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企业财务制度89722110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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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

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态,为经营活动提供决策支持。

依法计

算和缴纳国家税收。

及时、完整、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保障投资者权益。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预算、控制、核算、

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

益。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在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全面负责整个公司

财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同时接受上级公司的管理和指导并对各业务单元管理公司

的财务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各业务单元管理公司必须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在公司

财务管理部和所在企业总经理的双重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各业务单元管理公司财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采取下管

一级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各业务单元管理公司财务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本业务单元及所管理企

业财务业务的统一管理,接受公司财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并对所管理企业的财务业务

进行管理和指导。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各业务单元配备的财务管理专兼职岗位人员及其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为公司资金筹集与管理的机构,隶属公司财务管理

部。

第六条资金管理中心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整体筹划、统一调配。

第七条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为:

1、编制公司年度资金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年度资金

计划。

2、统筹公司资金,实现公司内部资金集中管理。

3、公司各项融资工作的实施,充分利用多种融资工具、各融资平台,开展多渠

道、多层次的融资。

4、办理公司担保事项。

5、向公司管理层定期提供资金相关管理报表。

6、及时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提供分析报告。

7、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落实。

8、资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

9、公司资金相关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公司资金计划为财务预算组成部分,分为年

度资金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

第九条公司对本部及各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实行相对集中管理,资金管理中心负

责公司本部及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的相关管理。

第十条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资金计划,统一筹划调拨内部资金。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公司整体融资工作,制定融资计划,实施融资方案。

具体负责办理公司集团授信业务,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跟踪、指导各单位融资工作。

各单位应发挥主动性,充分利用当地融资资源,在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下积极开展

融资工作。

第四章债权债务及资产减值制度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所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均应在帐面上及时

反映。

凡发现不在帐面上反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财务人员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

按月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及时向领导汇报债权债务情况。

不能只记帐不清理,长期

挂帐。

凡属会计人员延误时效期或不负责任造成呆帐、坏帐的要追究会计人员责任;

会计人员向领导反映,领导不采取措施的,会计人员可向上级反映。

1、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收帐款审批制度。

2、各企业对已发生的债权,要逐条逐项分析,检查其可靠性、安全性,分别制

定对策,加强对各项债权的管理,防止不良债权的发生。

3、对业务发生的相关文件资料要分类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4、各企业对各类债权(含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等)要定期分析,对其中已成

为呆滞及不良债权的,各企业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包括直接责任者、法律事务人员等)

进行追讨,对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追讨呆滞及不良债权有功人员可实

行特别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1、应收款项应按公司的会计政策计提坏帐准备。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

的应收款项报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按金额的大小分别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审批

核销,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同时继续作清收的努力。

2、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

企业应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

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

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

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4、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经减值测试后确定账面价值低

于可收回金额,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直

至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5、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检

查,如果有可回收金额低于帐面价值且在未来不可能恢复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

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直至相

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期末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由

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

价值,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按单项固定资产项目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直至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

转出。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有证据表明已发生实质性减值,按单项在建工

程实质减值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8、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期未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

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按单项无形资产项目计提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因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

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直至相关

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第五章存货管理

第十四条存货是指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开发成本

等。

公司所属企业的存货统一按实际成本核算。

第十五条存货的计价原则:

1、购入存货,按买价加相关税费、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

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

2、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3、委托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半成品本身的价值加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用以及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

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5、盘盈的存货按照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

6、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

国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计价。

7、企业的各项存货发出和使用,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计价或个别计价,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期摊销核销。

第十六条存货的实物管理:

1、企业各类存货应按存货类别设置明细帐核算,详细记录存货的购入,发出情

况,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易地存放的存货应采取专门的办法,强化收、发、存管理,

定期核对盘点,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

外铺的存货须定期核对,并取得正式核对凭据,

对差异须及时查清原因予以纠正。

2、企业存货应当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个别企业可采用月份盘点),以确保存

货帐实相符。

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进入当期成本。

于毁损、报废的存货,企业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本单位财务部门应审核,报

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处理。

书面报告应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

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器

具、工具等。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1、由基本建设建造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建设单位移交的实际建造成

本作为原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

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

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日常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4、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因技术革新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

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原价。

6、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

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若同类或类似的固定资

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

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等设备市价计价,没有活跃市场的,

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

8、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

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9、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

额等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10、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

产价值。

11、对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置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撤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计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及计提原则:

1、企业每月应按国家规定,扣除10%残值后,采用直线法按下列标准计提折旧:

类别折旧年限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20-50年4.5%-1.8%

机器设备10年9%

电子仪器设备5年18%

运输设备5年18%

2、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照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

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3、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未使用、不需用的闲置设备。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在建工程项目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固定资产。

(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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