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广场房车露营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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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广场房车露营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大通广场房车露营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1、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房车露营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房车露营区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房车露营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指示和规定。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消防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

(4)研究和布置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定期开展对房车、露营帐篷区进行检查。

(7)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8)针对不同重点部位制定消防预案。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防火巡查制度

1、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2、单位明确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4、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5、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6、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1、例会由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每月至少一次;

2、消防管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3、例会任务是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4、例会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报备安委办。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管理,负责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日常维修;

2、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定期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负责维护保养的部门维修;

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将消防设施委托专业单位维护保养,明确维保责任范围;

4、消防设施所在部位的单位、场站、岗位是对应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规定;

5、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6、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7、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自动消防消防设施除有人值班的控制室联动控制器可设于手动外,其余的未端设备必须处于自动位置;

(6)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定期检查。

2、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6、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公司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确应经营需要拉接临时线路应履行单位内部审批手续,进行负荷核算,严禁超负荷用电,后由专业电工操作;

(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3)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3)临时电力线路架设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防止发生漏电短路现象;

(4)各办公场所人员离开、下班后,应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房车住宿客人离开房车后应对房车电器等用电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切断电源。

(5)工程技术人员应每天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巡查,发现电缆破损、空开失效应及时维修,防止因短路造成火灾的发生;

(6)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7)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3、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禁止无动火证私自动火作业,动火申请单位需派人负责现场监护,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安全检查;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可燃物,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

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结束应清理现场火种火源;

(3)、因生产经营必须使用的电热器、燃具必须加强使用管理,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应有专人看护,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4)、物资仓库、房车内等重点部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房车露营区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工程技术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经工程技术部人员检查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库内物资要分类,要标明物资名称,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3、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4、每个仓库应在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断电。

5、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6、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确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向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违反规定拉接临时电气线路、使用电加热设备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禁令在禁烟区域吸烟、使用明火的;

(3)、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脱岗的;

(7)、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3、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4、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营地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首先发现火灾(火警)的人,第一时间内向本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同时报告运控中心值班室;根据现场情况报“119”,报告时应讲明着火物质、火警规模大小,人员伤亡等情况;

2、火灾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3、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火灾原因调查,确定起火时间,取得佐证,弄清起火原因;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5、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1)认真开展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在预防和防止火灾事故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发生重大、特大火灾、自然灾害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力参加扑救、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成绩显著的;

(3)勇于对破坏消防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顾个人利益的;

(4)防火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记功的;

(5)经常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学习和训练,成绩突出。

2、各部门、单位没有按照《机关、团体、创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开展防火安全工作,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尚不够负刑事责任的,部门或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口头警告。

a.私自将消防器材挪用;

b.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情节轻微的;

d.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的;

e.消防器材缺,巡查未发现或发现发报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要求其他员工违返操作规程的管理人员;

e.对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消防隐患、整改意见,没有在整改限期内及时整改;

f.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的;

g.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i.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a.谎报火警;

b.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c.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导致发生火警、发生火灾损失的;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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