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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组织的概念

   组织是指一群人为了实现某个共同目标而结合起来协调行动的集合体。

它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如果他们在某段时期内相对固定地集中在一起从事某种活动,就会形成人们常说的某种社会组织。

根据目标的不同,可以将组织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行政组织(其目的主要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组织(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取得利润)、教育组织(传播科学知识,为社会培养人才)、社团组织等等。

   我国残疾人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种适宜活动,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组织。

主要包括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和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及其专门协会、社区(村、企业)残疾人协会等等。

   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其宗旨是:

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它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联合国大会1982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

“只有残疾人组织的潜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证,平等参与的目标才能实现,要促进并支持建立强大的全国性的残疾人组织。

”因此,中国残联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新中国残疾人组织的发展

   新中国残疾人组织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953年。

   1953年3月,中国盲人福利会在北京成立。

1955年7月,中国聋人福利会以筹委会身份加入世界聋人联合会,并在第二届世界聋人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世界聋人联合会第二届执行局委员。

1956年2月,中国聋哑人福利会正式成立。

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合并为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于同年5月20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

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全国盲人聋哑人的群众团体,它的工作范围虽然只限于两类残疾人,却代表着新残疾人组织的发展方向。

   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北京成立。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基础上组建中国残联及其地方组织。

   1988年3月11日至13日,中国残联首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由全国各地推选的各族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500余人出席会议。

李先念、李鹏、乔石、万里、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接见了全体代表并合影留念。

李鹏、乔石等出席开幕式,乔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表示祝贺并讲了话。

邓朴方当选为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中国残联成立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继续保留,并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举办残疾人福利事业,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资金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各市(地)、县(市、区)和大部分乡镇(街道),都相继组建了各级地方残联组织,形成了全国性的残疾人组织网络,揭开了我国残疾人组织发展史上的新篇章。

   

   第二节残联的性质、主要职能和组织机构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是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联系,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基层残疾人群众组织联系残疾人,形成“官”、“民”结合,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

   一、残联的性质

中国残联及其地方组织,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新型的残疾人事业团体。

中国残联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业务关系。

   中国残联是在改革形势下,根据国情和残疾人需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建立的新型事业团体。

其主要特点是:

   

(一)统一性。

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而不是某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在组织机构上避免了机构重叠、力量分散、组织不完善、功能不健全等弊病,从而使组织制度、职能和活动方式更适应残疾人事业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二)代表性。

残联代表所有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不实行会员制,凡残疾人都是残联的工作对象。

   (三)综合性。

“中国残联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联融政治代表、公益服务、行业管理三种职能于一体,有别于国际上服务与代表分建组织的通行做法,有利于政府、社会和残联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全方位为残疾人服务。

   (四)时代性。

残联是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既“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为残疾人服务,又“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既具有官方色彩,又具有民间组织性质,是“亦官亦民”的事业团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适应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务实性。

中国残联按照“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从残疾人亟须解决的三项康复入手,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拓展教育、就业、扶贫等各项业务领域,为残疾人办实事,使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残联的主要职能

   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一)代表职能。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开展工作是残联最基本的职能。

邓朴方同志在第十三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上指出:

要在政治上、思想上、人事结构上、组织安排上、工作作风上体现残联的代表职能。

   

(二)服务职能。

依法为残疾人办事、说话是残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就要求我们残疾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行为,要服从、服务于残疾人的根本利益,要从残疾人的角度看问题,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为残疾人服务。

服务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综合的,也有单一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无论何种服务,最终都要以其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和效果作为衡量依据。

因此,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

   (三)管理职能。

主要表现在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多种需求,依靠政府,动员社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三、残联的组织机构

   残联组织机构设有决策、执行两个机构。

残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国残联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残联执行理事会是贯彻、执行主席团决议的机关,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下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负责制,主持残联和各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对主席团负责,每年向主席团报告一次工作。

   为体现各类残疾人的特点,按残疾类别建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在残联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一)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是各级残联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重大的方针、规划、计划、领导人选等都由残联代表大会或主席团决定。

   1、代表大会。

   县级以上残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如中国残联代表大会可以决定是否修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3)选举产生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

   县级以上残联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委员,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主席团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主席召集。

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的职权是:

   

(1)选举主席、副主席,推举理事长人选,报政府审批。

   

(2)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3)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各专门协会全体委员会议可在主席团全体会议期间举行。

主要会议议题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向代表报告工作,商讨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二)执行机构。

   残联执行理事会是残联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一般应是残联专职工作者,理事会成员中残疾人应占相当比重。

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

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提名,政府任命。

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残联和各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主持残联日常工作,制订工作计划;任免权限内的残联干部;向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主席团的监督。

   四、残联专门协会

   

(一)残联专门协会的性质。

   残联专门协会是指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是五类残疾人及亲友的群众组织。

残联专门协会是残联内设的群众组织,在本级残联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残联专门协会对下级残联专门协会负有业务交流指导责任。

   

(二)残联专门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任务。

   残联专门协会分别代表盲人、聋人、肢残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的特殊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各类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各类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残联专门协会相应的主要任务是:

   1、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各类残疾人及其亲友,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沟通他们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各类残疾人服务。

争取和维护各类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2、团结、教育各类残疾人及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培养各类残疾人自己决定自己事情的能力,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3、促进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4、推动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

开展调查研究,对各类残疾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5、参与、举办与各类残疾人及亲友有关的各类培训,开展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经验交流活动。

   6、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各类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在各类残疾人及亲友骨干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8、承办各级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9、通过各级残联,联系并指导各级各类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开展工作。

   10、代表各类残疾人及亲友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残联及职能部门要支持残联专门协会工作。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领导,支持残联专门协会开展工作。

   1、指定部门和人员承担残联专门协会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残联专门协会工作。

   2、加强信息沟通。

残联职能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向委员寄送有关文件、动态、简报,安排残联专门协会领导参加相关业务会议和活动,使他们了解、掌握残疾人工作的情况。

   3、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要为残联专门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在安排年度业务经费时,要把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同时,结合残联专门协会开展活动的内容,积极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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