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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

附件1

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穗教高教〔2008〕5号)和《关于加强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穗教高教〔2008〕6号)中,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高职内涵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教学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项目建设”以提高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推进教学改革和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提升我市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水平。

第三条 “教学项目建设”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大学生素质教育等六大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教学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资金管理按《广州市高等学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实施总体规划,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教学质量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由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代章),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广州市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学项目建设”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三)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四)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负责项目建设成果的验收、交流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广州市高等学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所有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达成项目建设目标;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配合做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四)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改变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研究方向、成果数量和方式、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变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等。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和广州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予以公布,采取公开申报的形式,统一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实施。

各项目具体的申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条“教学项目建设”申报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基础条件。

符合各建设项目申报通知中的申报要求,有校级以上立项或较好的建设基础,学校能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为项目成果在校内外推广运用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项目方向明确。

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及其规律,围绕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趋势。

(三)设计科学合理。

组织制定的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支撑和实践探索可行性。

(四)反映创新探索。

在校内研究与探索的基础上,在不同层面和方式上积极探索创新,能反映前瞻性理论和前导性实践应用趋向。

(五)注重实际应用。

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支撑,重点突出对教学和管理的实践指导作用与推广应用价值。

(六)体现水平与特色。

在同比教学领域内的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开展改革研究与实践,逐步形成具有明显优势或特色的专业、课程(群、模块)、教材、基地、队伍等。

(七)材料真实完备。

项目申报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可靠,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教学项目建设”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单位牵头、若干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应为市属高校,鼓励并支持多所院校及平行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联合申报,共同承担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教学项目建设”的申报,采用学校或单位直接申报的方式。

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教育局发布项目建设立项的通知;

  

(二)高等学校或者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四)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给广州市教育评估中心组织专家项目评审,评估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立项建议方案及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择优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名单。

(六)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市教育局发文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即公布入选项目。

(七)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划拨前期资助经费。

为强化立项建设对于市属高校教学质量和改革工作的导向性,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对同一名称及内容相似的项目择优立项。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者;

(二)不按规定填报申报材料者;

(三)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者;

(四)佐证材料弄虚作假者;

(五)不按时提供申报材料者。

第十四条 项目的评审委托评估中心进行。

评审专家由评估中心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审议与自己有关的项目时,应予以回避,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前对外保密。

四、资助

第十五条 凡属于市级教学项目建设,均纳入专项经费资助范畴。

第十六条 资助原则为:

支持优势和特色项目,适当考虑新建和弱势项目;支持与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紧缺或密切相关的项目;支持未来申报国家、省级同类项目竞争力强的项目;支持团队力量强,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市属高校入选省部级、国家级“质量工程”和“内涵建设”的有关教学项目,市专项资金不再给予资助。

五、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包含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计划执行进展和目标达成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两年内不得申报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任务,未取得预期的建设成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或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方可获得后期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

验收可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的形式进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期满后,市教育局发出验收通知;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确定是否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

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四)市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规定任务或未达到相应的验收标准;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内容、计划。

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

(一)相同项目已经获得厅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或省部级、国家级项目建设的;

(二)提出的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提出免于验收的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报送市教育局。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

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建议稿)

 

组 长:

华同旭 广州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雷忠良 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谭曼青 广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

张文虹 广州市财政局教科文卫处处长

林洽生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徐文谦广州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崔学军广州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

骆翠謦广州市教育局财务基建处副处长

邵国良 广州市教育局高教处处长

秘书:

丁光生广州市教育局高教处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邵国良同志兼任。

 

    

附件2

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支持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教学项目建设”)的建设工作,市财政设立“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

统筹安排,分年实施;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重在实效。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教育局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并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提出项目资助额度,市财政局核准后,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分项目发文划拨。

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分次拨付的方式。

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今后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市教育局拨付前期建设经费(50%),后期建设经费(50%)将根据各项目中期检查的结果,视情况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及资金数额进行相关项目的建设,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建设:

是指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和示范性专业,调整专业培养方向,增设广州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专业等。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

是指建设市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立体化教材、优秀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等。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是指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示范性实训中心和实训基地,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创新性实验项目等。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是指项目单位用于教学团队、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奖励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

(五)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建设,积极培育教学成果。

(六)大学生素质教育:

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素质教育活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检查验收等费用。

项目管理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根据《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对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资金,相关项目建设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领导小组作出中止或撤销项目建设的,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

单位

(盖章)

资助金额

合计(万元)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市财政资助金额(万元)

项目名称

学校配套资助金额(万元)

经费使用项目

支出计划

金额(万元)

预算说明

业务费

小计

设备购置费

小计

维修费

小计

人才培养费

小计

其它

小计

填表人: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日期:

注:

政府采购类填写方式参考市政府《印发广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穗府〔200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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