需手术等医疗费用25000元

  9、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费用发票1500元。

  10、交通费合计为5000元。

  11、精神抚慰金40000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应该得到支持,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⑴、由于被害人除了右耳廊断裂伤外,伤后即感右耳疼痛、流血、胸腹部疼痛。

  经过开庭质证的,原告人所提供的人民医院的病历入院诊断为扩张型心肌病、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脑梗塞、心律失常。

  入院后完善辅查,头颅示右侧颞叶,左侧基底节区梗塞,胸片右上肺斑点钙化灶,双肺淤血,心影增大,肠腔散在积气,肝、胆、胰、脾;双肾彩超示前列腺长大并伴钙化,心脏彩超示左室右房增大,左室肥厚,三尖瓣返流,舒张功能减低。

  所有这些损害后果都是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所致。

  这也就充分说明本被告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伤后果,因果关系十分清楚,入院后由于病情非常严重,医院随即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由于抢救及时终于挽救被害人的性命。

  没有全体医护人员的努力,被害人现在都不敢想象现在的情况。

  ⑵、本案中,被害人右耳廓外伤致全部缺失,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人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罗某右耳廓外伤致缺失,其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这充分反映了被告人犯罪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有多么的严重,大家可以想象,这给被害人的精神打击是何其巨大,所受到的精神损失又岂是区区四万元能够弥补得了的!

对被害人在精神上所造成极大的痛苦,在心灵上所造成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应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

  综上,被告依法应该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2081797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

  同时,许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公正处理,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谭小周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托,并经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某小华被杀害一案被害人某某莲及近亲属某明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庭前,查阅了案卷材料,研读了起诉书,刚才参加了庭审调查。

  现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依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刑事责任部分

  一、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殴打某小华致死,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罪名及适用法律的认定。

  被告人因对妻子某小华有记恨,不计后果,持棒连续殴打其头部,造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严惩。

  二、对被告人第二个罪名,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有异议。

  本人认为,同样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两罪合一,从重处罚。

  理由如下

  从被告人对某某莲的击打部位、殴打逃离表现、持有凶器和打击次数及主观心理状态看,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置某某莲于死地的内容;某某莲幸免一死是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属于杀人犯罪未遂。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故意的内容是伤害他人的身体,没有杀人的目的;后者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对其行为会造成的死亡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希望是直接故意;放任是间接故意。

  本案被告人对殴打某某莲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属间接故意。

  我们可从被告人打击部位、逃离表现、持有凶器和打击次数以及当时心理状态分析

  打击部位

  据某公司鉴法字0911号二卷44法医鉴定,某某莲的左后枕部、左面部、左鼻唇部有伤口,左手臂、左手背有伤痕出血。

  全身共五个部位有伤,其中头部三个部位受伤,左手臂、手背各有伤。

  印证了被害人某某莲的说法三卷45当我从床上坐起时,林某某就双手握着那支木棒冲上我床上。

  站着双手举棒面对面向我的头部连续打了三棒。

  三棒都打中我的头部。

  我边叫哎呦,哎呦边用双手抱住头部以免被打死。

  但林某某仍双手举棒向我头部再打了一棒。

  打中我左手背部,致我倒在床上。

  林某某才停止继续打我。

  被告人共向某某莲打了四棒,棒棒指向头面部要害,棒棒都可能将某某莲置之死地。

  正是某某莲本能地用双手护住头部,才导致左掌骨粉碎性骨折、左指骨粉碎性骨折及左尺骨茎撕脱性骨折。

  被告人应当预见对持棒持续殴打被害人头部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但仍努力为之。

  逃离现场表现

  被害人某某莲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符即某某莲倒在床上不能动时被告人才逃离。

  林某某供述二卷35我见某小华坐在房内衣柜处,不动了,只叫了二声‘啊’‘啊’,叫的声音较小;某某莲睡在床上,也不动了,也叫了几声‘哎呦’‘哎呦’。

  当看到某某莲倒在床上,不动了,他便逃离。

  他并无采取任何抢救措施。

  可见他对某某莲是否死亡漠不关心,就是发生死亡后果也无所谓。

  使用凶器木棒及打击次数

  被告人使用的木棒,按被告人、证人张某德和被害人的描述,直径分别二卷。

  9约有20多厘米、二卷,66约有我拳头大小约15公分粗、二卷,47---有林某某手臂那么粗。

  结合现场勘查,其使用木棒大小与张某德所说约拳头大小、某某莲所说与小臂般粗一致,也就是直径大约七、八公分,长50公分。

  而由一个青壮年男子持大小长短适中的木棒连续四次猛砸头面部,不是要命么?

一般人均可认识到这样打击他人会造成死亡结果,林某某对可能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也是已经或者应当意识到的。

  当时心理状态按他在投案当天在刑警大队的供述,卷二15公安侦查人员问你当时是否想打死你老婆某小华?

他说我当时心里很气也很乱,挥起木棒就左右向我老婆某小华和我岳母某某莲扫打过去,没有想那么多。

  在第五次供述中,有相同供述卷二35,侦查员问你当时持木棒朝她们上身连续打了几下,你就不怕打死她们吗?

他说我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我当时很愤怒,只想打她们。

  据此认为,被告人对某某莲是否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就算发生死亡结果并不违反他本意,属于间接故意。

  由此可见,某某莲没被打死,一是某某莲拼命遮挡的结果,二是某某莲已倒在床上了。

  总之,是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属于杀人犯罪未遂。

  因此,综上各点,其犯罪行为,当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更为准确。

  三、被告人不能认定自首

  被告人案后,于6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这是事实。

  但不能认为是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首具有两个构成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缺一不可。

  虽然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并不如实交代。

  据相关证据,其供述的杀人情节与现场客观事实不相符。

  其供述虚假,隐瞒事实真相,避重就轻,其目的是试图逃避法律的严惩。

  1、从击打部位看其供述虚假。

  林某某供述中,口口声声称要打的是某小华的脚手骨、上身。

  但据现场勘验及尸体检验报告,却棒棒打中的是某小华及某某莲的头部。

  且棒棒要害,棒棒均可致命。

  据某小华尸体检验鉴定书,某小华头顶部、后枕部共三个伤口,面部两个伤口。

  可见其供述明显虚假,意欲规避重要情节、掩盖杀人目的。

  某某莲头左后枕部、左面部被连续棒打四棒,其中一棒因双手护头时被击中左臂、左手背,而被告人供述是用力左右挥动木棒乱打,把我岳母某某莲打倒在床上,与事实真相不符。

  左右乱打不可能仅出现左侧头面部、左侧手臂、左侧手背部位受伤,真相是打击部位指向明确,即对方头部要害。

  2、从殴打起因、过程及所处位置的供述看与事实真相不符。

  林某某供述中称在动手打人之前曾于某小华有过吵架。

  但证人张某德10岁,另租住户、陈洁红宅主、被害人某某莲及他们两个儿子林文晖、林文皇均证实事前没曾有过吵架。

  而被告人供述的动手过程是,在他打击受害人母子前,某小华跟他吵架,且两母女先抢他的木棒,与他之间有过拉扯争抢,在抢的过程中导致他挥棒打两母女。

  但其供述与现场勘查证据不符。

  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卷三4发现在某某莲睡的木床有床垫,即高床分别遗有桉树木棍树皮两块卷三4,7,27。

  这说明,某某莲根本不是在地上被打,而是在床上被打,这才导致木棒树皮掉落床上。

  3、被告人殴打某某莲母子的过程有矛盾有隐瞒。

  按他的供述,在持棒打击两母子的时,三人都是站着的。

  且位置就在房间衣柜与矮床之间的小空间。

  据现场勘查表明,现场房间前门在北,后门在南。

  房间自北往南物品顺序是衣柜、小空间、矮床、高床即某某莲当时被抢救时睡的床。

  而某小华被打后背靠衣柜坐位在地上。

  某某莲是在被打昏迷躺在高床上被抢救。

  那么矛盾就是他是不可能从衣柜前的小空间将某某莲打倒到中间隔着矮床的高床上的。

  可见有隐瞒,供述虚假。

  又据尸检报告,某小华头顶部字伤口,后枕部有伤口。

  说明被告人是站在某小华背后乘其不备下手的,而不是面对面。

  以上被告人虚假供述,隐瞒、掩盖事实真相,不如实供述犯罪过程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逃避罪责、逃避法律严惩。

  综合以上各点,本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两个犯罪行为,一个罪名即故意杀人,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第二部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了原告女儿某小华的生命权及原告健康权,依法应予赔偿

  1、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各种财产损失5384990元合法有据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0号及《广东省公安机关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2、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合法。

  被告人非法剥夺某小华生命、损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精神痛苦,依法依理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下称《精神解释》。

  上述《精神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实际是对**年12月19日法释〔**〕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修正。

  适用依据,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陈现杰博士所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其中第五点第二段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理解适用阐述,意思就是旧法释已被新法释所修正。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谢谢!

  刑带民诉讼代理人

  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凯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三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被害人之母、系受害人之妻、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经南阳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1、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

  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

  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

  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

  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

  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23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

  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构不成自首

  构成自首必须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本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为从本案上述事实分析看,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明知撞人,而从到公安机关投案一直法庭审理结束,他都没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说撞到了一个黑疙瘩。

  所以,他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3、不具有悔罪表现

  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二、民事赔偿部分

  1、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

  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当依法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的统计数据为准。

  具体数额如下

  死亡赔偿金9810元×20年=196200元

  丧葬费16981元&;12个月×6个月=8490。

  5元

  之子扶养费6685元×17。

  33年&;2人=57925。

  53元

  之母扶养费6685元×13年&;3人=28968。

  33

  摩托车损毁费4080元

  共计295664。

  36元

  2、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虽然生命是不能以金钱恒量的,现行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强制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减轻受害人家属精神痛苦。

  3、计算赔偿数额时,对被害人之母应当以城镇户口对待

  已经70高龄,在邓州市生活9年之久,由其子扶养,其生活基础完全来源于城市,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以城镇户口对待。

  4、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所投保的金额给付被害人家属保险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2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由负担。

  虽然保险条款上所载为商业性质的三者险,但2019年保监会39号文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明,自2019年5月1日起,也应当对商业三者险按交强险进行赔偿。

  5、被告出租车公司对被告人应当赔偿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

  肇事出租车门上喷有该出租车公司字样,在保险单上有该出租车公司的印章,该出租车公司对该出租车进行了统一编号。

  而且,张国胜当时从该出租车公司购买时该车的价格大大超过市场价格,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已经从该车中获得利益。

  上述情况足以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对被告所就应赔偿数额应当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人律师

  年月日刑事被告人地位学理分析报告不服一审判决刑事上诉状刑事审诉再审申请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中职中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