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控制及管理制度办法1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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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控制及管理制度办法11doc
工程质量控制及管理制度办法
(1)1
工程质量控制及管理制度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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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控制及管理办法
编制目的:
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适用范围:
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撰写人:
公司总工办、工程部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工程部是公司派驻现场负责施工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公司内部对工程施工
质量承担责任主要部门。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部应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要求协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质量目标。
2、监理单位是现场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管理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
责任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有效的控制工程成本。
3、工程部要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并对现场监理的工作能力和监理效果进行
有效监控,定期考核(一季度),具体考核办法见附表;如发现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有严重失职或弄虚作假及考核不及格者,由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情况严重者,甲方工程部主管工程师要求监理公司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退场,由此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4、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直接实施者,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设计、合同要求及
甲方工程部、监理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公司工程部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进度有关的技术资料。
二、施工质量预控:
1、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包括重要的部位、关键的节点、新工艺新材料
的应用等,特别是关于渗漏方面的必须实行样板引路制。
主要步骤如下:
(1)明确工艺流程
样板制作之前由工程部、监理单位牵头,施工单位协助,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细则、相关的规范、法规等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
(2)制作统一样板
工程部根据工程情况,在开工前明确需要制作样板的清单,统一施工。
不管由几家施工单位,只能统一采用一个样板。
(3)样板做法
施工工艺流程明确后由施工单位编写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要点,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标准,经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制作样板时要显示每道工艺的结果,由一系列样板组成,而不仅仅是显示完成面的情况。
(4)样板确认
样板作好后必须经相关单位、部门确认,并办好书面手续。
参与检查确认
的单位部门包括:
工程部、总工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5)样板交底
样板确认以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交底,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并作好书面记录。
2、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应先要求乙方报施工方案经监理及
甲方工程部确认后方可实施。
3、促监理单位分阶段提交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监理实施细则,由工程主管进行
审核。
4、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督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情况,检查
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各种材料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取样复试,机械器具的准用证。
三、施工质量过程控制:
(一)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
1、加强对测量及定位放线的监控工作,监督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的仪器对测
量定位进行复核。
2、对重要材料设备要检查、监督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
见证取样和测试。
不定期地抽查材料的准用证、质保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保材料
3、监督检查监理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对重要的部位和工艺必须参与
验收。
不定期的抽查监理人员对重点部位的旁站检查情况。
4、工程部应坚持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制度,以优良工程标准及屋面、外墙、门
窗、卫生间渗漏控制为核心内容,掌握现场质量的实际情况,检查、监督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监控。
5、对隐蔽工程及重要和关键工序(如桩基工程、重要部位的砼浇灌、防水工
程、装修工程等)要会同监理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合格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下列关键工序均应进行适宜的质量控制:
1)基础工程:
测量放线——土方开挖——基础垫层防水层——防水保护层——
模板——钢筋绑扎——混凝土——土方夯填——面层
2)主体及装饰工程:
测量放线——钢筋绑扎或支模板——支模板或钢筋绑扎—
—混凝土——砌体——砼表面处理——抹灰(分层验收)——油漆或其他饰面
3)楼地面工程:
楼地面测量放线——洞口处理——地面清理——砂浆找平
4)门窗工程:
门窗框初步固定——塞缝——收口
5)屋面工程:
面层清理——找平层——防水——保护层——隔热——找平
6)设备安装:
a)给水管暗设定位——给水试压——系统试压
b)排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存水弯设置
7)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
工序。
(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监理工作细则:
1、施工准备阶段。
(1)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2)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和作业进度
(3)组织质量保证体系、作业标准的规定和训练
2、施工阶段
(1)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采购检查和到达现场验收检查;
(2)对龙门桩、模板、测量基桩和施工机械等临时工程进行检测;
(3)对焊接、铆接、螺栓连接、设备定位以及其他技术要求严格的工序进行检查、
验收;
(4)在浇注混凝土之前,对挖土、支模以及绑扎钢筋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对其
他隐蔽工程验收检查,验收记录签证;
(5)对工程设备、电气、管道、钢结构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等安装工程作业检
查、检测;
(6)对隐蔽工序的施工监督和检查
(7)对质量缺陷(事故)提出原因分析和对策措施报告
(8)建议和参与、审查质量事故处理决定
(9)签发质量缺陷的修复或返工的指令
3、竣工阶段
(1)接受竣工自检及竣工验收通知书
(2)组织竣工验收并签证竣工验收证明书
(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工作细则:
1、基础、主体施工管理
1)基础、主体施工前的准备:
a)对施工图的平、立、剖、节点、详图,结合建、结施工图认真审查,会审
时尽量细化,把图纸上的问题消除在施工之前,如因施工方自身原因造成
遗、漏、碰、错的损失,概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并罚款50—1000元/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质量问题处理制度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
目的
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三:
术语
本规定引用国家建筑行业中相关术语。
四:
职责
(一).公司主管工程和技术质量的领导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
(二).公司工程部是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及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公司技术部门配合领导执行公司的质量事故处理和日常管理。
(四).各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其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并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实施。
(五).公司工程部、技术部负责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论证及提出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五:
工作程序
(一).公司所属的各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建设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二).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凡已形成的质量事故,均应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严禁隐瞒不报或谎报。
凡在施工
过程中,通过自检、互检发现的质量不符合,通过及时整改而未形成事故者,可不按照此条执行。
(五).质量事故的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的初步原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事故调查
一般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技术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
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公司工程部派员参加。
严重质量事故及各级重大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内部调查分析,并配合上级单位完成调查。
公司分管工程和技术的副总经理任调查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工程部部长任副组长。
国家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如下: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七).事故处理
1.公司内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对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处罚不放过。
)
质量事故(不合格)的处理,必须有整改方案。
一般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
各类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