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学法用法考试判断题练习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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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学法用法考试判断题练习讲解
A为正确,B为不正确
1、献血法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A)
2、国家提倡十六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B)
3、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A)
4、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B)
5、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A)
6、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A)
7、血站、医疗机构可以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B)
8、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A)
9、《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规定,献血者累计献血800ML以上的,本人可以终生免费临床用血。
(A)
10、血站对献血者选择性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B)
11、两次全血采集间隔不少于十二个月。
(B)
12、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经过严格消毒才可再次使用。
(B)
13、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A)
14、定期适量献血可以刺激骨髓造血功能,促进血液新陈代谢,有益健康。
(A)
15、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A)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A)
17、献血者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血站不得采集血液,也不必向其说明情况。
(B)
18、无偿献血部分宣传要注重社会效益,部分宣传要注重经济效益。
(B)
19、献血前要空腹。
(B)
20、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A)
21、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法。
(B)
22、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不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B)
3、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A)
4、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A)
5、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施工,审查可以收取适当费用。
(B)
6、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
(A)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A)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A)
9、设区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B)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不定期进行演练。
(B)
11、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所在地人民政府无需负担。
(B)
12、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五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B)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B)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谴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A)
15、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无需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B)
1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A)
1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A)
18、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A)
19、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A)
20、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B)
2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或者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B)
2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
23、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B)
2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
2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B)
27、生产经营单位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28、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
2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
3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31、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A)
3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
(B)
33、经营性用地不可以减、缓、免缴土地出让金。
(A)
34、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A)
35、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
(A)
36、征收农民的土地,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A)
37、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A)
38、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A)
39、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A)
40、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A)
41、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A)
42、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B)
4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A)
44、城镇居民经过批准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B)
45、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出让。
(A)
46、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B)
47、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B)
4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A)
49、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的权力、义务,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B)
50、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A)
51、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A)
52、未经本人同意,可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B)
53、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A)
54、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A)
5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
56、有些单位可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B)
57、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不得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B)
58、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B)
5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
60、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A)
61、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不能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B)
62、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A)
63、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A)
64、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
65、因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
(B)
66、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A)
67、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A)
68、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A)
69、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A)
70、禁止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A)
71、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A)
72、气象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时,气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B)
73、申请人申请气象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B)
7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
75、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B)
76、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A)
77、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同时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B)
78、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案件当事人。
(B)
79、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A)
80、因工程建设或者气象探测环境治理需要迁移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应当经设立该气象探测设施的主管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复建。
(B)
81、对依法需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批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B)
82、当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超出本预报服务责任区时,气象台站应当使用所跨责任区内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
(A)
83、气象主管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气象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说明理由。
(A)
84、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向原审批机构对修改和变更的部分申请审核。
(B)
85、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意。
(B)
86、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A)
87、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资质认定机构进行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B)
88、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A)
89、新、改、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A)
90、施放气球作业单位提出施放活动的申请后,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A)
9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华人。
(B)
92、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办理入学手续方面,应当同当地居民子女区别对待。
(B)
93、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华侨获准出境定居的,不再享有国家规定的退休(离休)待遇。
(B)
94、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B)
95、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不需要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B)
9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A)
97、侨眷是指华侨、归侨的眷属。
(B)
98、华侨、归侨去世后,其亲属仍可以申请侨眷身份的认定。
(A)
99、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的方式是实行货币补偿。
(B)
100、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不再发放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养老金。
(B)
101、拆迁华侨房屋,应当由拆迁人将拆迁公告的内容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A)
102、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户籍、工作及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A)
103、归侨、侨眷捐赠的财物不得挪用,但兴办项目的用途可以更改。
(B)
104、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合适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A)
105、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A)
10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A)
107、捐赠人对于捐赠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
(A)
108、对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急需出境的归侨、侨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A)
109、出国、出境人员凭护照,在我省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其本人护照与国内身份证效力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A)
110、华侨专业人士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A)
111、禁毒是国家的责任。
(B)
11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A)
113、国家鼓励公民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B)
114、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B)
11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A)
116、国家允许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B)
117、吸毒人员不能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B)
118、公安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B)
119、经国务院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A)
120、吸毒对个人有危害,但对家庭和社会影响不大。
(B)
121、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A)
122、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A)
123、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
12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B)
12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A)
126、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A)
127、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B)
128、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A)
129、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A)
130、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A)
131、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
13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B)
13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A)
134、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A)
13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A)
136、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
(B)
137、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A)
138、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A)
139、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
140、建设资金尚未落实可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B)
14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A)
14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可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
14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A)
144、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A)
145、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A)
146、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B)
147、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A)
148、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B)
14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A)
15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
151、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A)
152、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A)
153、建筑工程可以先交付使用,再竣工验收。
(B)
15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只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B)
155、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156、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A)
157、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15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A)
159、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
160、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
161、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