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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三星评分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试行)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OO七年六月

前言

为了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受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组织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编写《技术细则》的目的是,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为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提供更加详细的评判依据,从三个层面推进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技术细则》的编写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国内绿色建筑的实践,特别是自2005年3月“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以来的实践,还借鉴了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发展绿色建筑的成功经验。

其内容既有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面,也有与国际绿色建筑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一面,具有比较强的适应性的同时又有比较好的先进性。

这是《技术细则》的特点。

参加《技术细则》编写的人员,有的参加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写,有的参加过绿色建筑建设活动,有的参加过系统的研究工作。

这样一个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专家学者群体,是编写《技术细则》十分宝贵的前提条件。

随着绿色建筑实践活动的拓展,这个群体正在发展,正在壮大,正是中国绿色建筑的基石。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

二OO七年六月

主编单位及编写人员: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王有为、林海燕、曾捷、方天培、郎四维、赵霄龙、李小阳、

薛明、张江华、杨金明、孙建超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安宇、韩继红、杨建荣、汪维、葛曹燕、张蓓红、范宏武、

江天梅、杨莉萍、李景广

参加单位及编写人员:

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

刘晓天、汤洁、任涛、张宬、李菡

清华大学

林波荣、李晓锋、夏春海

浙江大学

徐雷、曹震宇、王靖华、杨毅

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

叶青、刘俊跃、卜增文、鄢涛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宋凌、赵华、张峰、曹慧

1总则

1.1基本规定

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和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区分同一星级绿色建筑的相对水平,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和工程项目评审。

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2.1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

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是、否、不参评三种。

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1.2.3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作为参评项,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1.3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

1.3.1进行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

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3.2为细分绿色建筑的相对差异,在控制项达标的情况下,按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分。

根据设定的分值,按满足要求的情况评分,逐项评分并汇总各类指标的得分。

1.3.3六类指标分别评分。

每类指标一般项总分为100分,所有优选项合并设100分。

存在不参评项时,总分不足100分,应按比例将总分调整至100分计算各指标的得分。

1.3.4六类指标一般项和优选项的得分汇总成基本分。

汇总基本分时,

为体现六类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设权值如下表:

建筑分类

指标名称

住宅

公建

权值

权值

节地与室外环境

0.15

0.10

节能与能源利用

0.25

0.25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0.15

0.15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0.15

0.15

室内环境质量

0.20

0.20

运营管理

0.10

0.15

基本分=∑指标得分×相应指标的权值+优选项得分×0.20

1.3.5进行绿色建筑创新奖和工程项目评审,应附加对项目的创新点、推广价值、综合效益的评价,分值设定如下表:

评审要点

分值

基本分

见1.3.3和1.3.4条

120

创新点

创新内容、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成套设备与集成程度、标准化水平

10

推广价值

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引导绿色建筑发展的作用

10

综合效益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10

总得分=基本分+创新点项得分+推广价值项得分+综合效益

2术语

注:

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

 

3基本规定

注:

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

 

4住宅建筑

4.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在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用于场地平整所带来的建设投资,减少施工工程量,避免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态环境与景观的破坏。

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

因此,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当建设开发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时,在工程结束后,建设方应采取相应的场地环境恢复措施,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因土地过度开发而造成对城市整体环境的破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和相关文件。

4.1.2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绿色建筑的选址,是决定绿色建筑外部大环境是否安全的重要前提。

本条主要对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危险源的避让提出要求。

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建筑场地会造成毁灭性破坏。

氡是存在于土壤和石材中的无色无味的致癌物质,会对人体产生极大伤害。

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两种影响:

一是电磁波的热效应,当人体吸收到一定量的时候就会出现高温生理反应,最后导致神经衰弱、白细胞减少等病变。

二是电磁波的非热效应,当电磁波长时间作用于人体时,就会出现如心率、血压等生理改变和失眠、健忘等生理反应,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较大,后果严重者可以导致胎儿畸形或者流产。

电磁辐射无色无味无形,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人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辐射剂量下,细胞就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死,并产生多种疾病。

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如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

此外,如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等均有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的可能。

为此,在绿色建筑选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

4.1.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为节约建筑用地,避免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突破国家相关标准的情况发生,特提出控制人均用地的上限指标。

人均用地指标是控制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控制人均用地指标:

一是控制户均住宅面积;二是通过增加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比例,在增加户均住宅面积的同时,满足国家控制指标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相关设计文件或进行现场抽检。

4.1.4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住区建筑的室内外日照环境、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与室内的空气质量和室外环境质量的优劣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

为保证住宅建筑基本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在执行本条时应准确理解《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关于日照标准要求的以下几项内容:

1、明确大中小城市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下的城市。

2、老年人居住建筑系指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生活起居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

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所设的各项设施应有更高的标准。

3、针对建筑装饰和城市商业活动中常出现的影响住宅日照的问题,对于原规划设计中没有设计的、建成后增加的室外固定设施,如增设的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牌等均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

4、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予以放宽。

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均“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相应规定。

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注重视觉卫生要求,特别是低于北纬25°的地区,两幢住宅楼或同一栋楼相邻的居住空间的水平视线距离不宜低于18m。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设计图纸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4.1.5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乡土植物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种植乡土植物可确保植物的存活,减少病虫害,能有效降低维护费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景观设计文件及其植物配植报告,并现场核实。

4.1.6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

绿地率系指住区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的实践,当绿地率为30%时可达到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

该指标是经综合分析居住区建筑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等相关指标及可行性研究后确定的。

各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住区内构建适应不同居住对象游憩活动空间的前提条件,也是适应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优化住区空间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的基本条件。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住区规模一般以居住小区居多的情况,提出“人均公共绿地指标不低于1m2”的要求。

公共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大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的要求。

集中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²,以利于绿地内基本设施的设置和游憩要求。

公共绿地应满足日照环境要求:

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以利于人们的户外活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或建成后的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否达标,以及绿地布置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相关规定。

4.1.7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本条中的污染源主要指:

易产生噪声的学校和运动场地,易产生烟、气、尘、声的饮食店、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等。

在规划设计时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合理布局或利用绿化进行隔离。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布局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或检测建成后的噪声、空气质量、水质、光污染等各项环境指标。

4.1.8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各类影响室外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质,主要包括施工扬尘和废气排放。

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必须提出行之有效的控制扬尘的技术路线和方案并切实履行,减少施工活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为减少施工过程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和施工场地土

壤环境条件,识别各种污染和破坏因素对土壤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避免、消除、减轻土壤侵蚀和污染的对策与措施。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施工现场应制定降噪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或优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要求。

施工工地污水如未经妥善处理排放,将对市政排污系统及水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施工场地电焊操作以及夜间作业所使用的强照明灯光等所产生的眩光,是施工过程光污染的主要来源。

施工单位应选择适当的照明方式和技术,尽量减少夜间对非照明区、周边区域环境的光污染。

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其高度、用材必须达到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应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人群、设施的安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施工过程控制的有关文档,包括提交项目组编写的环境保护计划书、实施记录文件(包括照片、录像等)、环境保护结果自评报告以及当地环保或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对环境影响因子如扬尘、噪声、污水排放评价的达标证明。

一般项

4.1.9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相关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

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所需的设施,也是保证居民居住生活品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本条提出相应要求的意义是: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关项目建综合楼集中设置,既可节约建筑用地,也能为居民提供选择和使用的便利,并提高设施的使用率;

2、中学、门诊所、商业设施和会所等配套公共设施,可打破住区范围与周边地区共同使用。

这样既节约用地,又方便使用,节省投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是否满足居民需求,与周边相关城市设施是否协调互补,以及是否将相关项目合理集中设置。

4.1.10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有利于物尽其用、节约资源。

“尚可使用的旧建筑”系指建筑质量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旧建筑,或通过少量改造加固后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旧建筑。

对旧建筑的利用,可根据规划要求保留或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并纳入规划建设项目。

如果建筑选址在荒地、废地等无旧建筑的空地上,或旧建筑面积在200m²以下,或旧建筑的使用年限已过时,此项不参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相关设计文件。

4.1.11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环境噪声是绿色建筑的评价重点之一。

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对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噪声状况,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中对于不同类别住宅区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如在交通干线两侧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临街外窗和围护结构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环境噪声影响评估报告以及建成后的现场测试报告。

4.1.12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热岛效应是指一个地区(主要指城市内)的气温高于周边郊区的现象,可以用两个代表性测点的气温差值(城市中某地温度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即热岛强度表示。

“热岛”现象在夏季出现,不仅会使人们高温中暑的机率增大,同时还会形成光化学烟雾污染,增加建筑的空调能耗,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于住区而言,由于受规划设计中建筑密度、建筑材料、建筑布局、绿地率和水景设施、空调排热、交通排热及炊事排热等因素的影响,住区室外也有可能出现“热岛”现象。

热岛强度的特征是冬季最强,夏季最弱,春秋居中。

年均气温的城乡差值约为1℃。

以1.5℃作为控制值,是基于多年采用夏季典型日的室外热岛强度(居住区室外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值)作为评价指标对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夏季气温状况的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规划设计阶段,应采用计算机模拟手段优化室外设计,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室外热环境。

以夏季典型时刻的郊区气候条件(风向、风速、气温、湿度等)为例,模拟住区室外1.5m高处的典型时刻的温度分布情况,要求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阅热岛模拟预测分析报告,核对实施情况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

4.1.13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高层建筑的出现使得再生风和二次风环境问题凸现出来。

在鳞次栉比的建筑群中,由于建筑单体设计和群体布局不当,有可能导致局部风速过大,行人举步维艰或强风卷刮物体伤人等事故。

研究结果表明,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1.5m高处风速V<5m/s是不影响人们正常室外活动的基本要求。

以冬季作为主要评价季节,是由于对多数城市而言,冬季风速约为5m/s的情况较多。

此外,通风不畅还会严重阻碍空气的流动,在某些区域形成无风区或涡旋区,不利于室外散热和污染物的消散。

夏季、过渡季自然通风对于建筑节能十分重要,良好的自然通风有利于提高室外环境的舒适度。

夏季大型室外场所恶劣的热环境,不仅影响人的舒适感,当超过极限值时,长时间停留还会引发高比例人群的生理不适甚至中暑。

规划设计时,应进行风环境模拟预测分析和优化,并在模拟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室外风环境。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风环境模拟预测分析报告,核对实施情况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

4.1.14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²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植物的配置应能体现地方特色,体现本地区植物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特色植物景观等方面的特点,同时,应采用包含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以形成富有层次的具有良好生态效益的绿化体系。

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体,乔、灌、草结构合理,以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乔木产生的生态效益远远大于灌木和草坪等产生的生态效益,不但可以改善住区的生态环境,还可为居民提供遮阳、游憩的良好条件。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景观设计文件或实际栽种情况,是否采用复层绿化,及乔木种植数量是否达标。

4.1.15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对策。

为便于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在场地规划中应重视住区主要出入口的设置及与城市交通网络的有机联系。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到达公交站点的步行距离是否达标,及其与周边道路交通的有机联系。

4.1.16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增强地面透水能力,可缓解城市及住区气温升高和气候干燥状况,降低热岛效应,调节微小气候,增加场地雨水与地下水涵养,改善生态环境及强化天然降水的地下渗透能力,补充地下水量,减少因地下水位下降造成的地面下陷,减轻排水系统负荷,减少雨水的尖峰径流量,改善排水状况。

本条所指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和镂空面积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

“透水地面面积比”指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例。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设计文件中透水地面面积是否达标及采用的措施是否合理。

优选项

4.1.17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用地的主要措施之一。

地下空间可用于布置建筑设备机房、自行车库、机动车库、物业用房、商业用房、会所等。

地下空间应结合当地实情(如地下水位的高低等),处理好地下室入口与地面的有机联系、通风、防火及防渗漏等问题。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阅规划设计文件,审核地下空间利用的合理性。

4.1.18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

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城市的废弃地包括不可建设用地(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盐碱地、沙荒地、废窑坑等)、仓库与工厂弃置地等,选用这些用地是建筑节地的首选措施,既可变废为利改善城市环境,又基本无拆迁与安置问题。

绿色建筑场地选择时应优先考虑废弃场地,但应对原有场地进行检测或处理。

例如,对坡度很大的场地,应作分台、加固等处理;对仓库与工厂的弃置地,应对土壤中是否含有有毒物质进行检测,进行相应处理后方可使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址检测报告及规划设计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和地方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的优劣对建筑能耗的影响很大。

根据1月份和7月份的平均温度,我国分为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5个不同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除温和地区外,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分别针对各个建筑气候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

建设部颁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节能率为50%,即在保持相同室内热环境条件的前提下,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的采暖和(或)空调能耗降低一半。

一些省、市根据当地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程度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制定了节能率高于50%的地方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节能是绿色建筑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

本条文为控制项,是必须达标的项目。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是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主要内容。

住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主要是指外墙、屋顶、地面的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和(或)遮阳系数,窗墙面积比,建筑体形系数。

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要求主要是控制设备的能效比、管网系统的输送效率等。

判断节能设计是否达标,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都提供两条并行的路径,一条是直接判断相关的一系列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条路径是通过复杂的计算,证明能耗被控制在规定的水平。

这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来评判本条文是否满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有关设计文件和现场核实。

目前各地的施工图审查都包含有节能的内容,如果设计通过了施工图审查,而且该建筑确实按施工图施工,即可认定本条文得到满足。

温和地区的住宅目前还没有节能设计标准,因此,对温和地区的住宅本条文不参评。

4.2.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对于用电驱动的集中空调系统,冷源(主要指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调机)的能耗是空调系统能耗的主体,因此,冷源的能源效率对节省能源至关重要。

性能系数、能效比是反映冷源能源效率的主要指标之一,为此,将冷源的性能系数、能效比作为必须达标的项目。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等三个产品的强制性国家能效标准,根据能源效率将产品划分为5个等级,目的是配合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

能效等级的含义:

1等级是企业努力的目标,2等级代表节能型产品的门槛(按最小寿命周期成本确定),3、4等级代表我国的平均水平,5等级产品是未来淘汰的产品。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5.4.5和5.4.8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限值和单元式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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